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lie (站方ISO級認證非iso!!!!)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申訴] 不服政黑 IBIZA #18Bs8qaa 亂判
時間Sun May 18 19:12:49 2008
一、檢舉人ID:dielie
二、被檢舉看板/被檢舉人ID:HatePolitics∕IBIZA
三、檢舉事由:板規未定義明確,故意以不利板友欲加之罪為考量浸我水桶。
四、檢附證據:
HatePolitics
#18Bs8qaa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站內 HatePolitics
標題 [公告] dielie違反檢舉制度, 水桶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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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BiMQuK
→ ROCKMANX6:再不出庭就硬開後庭?
→ kakesuzume:好啊 給牠硬開後庭
#18Bk-Dle
→ TRADR2700:然後等等我猜又要開始蔣介石二二八殺了台籍陰莖之類
依版規第四章第五條, 水桶三天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5.非具體被害人而檢舉者,一ID一日以兩件為限。超過次數者水桶三天。累犯者加倍。
同一板友有複數ID者,累積計算。
由板規來看,並非「一ID以檢舉兩人為限」,我檢舉的「第一件」:
#18BiMQuK
→ ROCKMANX6:再不出庭就硬開後庭?
→ kakesuzume:好啊 給牠硬開後庭
是在相同文章下,緊鄰的兩句推文,且案情一模一樣,照常理來說本就該算做「一件」,
難道還要依不同人分別檢舉,這樣不是浪費網路板面資源嗎?這樣有何意義?
板主欲將「同文章且同案情」硬拆為兩件,明顯就是故意入我於罪,
不然上述檢舉明顯違反板規二之7猥褻文,
(還是針對半身不遂的重度身障女性長者,泯滅人性!)
竟被包庇無罪(ROCKMANX6是前板主),
我檢舉反而有罪,什麼天理道理?
而「第二件」:
#18Bk-Dle
→ TRADR2700:然後等等我猜又要開始蔣介石二二八殺了台籍陰莖之類
是在我發文之下的推文,我已於
#18BlUP3U 先行詢問:
「
#18BkVaqV篇明顯對發文者我構成言語性騷擾(該文完全與性事無涉)
這樣我算不算具體被害人?」
也就是我已表明感受到(法律上成立之)言語性騷擾的立場,該以具體被害人看待。
而被穢語侮辱的「二二八死難台藉菁英」又如何以「具體被害人」身份復活申冤,
這不是莫名其妙嗎?身為台灣先烈先賢後裔的台灣人難道每個不該是具體被害人,
連這樣也要見獵心喜的欲加之罪,人性又安在?
板規
第一章 總則
3.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以上明明都可「應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為何不做?要故意陷我於罪?
何況我是單純發檢舉文,沒有具體違規事項,有比具體違規的前板主可惡嗎?
前板主因特權屢屢違規都沒事,政治立場不同於政黑泛藍多數的每每動輒得咎羅織入罪,
要叫人如何心服?
IBIZA已將我設黑名單,顯無意溝通,而他也說過判決後板友可逕來申訴,
麻煩小組長責成其前來給個合理解釋回應並予以定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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