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junsei (高雄[交]朋友)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Re: [罢免板主] Hate
时间Mon May 7 23:18:47 2007
※ 引述《maxdi ()》之铭言:
: 既然你提到pttlaw请你针对连署理由回答好吗
: 连署理由乃「站台连署固有机能,
: 连署後本即应附理由,
: 故此款规定似仅为训示规定,
: 不生实际效力」
: 且「难认其中具有『连署之理由必须适当』之内涵存在」
: 这是pttlaw做出的判决
然後她又再度隐身加选择性失明看不见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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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04.1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