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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名稱:FishShrimp 1.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 作者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 站內FishShrimp 標題[公告] 警告名單 - k01294 時間Fri Nov 11 00:59:50 2011 文章代碼(AID): #1Eka-zM7 (FishShrimp) [ptt.cc] [問題] 樹林豐源 使用者 - k01294 言行態度與行為以及文章內容 涉嫌違反版規1.6 並於修文後,再污告他人 涉嫌引導版主誤判其他板友 請自重,再犯就依法行政 (亂修甚至竄改文章以板規1.6論處) 特此公告 -------------------------------------- 作者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 站內FishShrimp 標題[公告] 關於k01294聲稱提告之板主聲明稿 時間Sat Nov 12 00:17:07 2011 本人(PTT站內ID:RaveMan)於批踢踢實業坊一bbs站內魚蝦板(Fishshrimp)擔任板主一職 在今年11/09,使用者 k01294在魚蝦板(以下簡稱本板)張貼一文 (該文已被原作刪除,但本板有被原作編輯的備份檔) 該使用者在推文先說"自己用蟲標用了一年也釣的嚇嚇叫" 緊接有板友發表"如果真的嚇嚇叫就不會在這裡叫了" 隨後原po修文後,又站內信給板人本人,希望板主懲處那些人 (所有信件皆已備份) 簡言之就是自己把自己的文章修到對自己有利後,再對他人提出檢舉 而這一切,我剛好在管理版面,我都看在眼裡 而我於Fri Nov 11 00:59:50 2011發表一篇文章 [公告] 警告名單 - k01294 在公開版面以板主身分,希望使用者K01294能夠自重 不料該使用者卻在該公告文下寫道 → k01294 :我修文只是為了避免擾亂秩序 11/11 02:25 → k01294 :並且並不規定說不能修推文 11/11 02:25 → k01294 :水桶一周就來吧!!! 11/11 02:26 → k01294 :小小一個蝦板竟然無法容忍一個求教文還要狂嗆 11/11 02:27 → k01294 :酸人的定義原來都是板主說了算 11/11 02:29 → k01294 :並且我並沒有誣告 11/11 02:30 → k01294 :噓的點何在?板規並沒有說不可!!! 11/11 02:31 於是乎我以板主身分 依照當時現行板規 1.6 1.7 6. 惡意影響版面秩序或擾亂版面安寧 (水桶一週) 7. 涉嫌引戰、謾罵詆毀、挑釁、酸人 (水桶一週) 3.4 3.5 3.6 4. 若有人竄版規漏洞,影響版面,版主有權立即停止其行為 5. 若遇價值觀認定、個人觀點之表象認定,以版主觀點判定 6. 若使用者為違反同板規之累犯,版主得以倍數加重其刑責 最先只懲處30天 但隨後由於他一再來信騷擾本人,內容頗具敵意且涉嫌威脅恐嚇 再翻閱他在以前於版本的文章以及過往的言行舉止(ex:於本板直接批評板上規定等) 再加上此事事態嚴重,涉及偽造文書以及謊報 本人決定改懲處十年,且已表明若不服可至組務板上訴 = 另外本人在此聲明 1.本人從未公開使用者k01294所寄給我的信件 2.本人依板規行政,絕無偏頗 3.該使用者k01294若對本文之陳述有異議,請於法定時間內於組務板提出異議 也請將所有事件看在眼裡的板友們於本文推文處表態 若我所陳述屬實,請推"此文之描述皆屬事實" 若發現我有闡述不實之處,也請提出 由於該件事情之原文已經遭到使用者任意更改最後甚至砍文,且無法還原 只好經由本文來釐清真相和責任,並用於未來上庭對簿公堂用 造成板友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 2. 與板主溝通證據 作者 k01294 (Cogito, ergo sum) 標題 (RaveMan) 懇請解水桶 (fwd) 時間 Thu Mar 19 13:44:56 2015 ─────────────────────────────────────── ※ 引述《k01294 (Cogito, ergo sum)》之銘言: : Raveman您好 : 該用戶k01294,於2011/11/12被您水桶十年 : 當時所依據的法則轉貼如下 : ------------------------------------------------- : 依照當時現行板規 : 1.6 1.7 : 6. 惡意影響版面秩序或擾亂版面安寧 (水桶一週) : 7. 涉嫌引戰、謾罵詆毀、挑釁、酸人 (水桶一週) : 3.4 3.5 3.6 : 4. 若有人竄版規漏洞,影響版面,版主有權立即停止其行為 : 5. 若遇價值觀認定、個人觀點之表象認定,以版主觀點判定 : 6. 若使用者為違反同板規之累犯,版主得以倍數加重其刑責 : 最先只懲處30天 : 但隨後由於他一再來信騷擾本人,內容頗具敵意且涉嫌威脅恐嚇 : 再翻閱他在以前於版本的文章以及過往的言行舉止(ex:於本板直接批評板上規定等) : 再加上此事事態嚴重,涉及偽造文書以及謊報 : 本人決定改懲處十年,且已表明若不服可至組務板上訴 : ---------------------------------------------------------------------- : 己經反省思考後,已經知錯 : 並且認為版主十年的水桶的懲處過當 : 其理由如下 : 依據第六點,版主得以倍數加重其刑責得三十天 : 但隨後以涉嫌威脅恐嚇之名與涉及偽造文書及謊報罪嫌 : 加重為十年,其倍數徒增121.666667倍 : 因此認為懲處過當,懇請予以減刑 : 並且與現階段之十年懲處 : 1. 發表與本版毫無關聯之文章或連結 (水桶十年+劣退) : 2. 有衝文章數之嫌疑或CP之灌水文章 (水桶十年+劣退) : 3. 同IP將視為同一使用者且懲處分身 (水桶十年+劣退) : 13.於版上發表任何有關於賭博的文章 (水桶十年) : 4. 