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qdaqqq (G.)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政黑板申訴案件
時間Sat Nov 15 23:51:43 2008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引述《kendofox ((舉杯)安心上路!)》之銘言:
: : 請ibiza針對使用者所提出論點說明..........
: : 心情小組長 kendofox
: 小組長, 他的論點跟我判決的原因並不衝突啊
: 我判不違規的原因是因為文章已經刪除了, 且內容不是很嚴重
: 所以當初判不違規的時候並沒有徵求備份
: 而他舉的例子都不是文章已刪除的例子
: 像板上#194oeBH4是刪文後判處不違規的案例
以下為政黑板板規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板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三個月。
有前科,屬於惡意累犯者,刑期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公幹單一板友,係指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
如果只是一般酸文則不予處罰。
3.公幹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
4.直接點名ID公幹者,水桶期間加倍。
5.對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板主直接砍文。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
如未違反其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6.未經同意轉錄他人文章至他版,除備份文章至TEST版,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得以處罰。
板規內對於人身攻擊規範並無刪文則不構成違規之規定
更何況本人今有備份其文章及相關證據
人身攻擊對象為本人,由本人提出檢舉並無不合理,之前有人的id為IBIZAismydog
故意侮辱IBIZA本人,其發表之文章也未對於IBIZA本人進行人身攻擊,IBIZA不也對其
提出檢舉?其似乎也未發表任何對IBIZA人身攻擊之文章?
今日之事件,板主未於本人提出檢舉之時對其相關文章進行處理標記,導致其文章遭刪除
本人可以體諒,當時政黑板由於板上文章數眾多,板主可能來不及標記,但本人已備份相
關文章供板主判決參考之用,現在卻已不嚴重及板上文章已被刪除為由判其為不違規
請問合理嗎?
如果合理是不是從今天開始政黑板開放神經病及人身攻擊後快速刪除文章即可?
: 作者 immc333 (找水球~嘻嘻!!)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檢舉] bonkidd 人身攻擊
: 時間 Fri Nov 7 01:31:54 2008
: ───────────────────────────────────────
: #194oRG4A
: 推 bonkidd:廢人發廢文參加廢物黨 結論: 一群廢物 11/07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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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83.129
1F:推 roboky:他沒有檢舉那個id吧 好像是ma開頭的人檢舉140.112.247.230 11/16 05:00
2F:→ roboky:而且那個id不知道有沒有滿三個月權力推發文140.112.247.230 11/16 05:02
3F:推 roboky:阿 糗了 好像是mu開頭的人po文說有那個id140.112.247.230 11/16 05:07
4F:→ roboky:然後分身王說要捍衛那個尚未發言id的權利140.112.247.230 11/16 05:08
5F:→ daqdaqqq:r兄可以去檢舉板看看 118.171.87.47 11/16 16:27
6F:推 roboky:...原來是說檢舉版的檢舉 不是政黑版......140.112.247.230 11/16 17:14
7F:→ daqdaqqq:對不起,文章意義沒表示清楚 118.171.92.95 11/16 19:12
※ 編輯: daqdaqqq 來自: 118.171.92.95 (11/16 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