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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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之铭言: : dielie主张的两点 : 1.目前的认定就是检举不同人就算是一件 : 可以在同一篇文章中合并检举, 但是件数仍然是分别计算 : 不会因为合并在一篇文章中, 就只算一件 一、很明显,板规四-5:一ID一日以「两件」为限,不是以「两人」为限。 二、单就「板规的精简」来看,板友显然不会联想到你「复杂的认定」, 板主也从未对板众讲过他的「复杂认定」,显然该板规在实务上有所争议。 三、根据板规一-3: 如文章内容是否涉及违反板规有争议时,应尽量作有利於发文板友之解释。 在板规定义模糊,且板主「从未」对板众宣达约定其「认定」时, 一个负责任的板主,就应该「先作有利於发文板友之解释」, 或予警告下不为例(如同对前板主ROCKMANX6的「特权礼遇」), 再跟板众讲明板主对该板规之认定,并将板规定义明确。 请问IBIZA板主,你有做到上述程序吗? 而对前板主,和对板友如我,为何是两套标准? 前板主涉嫌的违规刑期还比我为多,这是什麽比例原则? : 2.dielie说他看了TRADR2700的推文觉得不舒服, 主张他自己是具体被害人 : 然而政黑对於具体被害人的定义是被点名或是客观可得知是在说某特定人 : TRADR2700该推文讲的是228受难者, 并没有指特定人 : dielie自称看了文章後「不舒服」, 无法被认定为是具体被害人 请问你除了对着作权法一知半解外,对法律上的「性骚扰」懂是不懂? 政黑板不是性板,该文也跟性事完全无涉,突如其来的性语言, 已构成客观上言语性骚扰的要件,只要对方主观上感受到被侵犯,性骚扰就成立, 还需要加害者或权力者如你的认可吗? 该推文是不满我文章又无能反驳下,说我「然後又要开始讲蒋杀二二八阴茎」, 显然是针对我本人而来,我当然是直接当事者。 所以该推文之违规涉有非具体被害人和具体被害人两项,非同小可,何以又没事? 这样还不叫西斯文那什麽叫西斯文?这样还不够对台湾先贤先烈构成羞辱歧视? 还敢说板主裁判都没强烈个人政治立场介入? : 另外我想请问dielie是哪一位? : 因为我之前是回答deadoralive, 说他可迳行申诉 : 我不记得我有告诉dielie说他可以迳行申诉 请问你有说「只有他可迳行申诉」吗?请举证。 否则看过该判决者自然以为此板主风格就是判决後就可迳行申诉, 不然你的「任性随意认定」都习惯不说清楚,又想帮我安罪名了吗? 我寄信给你和在这里申诉你都不敢回了, 现在又鼓起板主之威想对我颐指气使? 跟你申诉你不理,又不可迳行申诉, 这不是矛盾?这不是故意找我麻烦? ※ 引述《kendofox ((举杯)安心上路!)》之铭言: : ※ 引述《dielie (站方ISO级认证非iso!!!!)》之铭言: : : 烦请小组长提出「经查」的具体证据。 : 就是我爬了政黑板近半年的所有检举以及水桶相关文章 : : 「被检举人数」与「检举件数」,据我所知从未被定义与宣示清楚,有的话请举证。 : 但也并没有说 "检举案件内容数"就是"检举件数" : : 以往总是刚好一件检举是检举一人,不代表「被检举人数就是检举件数的依据」, : 噗 那也不代表「被检举人数不等於检举件数的依据」 小组长以上说法是违反法理的,小组长要做裁决者,必须要有相关法律常识认知, 今天是你说「有」,所以你要负举证之责, 不能用「那也并没有、那也不代表」来搪塞,那就流於诡辩,是不负责任的作法。 : : 「存在」不代表「被定义故那样存在」,这其中没有绝对的逻辑关系。 : : 况且「相同文章里紧邻两句几乎相同的推文」,硬要分成两件,有何实质意义? : 实质意义则是在於避免有人在板上同时间大量检举其他使用者 : 询问过版主 该条版规最大的用意 就是要杜绝有人恶意滥用检举制度来构陷他人水桶 : 所以订定了如此版规 : 若依照该使用者说法 同篇检举文章里面可以检举大量使用者 : 那就失去了该条版规原本之用意 这种板规合理吗? 如果有人「善意」检举且皆属实,那用这条板规浸该人水桶是何逻辑和用意? 该人实质上是帮该板纠察出不守规矩之人,是帮板做好事,却要承担坏下场,是何道理? 请问小组长,我的检举是属於「恶意滥用」和「构陷他人」吗? 「恶意滥用检举制度来构陷他人水桶」必须另立规范罚则才合理,而非「齐头式平等」, 预设大家都是会恶意检举构陷他人的不肖板友,这也是违反人权观念的。 难道立法院能以「为杜绝有人恶意诬告来构陷他人入罪」为由, 就立法限定人民诉讼权「某时段内一人只能提告两人为限」? 若某人被五人围殴,他一次只能告两人,结果他五人都告, 反而另外三人不但可能逍遥法外,还反过头来控告他违法,结果被害人反被关, 请问这是什麽世界? 所以该条板规亦有可能被「反向操作」,如果有人被多人讨厌(不代表他有错), 多人辱骂他,而他一天只能检举三人,因人多势众恶势力也没人愿或敢帮他检举, 甚至板主也讨厌他而睁眼闭眼不告不理,请问这种板友的权利该如何伸张? 不要怀疑,现在政黑板就是这种生态。 : 而询问版主的结果 以往判断依据都是依照"被检举人ID数"来判定 而非"检举案件数" : 在我的认知内 A跟B都乱丢菸蒂被检举的话 : 在於执法单位 会认知其为"A乱丢菸蒂被检举"与"B乱丢菸蒂被检举" : 不管在审判 或者是处理时 都是 A 跟B 都分开处理 : 并不会因为他们两个都犯相同案件被检举 就一起处理 并不是如此判定 但是执法单位不会限定民众检举违法乱纪者的人数,这才是重点! 检举超过反而要被罚,再问一次是何天理道理? : 版规理因有解释空间 但不因为了去解释而破坏了版主过往的判断依据 : 且 经查(也就是我询问版主後) 你该请板主举出「该依据之公告」的证据,而非听信其片面之词。 : 政黑板历来都是依据"被检举人数"作为"检举件数"的依据 : 是故 本人支持版主原本之判定 : : 就算硬要分,这次也可比照前大板主待遇予以警告,直接水桶对小板友显然过重过苛 : 警告判定由版主自由判断 并非小组长能够干涉 : 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 小组长是尊重版主的所有判定 : 版主可以判定任何触犯版规的人警告 或者是水桶 : 这部份在合理范围内 是版主的自由 小组长无权干涉 我已提出不合理,双重标准、不符比例原则,你认为合理你该论证, 而不是一句无权干涉轻轻带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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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237.78 ※ 编辑: dielie 来自: 210.192.234.161 (05/2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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