惡意使用推文發表無關本版之連結 (水桶十年) : 使用者k01294皆無上述之行為 : --------------------------------------------------------- : 另外貴版主曾經在文章內容表示 : 1. K板友於板上發文後,於推文處有板友勸他先改回浮標 : K板友即回"好歹我用了一年多也用的嚇嚇叫"之類的字句 : 接著有板友回應"如果真的嚇嚇叫就不會跑來這裡叫"之類的字句 : 最後K板友不僅先刪除自己的推文,還去信板主信箱要求水桶該板友 : 企圖誤導板主 : 嚇嚇叫一詞,就字面上的意思應有驚恐導致尖叫之意 : 因而誤解版友的意思"如果真的嚇嚇叫就不會跑來這裡叫" : 為“如果真的會怕就不會跑來這裡叫” : 而修文之意圖乃是不想引戰而並非企圖誤導版主與偽造文書 : 況且偽造文書一詞 : ------------------------------------------------------ :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7)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30) 行政函釋(1) : 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06) : 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 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 大法官解釋(2)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7)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2) 行政函釋(4) :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7)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98) 行政函釋(1) : 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76) 行政函釋(4) : 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6) 行政函釋(1) : 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 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大法官解釋(2)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6)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26) 行政函釋(2) : 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3) : 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29) : 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4)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58) :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 大法官解釋(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24) 行政函釋(1) : ---------------------------------------------------------------------------- : 其條文皆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 而我所修改之文書皆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目的與行為 : 因此在涉嫌偽造文書之詞義的使用上,恐有不妥: 謊報部分 : 如報案人於主觀上具有使他人(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受社維法、刑事或懲戒等處 : (罰)分之故意與意圖,而向警察機關、該管公務員(有偵查犯罪權之ㄧ切公務員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28號判例參照】或懲戒權限之公務員)誣告(捏造不實之事項) : ,依其指涉情節事實,則可能涉有違反社維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 : 「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刑法第169條: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等行政或刑事責任。 : 並非具有意圖使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受社維法、刑事或懲戒等處(罰) : 故在謊報一詞的使用上也有所爭議 : 2. 承上,且在站內信來往過程中甚至冒出類似以下這些字句 : "想請問您會當版主多久?" : "可惜你的人生沒有跟當蝦板板主一樣順遂" : 詢問版主會當多久?此因爲版主汰換頻繁 : 前板主也因疏於管理而被檢舉下台 : 因此詢問"想請問您會當版主多久?"之意圖爲 : 或許下一位版主會與現階段版主之看法有所出入 : 而在判決上有所變更,才出此言 : "可惜你的人生沒有跟當蝦板板主一樣順遂"之一言 : 爲當時心生不服,而搜尋版主之相關文章 : 發現該版主在機車版(論壇)也有所爭執 : 並且在學習歷程上也並非一路順遂 : 才出此一言,若有不妥實為不該 : 3. 該K板友曾在板上公開質疑規定,且未先私下與板主溝通 : 在本警告文中亦態度欠佳 : 公開質疑規定,就是希望能和其他版眾公開討論 : 目的為希望魚蝦版能更好,況且公開人物確實有責接受批判 : 現今許多曾經公開指責政治人物之人 : 也都獲判無罪或不起訴 : 因此才大膽建言,而非鬧版 : --------------------------------------------------------------- : 《ID暱稱》k01294 (Cogito, ergo sum) 《經濟狀況》小康 ($19368) : 《登入次數》1727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512 篇 (退:0) : 《目前動態》查詢 k01294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03/17/2015 14:57:31 Tue 《上次故鄉》36.225.75.82 : 使用者k01294發文總數512篇,登入次數1727次 : 並無任何劣退文,依比例原則來看著實為一名良好的使用者 : 希望貴版主可以以此為參考,解除使用者k01294水桶 : ------------------------------------------------------------------ RaveMan您好 再次既此封信給您,可能因為您事務繁忙沒有回覆 也同時確認過您已讀取信件,因此再次回信給您 我會發三次,屆時您都無作為 我才會往上向組物版表示 謝謝您的閱讀 -- 狐狸知道很多事情,但刺蝟只知道一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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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 標題 Re: (RaveMan) 懇請解水桶 (fwd) 時間 Thu Mar 19 15:26:21 2015 ─────────────────────────────────────── 您好 提前解除水桶的案例在板上從未有過 如果你想上報組務板也沒關係 但是為求公開公正且讓組長清楚狀況 你以前曾經寄給我的站內信和板上文章及公告 都會一併公開到組務板 請問您是否同意我把你曾經寄給我的所有站內信公開張貼於組務板? 