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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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前,請先確實與板主溝通過。 若對板主解釋不服或板主3天以上都不理會,再使用本申訴管道。 請申訴者於申訴文內提出明確的溝通證據,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 一、申訴人ID:DAQDAQQQ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政黑板/IBIZA 三、申訴事由:政黑板文章#195xHAjZ之檢舉事件,於小組判決後,本人不服IBIZA判決 為對 UserMsa人身攻擊依板規為警告一次。且與板主通信討論過,不服 解釋,故來板上申訴。 承先前之申訴文章,原本板主判定不違規之理由為神經病一詞為政黑常 用詞及文章已被刪除且輕微故判決UserMsa不違規。        但於板上先前申訴文章中舉證政黑板有神經病一詞為人身攻擊之判例 判例如下:#18Vfik8J #18QKO7kr 政黑板板規第二章第一條規定為 1.違反板規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加倍累計。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等同有前科者處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UserMsa於政黑板公告文章#18k_QKTa#18lWerBB中皆有違反板規第三章 第一條,本人於信中舉政黑板文章#18wY-SBF之判例,板主卻以不嚴重的 自刪文及Case不同,政黑板本來就傾向於不違規為由反駁,這是否與組 務判決互相違背,本人後再依組務判決詢問,板主又以已依板規判決回 應。 本人認為板主所述之『輕微』與神經病之判例相互矛盾、『已刪文』 與組務判決矛盾,其所舉之警告判例皆為五月,本人所舉為十月, 且最近公告都無判決為警告。 IBIZA判決之理由與當初判處不違規有何異同? 只差在引用組務判決給UserMsa警告一次,但是立場還是文章已刪除及輕 微違規,這樣還需要組務申訴嗎? 四、檢附證據: 作者 daqdaqqq (G.) 標題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Tue Nov 25 23:16:30 2008 ─────────────────────────────────────── 請問為何依照組務判決 板主你的處理為"依小組判決給予警告一次" 但板規第二章及第三章規範為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1.違反板規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加倍累計。 ^^^^^^^^^^^^^^^^^^^^^^^^^^^^^^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等同有前科者處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三個月。 有前科,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2.公幹單一板友,係指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 如果只是一般酸文則不予處罰。 3.公幹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 4.直接點名ID公幹者,水桶期間加倍。 5.對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板主直接砍文。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 如未違反其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板上判決文章 #18k_QKTa#18lWerBB 以上判決UserMsa均以違反板規第三章第一條處理 為何此案卻已依小組判決警告一次? 是否與板規第二章第一條中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數\ 加倍累計。 的有前科相互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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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3.56.115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Wed Nov 26 02:14:27 2008 ─────────────────────────────────────── ※ 引述《daqdaqqq (G.)》之銘言: : 板上判決文章 #18k_QKTa#18lWerBB : 以上判決UserMsa均以違反板規第三章第一條處理 : 為何此案卻已依小組判決警告一次? : 是否與板規第二章第一條中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次\ 數加倍累計。 : 的有前科相互矛盾? 那是指宣告警告之後, 下次水桶加倍計算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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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56.26 作者 daqdaqqq (G.) 標題 Re: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Wed Nov 26 11:04:14 2008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daqdaqqq (G.)》之銘言: : : 板上判決文章 #18k_QKTa#18lWerBB : : 以上判決UserMsa均以違反板規第三章第一條處理 : : 為何此案卻已依小組判決警告一次? : : 是否與板規第二章第一條中有前科與警告的,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及警告\ 次數加倍累計。 : : 的有前科相互矛盾? : 那是指宣告警告之後, 下次水桶加倍計算 請問依板規哪條判UserMsa為"警告"一次?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三個月。 有前科,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幹單一板友,係指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 如果只是一般酸文則不予處罰。 3.公幹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 4.直接點名ID公幹者,水桶期間加倍。 5.