作者mmurdoc (晴天娃娃)
標題[申訴] Anonymous板主linces判決失當(附8)
時間Thu Jun 4 16:12:28 2009
※ [本文轉錄自 mmurdoc 信箱]
作者: linces (猜猜我是誰 ? ^o^)
標題: Re: 副板主您好,你對我的判決已違反板規
時間: Mon Jun 1 09:09:59 2009
※ 引述《mmurdoc (晴天娃娃)》之銘言:
: 板主您好,
: 我一早起來看到您的公告嚇了一跳
: 然後進信箱看到您同時對我的兩篇烈文退回
: 覺得覺得蠻冤枉的 而且您的判決已違反你自己訂的板規
: 故想跟您解釋一下
: 您說我兩篇文(附錄2,附錄3)違反板規1.c
: 查匿名板規
: 罰則1、劣文+永久水桶+刪文
: a. [多重ID 亂板者、累犯] 或 [兩次違規水桶累犯] 等惡意鬧板行為
: b. 假冒板主等行為 及 討論明顯觸及法律規範之言論
: c. 公告文、石頭文、廣告文、販賣文、恐怖連結文、18禁連結文、侵害智慧財產權 u
: 按文義
: 1.c之公告文乃指 非板主卻以 " [公告] " 為標題發首po文
: 因查
: 舊期匿名板規
: =============
: 5. 公告文: 使用公告發文,一律劣文退回,水桶兩星期。
: 有建議請私下寄板主群信箱。
: 回文一律不公告刪除
: =================================
: 蓋按此及一般常理可知
: "盡止非板主卻以 [公告] 發文 " 其中的"發文"乃指首po 而非"回文"
: 以公告發文 及 回公告文 在歷來bbs使用上不論板主或一般使用者
: 皆可以在認知上區分得出分屬兩類不同之行為
: 且之所以規範不准以[公告]發文 乃怕板友乍看之下誤以為板主所發而誤會
: 但若為匿名回公告文 很明顯看得出非板主所發
: 因此可以推測 非板主發公告文 與 非板主回公告文
: 在認定上視同同樣嚴重實屬有違常理
: 況且就截至目前 板主"你自己訂的"板規在這方面也未進行規範
: 你根本就沒有明定不可以"回"公告文
: 你在板上全部只有這三篇4/09 4/25 4/28的公告裡 的末尾以 "--"後有才寫到
:
: ===========================================================
: (4/09)
: --
: 請勿回覆公告 否則一律劣退
你好:
板規只是定來維持看板秩序,鑽規定漏洞、曲解板規文義與亂板者有何不同?
如果只是想利用板規漏洞而非建議或改善板務那我想對這類使用者沒有必要輕判,何來冤
望之說?
全部的板規都在置底及的部分
部分板規可能不清楚,但是從來沒人對這部分有意見,且於板規明細中已指明"以上 認定
方式以板主主觀認定為準"
我的標準就是當我因板務需要查公告時,看到標題包含[公告]就屬公告文,回覆公告文章
亦屬於發表公告文章的行為。
按照板規2.o的邏輯在此並未將"回覆"特別引入,我認為這樣應該很清楚。
另外,到目前為止也還沒看到有人要求公開解釋過、或建議更改
且不能發表或回覆公告在我當的這段期間以來都是這樣,大多數板友也都遵守,沒人提出
更動的意見。
有意見的不按規定提出建議而以身試法,這樣的行為與亂板又有何異?
依照規定處理只是剛好而已
"盡量作有利解釋"僅列於罰則二,故是針對罰則二而言。罰則一本來就很嚴重,如何作有
利解釋 ?
: 照道理這種 [1;31m誤回到公告 且還是回到"二手的"沒直接回到公告 [1;31m刪回文並
提醒就好 [m
照道理對板務有問題用[建議] ,請問你有照道理來嗎? 且沒規定板主需要刪文提醒你
至於你說的簽名檔...那只是想提醒當時部分板友,解釋"那是我的標準",並沒有說這是
增修補條文
所有增修補條文只會列在置底,且標題會註明
更何況你也認為那是簽名檔,沒有程序問題、不是類判例制
另外我是針對[公告]標題,一般使用者發[公告]就是違反1.c和內容無關,按板規規範就
是永久水桶+列退,
我不認為你的文章是要嗆我或怎樣,但發公告文就是按板規處理,
對於當我因板務需要所查到的公告文,都是以相同標準處理之。沒有掃颱風尾的問題
"文粥粥地"那段我不懂,如果你對板規有意見的話,早該按規定提出,而不是自己出問題
了才來怪罪定規則的人。
還有,沒必要揣測我的心情,我都是心平氣和的處理板務。
判例的部分,格式可能不夠統一,這點我會想辦法改善
你說的色文,如果有看到的話請按規定檢舉,會依情況處理
最後,板規於今日更新,對於在違規文章中提出的問題會在更新板規中做修正,
如果你認為有何不妥,可依規定來信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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