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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deadoralive 二、被檢舉看板/被檢舉人ID:HatePolitics/IBIZA 三、檢舉事由:以莫名其妙的錯誤認知,強詞奪理的判羞辱我的人無罪 四、檢附證據: #17-qbtnw 該文只有我一人在講著作權,而CrazyMarc擺明針對我謾罵
1F:推 CrazyMarc:少耍寶了,該文章「質」「量」根本達不到著作的程度
2F:推 CrazyMarc:著作權保護要件之一:獨立創作性,可見純嘴炮去死啦
結果IBIZA板主的判決完全不知所云,莫名其妙,以下為本人針對其謬語申訴:
3F:推 IBIZA:就推文內容來看, 無法確定 純嘴砲去死啦 是針對d板友
該文連同推文只有「我一人」在講著作權,請問不是針對我是誰?
4F:推 IBIZA:亦或是針對不受著作財產權保障的非獨立創作而言, 在有爭議時
請問板主你到底懂不懂「著作權」和「獨立創作者」在講什麼或其關係?
5F:推 CrazyMarc:著作權保護要件之一:獨立創作性,可見純嘴炮去死啦
O1DsTeR→獨立創作者→受著作權法保護 ROCKMANX6→非獨立創作者(抄襲者)→受著作權法「制裁」 ROCKMANX6幾乎不可能在不同時空「獨立創作」出跟O1DsTeR一模一樣、一字不差的文章,所以他的「非獨立創作」顯然是完全剽竊重製,當然為著作權法所「不保障」,反而是「制裁」的對象。 所以CrazyMarc講的話非常奇怪,有兩種意思: 一、O1DsTeR非獨立創作者,也就是他也是抄襲別人文章,所以ROCKMANX6跟著抄襲也沒啥 錯,故不算犯規違法不用處罰。(這種想法當然也是錯的) 二、ROCKMANX6是「非獨立創作」的抄襲者,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障」,自然跟著作權 法沒有關係,沒有犯規違法的問題。但這種說法顯然是文字遊戲的詭辯,因為他故意 忽略後半段才是重點的「反須受制裁」。 但不管哪一種,「非獨立創作者」怎麼會跟「純嘴砲 去死啦」連結在一起?創作有許多 形式,怎會限定於跟嘴有關的創作者?而且他沒事罵這個「純嘴砲的獨立創作者」群體 「去死啦」做什麼?他的用意是跟我同仇敵愾的罵違法的抄襲者嗎?顯然不是嘛!擺明 就是拿他自以為是的錯亂認知,想拿來跟文裡唯一說到著作權的我唱反調,鄙夷我是無 知的「純嘴砲 去死啦」。板主給我的感覺,就好像馬特別費案法官一樣,先有心證,再 硬拗論證,才會顯得強詞奪理、莫名其妙。
6F:推 IBIZA:應採有利被檢舉的解釋, 故此檢舉不成立違規
明顯的羞辱意圖,還要站在有利於加害者一方,那置無端受辱的被害者於何地,我想板規 實在需要重新通盤檢討,畢竟執筆的前前板主本身也是知法犯法慣犯,法治素養實在堪慮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本案和著作權見解對錯無關, 應該純就CrazyMarc是否構成人身攻擊討 : 論, CrazyMarc的見解是對是錯, 都不影響判決結果 : 該原推文 : 推 CrazyMarc:著作權保護要件之一:獨立創作性,可見純嘴炮去死啦 : 在此推文中, 「純嘴炮去死啦」一句無法判斷是針對版友deadoralive : , 或是針對前句「著作權保護要件之一:獨立創作性」 : 故這句話有可能是罵deadoralive嘴砲去死, 也有可能是說純嘴砲文章 : 不具備獨立創作性不受著作權保護, 這類的文章去死 : 在無法判斷原文語意的情況下, 採用有利被檢舉者的解釋, 故判決人 : 身攻擊不成立 誰都知道幾乎所有針對我推文都是敵視仇視我,(裡面就我和他在講著作權) 尤其CrazyMarc對我是水火不容政黑人盡皆知, 怎麼可能幫我說話去罵他挺的對方?(他後續發文仍是在挺) 於情於理全不合格,你根本就是不懂著作權和獨立創作意涵, 自以為找到漏洞可以玩文字遊戲幫其脫罪,結果適得其反。 ※ 引述《CrazyMarc (人民就該和執政者作對)》之銘言: : 所以說你不是個適格的申訴者 : 扯那麼多都沒抓到爭點 : 始終無法證明我所說的純嘴炮去死啦是在指誰 少硬拗了 敢罵沒勇氣承認 就算你是罵原文作者 你叫他去死啦就是不尊重板友 你憑啥對有創作人格權的板友叫囂謾罵 那裡是給你不爽政治人物用的 不是給你罵跟你政治立場不同的板友和其文章的 : 即使我對你懷有極大惡意,那只能說我可能有極大動機 : 但是我該推文明顯表示純嘴炮即是不符合著作要件者 : 去死啦則表示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純嘴炮」是用在「不自量力把辛苦打字的個人意見當作著作權標的」的場合時機嗎? 可以對一個BBS文章被人完全重製發表的人罵「去死啦」嗎? 你要罵他純嘴炮去死啦怎麼不去他原文罵 跑到我文來罵? 純嘴炮意指「說得到做不到」 該文不過宣洩憂悶情緒期望能渡過本身低潮 不是他意志所能控制所以才有所祈求 關純嘴炮何干?再拗嘛! : 講到著作權 : http://iip.nccu.edu.tw/iip/NEW-iip/e-paper/2004/014/iipcase1.htm : 洛克人大大引用的那篇 : 根本沒有創意可言 : 同樣的論調在政治群組板中,傾綠各板比比皆是 : 已經被講到爛的東西你要說有創意那麻煩找該文原PO去提告吧 你這種人不僅對於著作權懵懂無知 根本是對法治精神毫無概念 難道一個羅曼史小說家的故事全是老梗沒創意 難道一個政論家的見解全跟別人一樣立場論調 他們的創作就可以任意剽竊重製不受保障? 即使其中個別篇章都不行! 一個BBS-PTT使用者 其著作人格權是由個別文章聚積匯集而來 即使你不認同某篇文章是「創作、著作」 那也是你個人「淺見、偏見、成見」 在法律上 尤其是BBS這種生態 只要是他個人獨立思緒之發想而形諸文字 他本人就享有著作人格權 其創作即視為著作 豈是憑你個人好惡即「視同己出」可任意剽竊重製散播 只因「我看不起那個是創作!所以它就不會是個著作!」? 你不要笑死人好不好! : 再引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請小組長移駕政黑板 : 看看該文是否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不要再瞎掰亂誤導人了,很不道德! 你只要回答我,在批踢踢可不可以不經他人同意, 就將他人獨立創作之文章擅自轉錄重製發表? 這個問題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31.169 ※ 編輯: deadoralive 來自: 210.192.228.190 (05/2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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