對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板主直接砍文。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 (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6.未經同意轉錄他人文章至他版,除備份文章至TEST版,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得以處罰。 ------------------------------------------------------------------------------ 板規對於人身攻擊之規範並無警告一次之規定,第三章第一條清楚規範『有前科』 屬於惡意累犯者,UserMsa有人身攻擊之前科 今組務判決為 若使用者可提出完整之備份(轉錄信箱、轉TEST版均可 只要是文章無法修改之方式保存)\ 文章 請依據版規處置 你只在本人檢舉文章下推個文,依小組判決給予警告一次 為何無使用公告UserMsa人身攻擊依組務判決警告一次,僅以推文警告 還是承認自己判決錯誤對於你這至高無上的板主來說很困難? 還是判決歸納給組務再以自己心證判決比較下的了台 政黑板文章 #18wY-SBF 此判例為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公告] #18wF4hjt circus29 人身攻擊 水桶十天 時間 Mon Oct 6 23:32:42 2008 ─────────────────────────────────────── → circus29:哈哈 原來你是馬奴 那就沒啥好說的啦 你贏了 10/06 01:06 不管你在罵誰, 罵板友就不行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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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56.26 這麼正氣凜然、公正無私的板主怎麼不見了 『不管你在罵誰, 罵板友就不行』此案中不適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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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81.48 (篇幅太長,簽名檔本人刪除)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Wed Nov 26 11:17:12 2008 ─────────────────────────────────────── ※ 引述《daqdaqqq (G.)》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那是指宣告警告之後, 下次水桶加倍計算 : 請問依板規哪條判UserMsa為"警告"一次? :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三個月。 : 有前科,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2.公幹單一板友,係指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 : 如果只是一般酸文則不予處罰。 : 3.公幹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 : 4.直接點名ID公幹者,水桶期間加倍。 : 5.對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板主直接砍文。 :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 : 如未違反其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 (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 6.未經同意轉錄他人文章至他版,除備份文章至TEST版,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得以處罰。 : ------------------------------------------------------------------------------ : 板規對於人身攻擊之規範並無警告一次之規定,第三章第一條清楚規範『有前科』 : 屬於惡意累犯者,UserMsa有人身攻擊之前科 你不要曲解版規 那一條的意思是說, 有前科的人, 刑期加倍累計 並不是說有前科就是惡意累犯 : 今組務判決為 : 若使用者可提出完整之備份(轉錄信箱、轉TEST版均可 只要是文章無法修改之方式保存\ )文章 : 請依據版規處置 : 你只在本人檢舉文章下推個文,依小組判決給予警告一次 : 為何無使用公告UserMsa人身攻擊依組務判決警告一次,僅以推文警告 : 還是承認自己判決錯誤對於你這至高無上的板主來說很困難? : 還是判決歸納給組務再以自己心證判決比較下的了台 : 政黑板文章 #18wY-SBF 此判例為 笑話 警告跟不處罰的判例一堆呢 27 ! 5/19 IBIZA □ [公告] #18C4Kcwt zizek 警告一次 ● 28 ! 5/22 IBIZA □ [公告] #18DMpo72 macassans 人身攻擊 警告一次 29 ! 1 5/22 IBIZA □ [公告] #18DMpo72 teyurd 人身攻擊 警告一次 30 ! 5/27 IBIZA □ [公告] #18E-0p7p dymagic 人身攻擊 警告一次 :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公告] #18wF4hjt circus29 人身攻擊 水桶十天 : 時間 Mon Oct 6 23:32:42 2008 : ─────────────────────────────────────── : : → circus29:哈哈 原來你是馬奴 那就沒啥好說的啦 你贏了 10/06 01:06 : : 人身攻擊, 水桶十天 : : --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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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2.156.26 : : : : : : : : 這麼正氣凜然、公正無私的板主怎麼不見了 : 『不管你在罵誰, 罵板友就不行』此案中不適用嗎? 你的case和這個根本不一樣, 當然不適用 不嚴重的自刪文, 政黑本來就傾向判決不違規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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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96.105.2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Wed Nov 26 13:38:50 2008 ─────────────────────────────────────── ※ 引述《daqdaqqq (G.)》