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lion952 ( Panthera le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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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Anonymous板 板規6之定義
時間Wed Mar 28 15:22:30 2007
※ 引述《dalzane (Un tel palpiter)》之銘言:
: 一、檢舉人ID:
: dalzane
: 二、被檢舉人/看板:
: Anonymous
: 三、檢舉事由:
: 板規六註明了不可公布任何人的個人相關資料
: 但同樣的註明中卻有不同處理方式 同為個人聯絡資料的ID可以 相簿卻不行
: 希望能明確定義清楚,以免板友混淆
: 四、檢附證據:
: 6. 發表或暗示任何個人聯絡資料 (ID、姓名、MSN、電話、住址、相簿、學校系級等),
: 未經檢舉但發表或暗示成立者,原文連討論串直接不公告刪除
: 經當事人來信檢舉,版主判定成立後,劣文退回且水桶兩週。
: id若以馬賽克表示,則馬賽克部份須超過id長度一半
: 禁止以回文接龍方式暗示id 例如: penxxxx / xxxlylx
: 違者以後回文者併同為違規 (暗示包括音譯以及意譯)
我已經在版上公開發文表示
發文顯示真實ID不算違反此項板規
並將問題以及回覆收錄本板 板規Q&A區
而由之前申訴案例243
認為簽名檔放入個人相簿連結算是違規 但並非經由當事人檢舉
所以直接刪除不劣退
至於板規是否需要做更動 該怎麼更動
這部份就交由小組長裁示便是
被申訴人 Anonymous BM
Leolion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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