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doralive (存亡之秋)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申诉] HatePolitics板 #17-ssCSv 判决不当
时间Wed May 21 15:47:23 2008
一、检举人ID:deadoralive
二、被检举看板/被检举人ID:HatePolitics/IBIZA
三、检举事由:以莫名其妙的错误认知,强词夺理的判羞辱我的人无罪
四、检附证据:
#17-qbtnw
该文只有我一人在讲着作权,而CrazyMarc摆明针对我谩骂
1F:推 CrazyMarc:少耍宝了,该文章「质」「量」根本达不到着作的程度
2F:推 CrazyMarc:着作权保护要件之一:独立创作性,可见纯嘴炮去死啦
结果IBIZA板主的判决完全不知所云,莫名其妙,以下为本人针对其谬语申诉:
3F:推 IBIZA:就推文内容来看, 无法确定 纯嘴炮去死啦 是针对d板友
该文连同推文只有「我一人」在讲着作权,请问不是针对我是谁?
4F:推 IBIZA:亦或是针对不受着作财产权保障的非独立创作而言, 在有争议时
请问板主你到底懂不懂「着作权」和「独立创作者」在讲什麽或其关系?
5F:推 CrazyMarc:着作权保护要件之一:独立创作性,可见纯嘴炮去死啦
O1DsTeR→独立创作者→受着作权法保护
ROCKMANX6→非独立创作者(抄袭者)→受着作权法「制裁」
ROCKMANX6几乎不可能在不同时空「独立创作」出跟O1DsTeR一模一样、一字不差的文章,所以他的「非独立创作」显然是完全剽窃重制,当然为着作权法所「不保障」,反而是「制裁」的对象。
所以CrazyMarc讲的话非常奇怪,有两种意思:
一、O1DsTeR非独立创作者,也就是他也是抄袭别人文章,所以ROCKMANX6跟着抄袭也没啥
错,故不算犯规违法不用处罚。(这种想法当然也是错的)
二、ROCKMANX6是「非独立创作」的抄袭者,所以「不受着作权法保障」,自然跟着作权
法没有关系,没有犯规违法的问题。但这种说法显然是文字游戏的诡辩,因为他故意
忽略後半段才是重点的「反须受制裁」。
但不管哪一种,「非独立创作者」怎麽会跟「纯嘴炮 去死啦」连结在一起?创作有许多
形式,怎会限定於跟嘴有关的创作者?而且他没事骂这个「纯嘴炮的独立创作者」群体
「去死啦」做什麽?他的用意是跟我同仇敌忾的骂违法的抄袭者吗?显然不是嘛!摆明
就是拿他自以为是的错乱认知,想拿来跟文里唯一说到着作权的我唱反调,鄙夷我是无
知的「纯嘴炮 去死啦」。板主给我的感觉,就好像马特别费案法官一样,先有心证,再
硬拗论证,才会显得强词夺理、莫名其妙。
6F:推 IBIZA:应采有利被检举的解释, 故此检举不成立违规
明显的羞辱意图,还要站在有利於加害者一方,那置无端受辱的被害者於何地,我想板规
实在需要重新通盘检讨,毕竟执笔的前前板主本身也是知法犯法惯犯,法治素养实在堪虑
※ 引述《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之铭言:
: 本案和着作权见解对错无关, 应该纯就CrazyMarc是否构成人身攻击讨
: 论, CrazyMarc的见解是对是错, 都不影响判决结果
: 该原推文
: 推 CrazyMarc:着作权保护要件之一:独立创作性,可见纯嘴炮去死啦
: 在此推文中, 「纯嘴炮去死啦」一句无法判断是针对版友deadoralive
: , 或是针对前句「着作权保护要件之一:独立创作性」
: 故这句话有可能是骂deadoralive嘴炮去死, 也有可能是说纯嘴炮文章
: 不具备独立创作性不受着作权保护, 这类的文章去死
: 在无法判断原文语意的情况下, 采用有利被检举者的解释, 故判决人
: 身攻击不成立
谁都知道几乎所有针对我推文都是敌视仇视我,(里面就我和他在讲着作权)
尤其CrazyMarc对我是水火不容政黑人尽皆知,
怎麽可能帮我说话去骂他挺的对方?(他後续发文仍是在挺)
於情於理全不合格,你根本就是不懂着作权和独立创作意涵,
自以为找到漏洞可以玩文字游戏帮其脱罪,结果适得其反。
※ 引述《CrazyMarc (人民就该和执政者作对)》之铭言:
: 所以说你不是个适格的申诉者
: 扯那麽多都没抓到争点
: 始终无法证明我所说的纯嘴炮去死啦是在指谁
少硬拗了 敢骂没勇气承认
就算你是骂原文作者 你叫他去死啦就是不尊重板友
你凭啥对有创作人格权的板友叫嚣谩骂
那里是给你不爽政治人物用的
不是给你骂跟你政治立场不同的板友和其文章的
: 即使我对你怀有极大恶意,那只能说我可能有极大动机
: 但是我该推文明显表示纯嘴炮即是不符合着作要件者
: 去死啦则表示不受着作权法保障
「纯嘴炮」是用在「不自量力把辛苦打字的个人意见当作着作权标的」的场合时机吗?
可以对一个BBS文章被人完全重制发表的人骂「去死啦」吗?
你要骂他纯嘴炮去死啦怎麽不去他原文骂 跑到我文来骂?
纯嘴炮意指「说得到做不到」
该文不过宣泄忧闷情绪期望能渡过本身低潮
不是他意志所能控制所以才有所祈求
关纯嘴炮何干?再拗嘛!
: 讲到着作权
: http://iip.nccu.edu.tw/iip/NEW-iip/e-paper/2004/014/iipcase1.htm
: 洛克人大大引用的那篇
: 根本没有创意可言
: 同样的论调在政治群组板中,倾绿各板比比皆是
: 已经被讲到烂的东西你要说有创意那麻烦找该文原PO去提告吧
你这种人不仅对於着作权懵懂无知
根本是对法治精神毫无概念
难道一个罗曼史小说家的故事全是老梗没创意
难道一个政论家的见解全跟别人一样立场论调
他们的创作就可以任意剽窃重制不受保障?
即使其中个别篇章都不行!
一个BBS-PTT使用者
其着作人格权是由个别文章聚积汇集而来
即使你不认同某篇文章是「创作、着作」
那也是你个人「浅见、偏见、成见」
在法律上 尤其是BBS这种生态
只要是他个人独立思绪之发想而形诸文字
他本人就享有着作人格权 其创作即视为着作
岂是凭你个人好恶即「视同己出」可任意剽窃重制散播
只因「我看不起那个是创作!所以它就不会是个着作!」?
你不要笑死人好不好!
: 再引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
: 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 请小组长移驾政黑板
: 看看该文是否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不要再瞎掰乱误导人了,很不道德!
你只要回答我,在批踢踢可不可以不经他人同意,
就将他人独立创作之文章擅自转录重制发表?
这个问题就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231.169
※ 编辑: deadoralive 来自: 210.192.228.190 (05/22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