如是,你可以直接報組務板沒關係 不用等到三封 謝謝 作者 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 標題 Re: (RaveMan) 懇請解水桶 (fwd) 時間 Thu Mar 19 15:42:54 2015 ─────────────────────────────────────── 當時的判決理由和原因,已經在公告文清楚解釋了 如果你對裁決不服,可以嘗試站上管道申訴 謝謝你的來信,也請確切回答下面的問題 我將以你的同意為前提,公開你寄給我的站內信供大家檢視 謝謝 ※ 引述《k01294 (Cogito, ergo sum)》之銘言: : 可以,感謝您撥冗回覆 您所謂的可以,是同意我公開你寄給我的站內信嗎? : 也想請問既然您說以前無此案例 : 那在以前無此案例之下為何判決十年 : 並且在當時與現行版規都不符狀況之下 : 做出此判決? : ※ 引述《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之銘言: : : 您好 : : 提前解除水桶的案例在板上從未有過 : : 如果你想上報組務板也沒關係 : : 但是為求公開公正且讓組長清楚狀況 : : 你以前曾經寄給我的站內信和板上文章及公告 : : 都會一併公開到組務板 : : 請問您是否同意我把你曾經寄給我的所有站內信公開張貼於組務板? : : 如是,你可以直接報組務板沒關係 : : 不用等到三封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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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01294 (Cogito, ergo sum) 標題 Re: (RaveMan) 懇請解水桶 (fwd) 時間 Thu Mar 19 15:47:04 2015 ─────────────────────────────────────── 我同意你公開至組務 但我不同意你公開給大家 這樣清楚了嗎? 我也還沒開始追究你的一些用語 威脅與偽造文書 而且你還還在公告上使用此字眼 如同未審先判,實在有違公正 ※ 引述《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之銘言: : 當時的判決理由和原因,已經在公告文清楚解釋了 : 如果你對裁決不服,可以嘗試站上管道申訴 : 謝謝你的來信,也請確切回答下面的問題 : 我將以你的同意為前提,公開你寄給我的站內信供大家檢視 : 謝謝 : ※ 引述《k01294 (Cogito, ergo sum)》之銘言: : : 可以,感謝您撥冗回覆 : 您所謂的可以,是同意我公開你寄給我的站內信嗎? : : 也想請問既然您說以前無此案例 : : 那在以前無此案例之下為何判決十年 : : 並且在當時與現行版規都不符狀況之下 : : 做出此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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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 標題 Re: (RaveMan) 懇請解水桶 (fwd) 時間 Thu Mar 19 15:59:57 2015 ─────────────────────────────────────── 這位大哥,組務板是公開的 公開到組務板就是完全公開 因為大家都看得到 至於細節如果你很堅持要拿法律詞彙來套用說我錯 那請至組務板吧! 以上 ※ 引述《k01294 (Cogito, ergo sum)》之銘言: : 我同意你公開至組務 : 但我不同意你公開給大家 : 這樣清楚了嗎? : 我也還沒開始追究你的一些用語 : 威脅與偽造文書 : 而且你還還在公告上使用此字眼 : 如同未審先判,實在有違公正 : ※ 引述《RaveMan (找尋不一樣的新鮮生活)》之銘言: : : 當時的判決理由和原因,已經在公告文清楚解釋了 : : 如果你對裁決不服,可以嘗試站上管道申訴 : : 謝謝你的來信,也請確切回答下面的問題 : : 我將以你的同意為前提,公開你寄給我的站內信供大家檢視 : : 謝謝 : : 您所謂的可以,是同意我公開你寄給我的站內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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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依照當時現行板規 1.6 1.7 6. 惡意影響版面秩序或擾亂版面安寧 (水桶一週) 7. 涉嫌引戰、謾罵詆毀、挑釁、酸人 (水桶一週) 3.4 3.5 3.6 4. 若有人竄版規漏洞,影響版面,版主有權立即停止其行為 5. 若遇價值觀認定、個人觀點之表象認定,以版主觀點判定 6. 若使用者為違反同板規之累犯,版主得以倍數加重其刑責 最先只懲處30天 依據第六點,版主得以倍數加重其刑責得三十天 但隨後以涉嫌威脅恐嚇之名與涉及偽造文書及謊報罪嫌 加重為十年,其倍數徒增121.666667倍 因此認為懲處過當,水桶至今已過1223日 也與原本三十日之懲處多了40.7666667倍 在懲處的目的上也達到了應有的效果 況且與現階段之十年懲處 1. 發表與本版毫無關聯之文章或連結 (水桶十年+劣退) 2. 有衝文章數之嫌疑或CP之灌水文章 (水桶十年+劣退) 3. 同IP將視為同一使用者且懲處分身 (水桶十年+劣退) 13.於版上發表任何有關於賭博的文章 (水桶十年) 4. 惡意使用推文發表無關本版之連結 (水桶十年) 使用者k01294皆無上述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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