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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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dielie主張的兩點 : 1.目前的認定就是檢舉不同人就算是一件 : 可以在同一篇文章中合併檢舉, 但是件數仍然是分別計算 : 不會因為合併在一篇文章中, 就只算一件 一、很明顯,板規四-5:一ID一日以「兩件」為限,不是以「兩人」為限。 二、單就「板規的精簡」來看,板友顯然不會聯想到你「複雜的認定」, 板主也從未對板眾講過他的「複雜認定」,顯然該板規在實務上有所爭議。 三、根據板規一-3: 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在板規定義模糊,且板主「從未」對板眾宣達約定其「認定」時, 一個負責任的板主,就應該「先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或予警告下不為例(如同對前板主ROCKMANX6的「特權禮遇」), 再跟板眾講明板主對該板規之認定,並將板規定義明確。 請問IBIZA板主,你有做到上述程序嗎? 而對前板主,和對板友如我,為何是兩套標準? 前板主涉嫌的違規刑期還比我為多,這是什麼比例原則? : 2.dielie說他看了TRADR2700的推文覺得不舒服, 主張他自己是具體被害人 : 然而政黑對於具體被害人的定義是被點名或是客觀可得知是在說某特定人 : TRADR2700該推文講的是228受難者, 並沒有指特定人 : dielie自稱看了文章後「不舒服」, 無法被認定為是具體被害人 請問你除了對著作權法一知半解外,對法律上的「性騷擾」懂是不懂? 政黑板不是性板,該文也跟性事完全無涉,突如其來的性語言, 已構成客觀上言語性騷擾的要件,只要對方主觀上感受到被侵犯,性騷擾就成立, 還需要加害者或權力者如你的認可嗎? 該推文是不滿我文章又無能反駁下,說我「然後又要開始講蔣殺二二八陰莖」, 顯然是針對我本人而來,我當然是直接當事者。 所以該推文之違規涉有非具體被害人和具體被害人兩項,非同小可,何以又沒事? 這樣還不叫西斯文那什麼叫西斯文?這樣還不夠對台灣先賢先烈構成羞辱歧視? 還敢說板主裁判都沒強烈個人政治立場介入? : 另外我想請問dielie是哪一位? : 因為我之前是回答deadoralive, 說他可逕行申訴 : 我不記得我有告訴dielie說他可以逕行申訴 請問你有說「只有他可逕行申訴」嗎?請舉證。 否則看過該判決者自然以為此板主風格就是判決後就可逕行申訴, 不然你的「任性隨意認定」都習慣不說清楚,又想幫我安罪名了嗎? 我寄信給你和在這裡申訴你都不敢回了, 現在又鼓起板主之威想對我頤指氣使? 跟你申訴你不理,又不可逕行申訴, 這不是矛盾?這不是故意找我麻煩? ※ 引述《kendofox ((舉杯)安心上路!)》之銘言: : ※ 引述《dielie (站方ISO級認證非iso!!!!)》之銘言: : : 煩請小組長提出「經查」的具體證據。 : 就是我爬了政黑板近半年的所有檢舉以及水桶相關文章 : : 「被檢舉人數」與「檢舉件數」,據我所知從未被定義與宣示清楚,有的話請舉證。 : 但也並沒有說 "檢舉案件內容數"就是"檢舉件數" : : 以往總是剛好一件檢舉是檢舉一人,不代表「被檢舉人數就是檢舉件數的依據」, : 噗 那也不代表「被檢舉人數不等於檢舉件數的依據」 小組長以上說法是違反法理的,小組長要做裁決者,必須要有相關法律常識認知, 今天是你說「有」,所以你要負舉證之責, 不能用「那也並沒有、那也不代表」來搪塞,那就流於詭辯,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 : 「存在」不代表「被定義故那樣存在」,這其中沒有絕對的邏輯關係。 : : 況且「相同文章裡緊鄰兩句幾乎相同的推文」,硬要分成兩件,有何實質意義? : 實質意義則是在於避免有人在板上同時間大量檢舉其他使用者 : 詢問過版主 該條版規最大的用意 就是要杜絕有人惡意濫用檢舉制度來構陷他人水桶 : 所以訂定了如此版規 : 若依照該使用者說法 同篇檢舉文章裡面可以檢舉大量使用者 : 那就失去了該條版規原本之用意 這種板規合理嗎? 如果有人「善意」檢舉且皆屬實,那用這條板規浸該人水桶是何邏輯和用意? 該人實質上是幫該板糾察出不守規矩之人,是幫板做好事,卻要承擔壞下場,是何道理? 請問小組長,我的檢舉是屬於「惡意濫用」和「構陷他人」嗎? 「惡意濫用檢舉制度來構陷他人水桶」必須另立規範罰則才合理,而非「齊頭式平等」, 預設大家都是會惡意檢舉構陷他人的不肖板友,這也是違反人權觀念的。 難道立法院能以「為杜絕有人惡意誣告來構陷他人入罪」為由, 就立法限定人民訴訟權「某時段內一人只能提告兩人為限」? 若某人被五人圍毆,他一次只能告兩人,結果他五人都告, 反而另外三人不但可能逍遙法外,還反過頭來控告他違法,結果被害人反被關, 請問這是什麼世界? 所以該條板規亦有可能被「反向操作」,如果有人被多人討厭(不代表他有錯), 多人辱罵他,而他一天只能檢舉三人,因人多勢眾惡勢力也沒人願或敢幫他檢舉, 甚至板主也討厭他而睜眼閉眼不告不理,請問這種板友的權利該如何伸張? 不要懷疑,現在政黑板就是這種生態。 : 而詢問版主的結果 以往判斷依據都是依照"被檢舉人ID數"來判定 而非"檢舉案件數" : 在我的認知內 A跟B都亂丟菸蒂被檢舉的話 : 在於執法單位 會認知其為"A亂丟菸蒂被檢舉"與"B亂丟菸蒂被檢舉" : 不管在審判 或者是處理時 都是 A 跟B 都分開處理 : 並不會因為他們兩個都犯相同案件被檢舉 就一起處理 並不是如此判定 但是執法單位不會限定民眾檢舉違法亂紀者的人數,這才是重點! 檢舉超過反而要被罰,再問一次是何天理道理? : 版規理因有解釋空間 但不因為了去解釋而破壞了版主過往的判斷依據 : 且 經查(也就是我詢問版主後) 你該請板主舉出「該依據之公告」的證據,而非聽信其片面之詞。 : 政黑板歷來都是依據"被檢舉人數"作為"檢舉件數"的依據 : 是故 本人支持版主原本之判定 : : 就算硬要分,這次也可比照前大板主待遇予以警告,直接水桶對小板友顯然過重過苛 : 警告判定由版主自由判斷 並非小組長能夠干涉 : 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內 小組長是尊重版主的所有判定 : 版主可以判定任何觸犯版規的人警告 或者是水桶 : 這部份在合理範圍內 是版主的自由 小組長無權干涉 我已提出不合理,雙重標準、不符比例原則,你認為合理你該論證, 而不是一句無權干涉輕輕帶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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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237.78 ※ 編輯: dielie 來自: 210.192.234.161 (05/2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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