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你不要曲解版規 : : 那一條的意思是說, 有前科的人, 刑期加倍累計 : : 並不是說有前科就是惡意累犯 : 不要曲解板規意思? : 我可不可以說你也曲解組務判決意思? : 組務判決為『所使用者可提出完整之備份』請依據板規處置 : 今本人文章證具備分完整 你是否該依板規第三章做出判決? : 這已經跟你所說Case不同無所關係了,而是對於板友人身攻擊則必須依板規處理 : 本案已經不是不嚴重的自刪文,這樣你不也曲解了組務判決? : 組務判決依板規判決,請問你今天依哪條判決此案為警告乙次? : : 笑話 : : 警告跟不處罰的判例一堆呢 : : 27 ! 5/19 IBIZA □ [公告] #18C4Kcwt zizek 警告一次 : : ● 28 ! 5/22 IBIZA □ [公告] #18DMpo72 macassans 人身攻擊 警告\ 一次 : : 29 ! 1 5/22 IBIZA □ [公告] #18DMpo72 teyurd 人身攻擊 警告一次 : : 30 ! 5/27 IBIZA □ [公告] #18E-0p7p dymagic 人身攻擊 警告一次 : 笑話?依你邏輯,這些判決與本案何關?這些判決是在#18wY-SBF之前 : 我今以最近之判例舉證合情合理 : 然我以#18wY-SBF舉證 對板友攻擊則十天有何不妥?哪裡可笑? : 今天人身攻擊使用神經病一詞,你一開始說輕微、為政黑常用詞 : 我可不可以用來罵你?不知道您有沒有雅量接受?更何況『神經病』一詞有判例可尋 : : 你的case和這個根本不一樣, 當然不適用 : : 不嚴重的自刪文, 政黑本來就傾向判決不違規 : ^^^^^^^^^^^^^^^^^^^^^^^^^^^^^^^^^^^^^^^^^^^^^^^^^ : 他可是在我檢舉之後才刪文的,什麼叫不嚴重的自刪文? : 今天已經不是Case之問題,此案經組務判決 : 若版面上無文章 或文章已刪除 : 針對觸犯輕微板規可以跳過 : 但倘若有使用者提供"完整"文章備份(看板文章轉錄信箱)可供板主參考 : 請板主 依照現行板規提出完善處置 : 今天原文章已刪除,如我今日無完整備份則適用『若版面上無文章 或文章已刪除,針對 : 觸犯輕微板規可以跳過』 : 但今日『使用者本人我提供完整備份文章供你參考 則依照現行板規提出完善處置』 : ^^^^^^^^^^^^ 我已經依版規判決, 判決結果就是警告一次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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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39.146 IBIZA所舉之判例,皆為五月,本人所舉之判例#18wY-SBF為十月六號 作者 daqdaqqq (G.) 標題 Re: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Wed Nov 26 14:05:45 2008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daqdaqqq (G.)》之銘言: : : 不要曲解板規意思? : : 我可不可以說你也曲解組務判決意思? : : 組務判決為『所使用者可提出完整之備份』請依據板規處置 : : 今本人文章證具備分完整 你是否該依板規第三章做出判決? : : 這已經跟你所說Case不同無所關係了,而是對於板友人身攻擊則必須依板規處理 : : 本案已經不是不嚴重的自刪文,這樣你不也曲解了組務判決? : : 組務判決依板規判決,請問你今天依哪條判決此案為警告乙次? : : 笑話?依你邏輯,這些判決與本案何關?這些判決是在#18wY-SBF之前 : : 我今以最近之判例舉證合情合理 : : 今請你提出依何規定判決警告乙次,你用判例舉證 : : 然我以#18wY-SBF舉證 對板友攻擊則十天有何不妥?哪裡可笑? : : 今天人身攻擊使用神經病一詞,你一開始說輕微、為政黑常用詞 : : 我可不可以用來罵你?不知道您有沒有雅量接受?更何況『神經病』一詞有判例可尋 : : ^^^^^^^^^^^^^^^^^^^^^^^^^^^^^^^^^^^^^^^^^^^^^^^^^ : : 他可是在我檢舉之後才刪文的,什麼叫不嚴重的自刪文? : : 今天已經不是Case之問題,此案經組務判決 : : 若版面上無文章 或文章已刪除 : : 針對觸犯輕微板規可以跳過 : : 但倘若有使用者提供"完整"文章備份(看板文章轉錄信箱)可供板主參考 : : 今天原文章已刪除,如我今日無完整備份則適用『若版面上無文章 或文章已刪除,\ 針對 : : 觸犯輕微板規可以跳過』 : : 但今日『使用者本人我提供完整備份文章供你參考 則依照現行板規提出完善處置』 : : ^^^^^^^^^^^^ : : 請問本案為何? : 我已經依版規判決, 判決結果就是警告一次 本人不服其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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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81.48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標題 Re: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Wed Nov 26 14:07:55 2008 ─────────────────────────────────────── ※ 引述《daqdaqqq (G.)》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我已經依版規判決, 判決結果就是警告一次 : 本人不服其判決 那本來就只是輕微的違規 板上類似的判例很多 你不服我也沒辦法 -- 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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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63.2 作者 daqdaqqq (G.) 標題 Re: 有關#195xHAjZ UserMsa人身攻擊 時間 Wed Nov 26 14:12:58 2008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daqdaqqq (G.)》之銘言: : : 本人不服其判決 : 那本來就只是輕微的違規 : 板上類似的判例很多 : 你不服我也沒辦法 我的意思是將繼續申訴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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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88.111 ※ 編輯: daqdaqqq 來自: 118.171.88.111 (11/27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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