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junsei (高雄[交]朋友)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Re: [罷免板主] Hate
時間Mon May 7 23:18:47 2007
※ 引述《maxdi ()》之銘言:
: 既然你提到pttlaw請你針對連署理由回答好嗎
: 連署理由乃「站台連署固有機能,
: 連署後本即應附理由,
: 故此款規定似僅為訓示規定,
: 不生實際效力」
: 且「難認其中具有『連署之理由必須適當』之內涵存在」
: 這是pttlaw做出的判決
然後她又再度隱身加選擇性失明看不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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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