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trEmeMasTeR (歪歪)
看板L_RelaxEnjoy
標題Fw: [公告] XtrEmeMasTeR 水桶三個月
時間Sun Dec 28 22:09:49 2025
※ [本文轉錄自 XtrEmeMasTeR 信箱]
作者: AreLies (AreL1e5)
標題: Re: [公告] XtrEmeMasTeR 水桶三個月
時間: Sun Dec 28 07:31:01 2025
一、 針對「可悲邏輯」非人身攻擊之主張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使用貶義詞彙羞辱他人。
當您使用「可悲」一詞形容他人之邏輯或言論時,在客觀社會通念上,已帶有明確的**貶損
(Derogatory)**意味。您雖主張「針對邏輯不針對人」,但邏輯是由「人」所產出的,對
其思考能力給予「可悲」之負面評價,即屬於對該使用者智識能力的攻擊(Ad Hominem)。
若僅是不同意對方觀點,應指出邏輯謬誤之處,而非使用情緒性字眼進行羞辱。
二、 針對「下限」與「主觀標準」之主張
看板討論區並非個人宣洩情緒之場所。
您提到「下限是您的主觀標準」,這正是問題所在。當您公開表示看板討論觸及您的「下限
」,並搭配前述的「笑話」、「可悲」等詞彙時,這已構成一種居高臨下且充滿敵意的發言
態度。這種發言無助於議題討論,僅是在製造「我優你劣」的對立氛圍,符合板規中關於「
態度惡劣」與「引戰」之認定。
三、 針對「要桶歡迎」與「挑釁」之認定
「要桶我歡迎」、「趕緊檢舉」等語句,在看板管理實務上,屬於典型的**擾亂板務與挑釁
(Trolling)**行為。
這類發言顯示您並不在乎看板秩序,甚至主動試探板規底線。這種「以身試法」並以此叫囂
的態度,本身就是在製造無謂的爭端與干擾看板運作。若您認為他人違規,正確做法是檢舉
,而非在版面上與人叫陣或要求他人檢舉您。
四、 針對「他人先挑釁」之主張
板規之執行採「違規行為認定」,不採「報復主義」。
即便您認為對方先有挑釁行為,這並不賦予您反擊或違反板規的權利(如:不得因他人違規
超車,您就可違規撞他)。若認為對方言論不當,應循檢舉管道處理。您選擇以「可悲」、
「笑話」等攻擊性詞彙回擊,即構成違規事實,與對方行為無涉。
綜上所述,您的發言已構成人身攻擊、態度惡劣及刻意引戰,違規事實明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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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XtrEmeMasTeR (122.121.185.116 臺灣), 12/28/2025 22: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