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doralive (存亡之秋)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申訴] HatePolitics板 #17-x9khg 判決不當
時間Wed May 28 05:06:53 2008
※ 引述《kendofox ((舉杯)安心上路!)》之銘言:
: 請雙方提出本申訴案相關之文章原文
: 因為貼文部份無法證明是否有事後被修文
本人對這部份完全沒有疑義,確認未遭板主修改,
反之板主應亦認同我無修改之。
: 目前雙方所提供之片段文章仍有爭議空間
煩請小組長指明爭議所在,才有釐清的機會。
: 經比對後雙方提供均無誤 再進行調查
: 若任一方無法提供原始文章
: 則此案無法審判 申訴駁回
可否請小組長用回文方式回應一下「
#18Dw7efU」這篇?
您認為哪裡說明不清楚或不合理?您可針對疑點提出質詢,本人自會戮力答覆。
但是我認為原始文章之有無,完全不會影響審判進行。
第一件是單純的「程序正義」問題。
板規的「原文」寫得很清楚: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2.違反第三章(人身攻擊)之規定,需經板友檢舉,板主方加以處理。
3.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直接寄信給板主但不在板上發表檢舉文者,不予受理。
IBIZA說有人寄信給他檢舉,但請他舉證卻遲遲提不出來,合理懷疑該信並不存在,
純粹為虛應我首篇提及板規[四–2.]之有利論點,
但他謀慮不周,未料還有板規[四–3.]「須於板面公開檢舉」之要件,
所以只要IBIZA提不出有任何人於板面就該案檢舉本人之證據,
該算IBIZA後來提得出該信證明,仍屬無效判決。
當初當事者olalaolala並未親身檢舉,想必不認為對其造成攻擊,
IBIZA稱MUTSuTOkaTA寄信檢舉,顯違背板規程序,三天後出水桶亦未補正,
整個案件既無當事人受害,又於板規訂定之程序不合,
檢舉原文已不重要,因為板規原文已揭露板主未依板規行事之事實,
板主、小組長言必稱板規如何故如何,想必此案很明朗的是冤案殆無疑義。
第二件是單純的「事實真相」問題
deadoralive:偷報事件 已 進入司法程序 綠卡事件馬仍逃避說明 騙子夫妻
IBIZA判決: 偷報事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 相反的是金恆煒被控告
馬英九證實: 偷報事件 已 進入司法程序
↑文字遊戲↑
當初有人說綠營炒作偷報事件,我說偷報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意指也非你說的算,但我個人認為說謊一方在馬氏夫婦,
但不管如何板主都不可將他本人的觀點,藉「管板之便」介入雙方論戰,
並取得「絕對優勢」:將其不同立場見解者浸水桶,剝奪發言辯駁權。
我根據新聞報導,認為馬周兩人在偷報事件上有所欺瞞,是騙子夫妻,
完全是政黑「見影就開槍、看報就開罵」的「常態」與「自由」,
要說是我對馬氏政客夫婦的「HATE」也行,不然我到「HATEpolitics」所為何來?
如今小組長籲令檢具其他推文才肯斷案,恐易陷入當初板主想法之窠臼,
因這根本無關雙方論戰內容,小組長不是辯論會裁判,更非法官,要斷定誰輸贏對錯,
很單純的連相關當事人都證實「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
自然板主當初判決原文「偷報事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顯然嚴重與事實不符,
造謠一方才是板主,我說「偷報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才是事實而非造謠,
我想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情,不知小組長認為如此還不足以證明是冤案的理由為何?
第三件是單純的「語意邏輯」問題:
IBIZA判決文:
「說無辜外省人後代聯合(國民黨)欺壓台灣人」就很明顯是族群歧視
本人駁斥文:
「說 德國人聯合 納粹 欺壓猶太人」很明顯不是歧視德國人族群
「說 日本人聯合 皇軍 欺壓中國人」很明顯不是歧視日本人族群
故本人動機目的明顯絕非為了歧視外省人後代此一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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