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S (大家要乖啦)
看板L_RelaxEnjoy
標題Re: [申訴]SuperBike版版主處理過失
時間Sun Oct 18 01:39:30 2009
本案提出申訴者有4位
其他沒提出者則不再處理
eclipsesoul部份: 刪文
板主有權利管理板上發言是否不雅
不管板規有沒有定這條
PTT站規就有賦予板主這樣的權力 維護看板討論風氣
因此針對刪文部份並無不妥
至於板主認為怎樣的發言不妥需要刪除 怎樣的發言可以存在
這部份PTT給予板主自主權 組方不予干涉
生殖器官被判定為不雅發言 組方認可其判定
DynastyEG部份: 永久水桶
推 DynastyEG:好奇怪,板主覺得板標沒有不妥為什麼要換板標啊?
→ DynastyEG:要跟sttka戰到底對啊!
推 DynastyEG: ^才
→ DynastyEG:支持換回原板標!(這時候換板標就輸了啊 orz)
板友有權質疑板主的做法
板主也可以給予勸告阻止風波擴大
這樣的推文即使板主認為有反串企圖引戰
也不至於有攻擊而達到需要永久水桶的地步
請板主重新思量並輕判之
sttka部份: 永久水桶
板主說法:
sttka已經因發言挑釁先前和其他版友筆戰一輪了,因後來我要求道歉,他有做到
所以沒有水桶。
但之後因台大機研版版友多位蓄意持續挑釁以及反串勸戰,因這整
事件都由sttka發言不當而產生效應,加上sttka本身也來自台大機研版,所以也
將其永久水桶。而事後sttka利用室友ID、女友ID持續發言筆戰,因此又一個永久
水桶。
在sttka道歉之後 板主決定不給水桶
表示即使這件事情由sttka而起 板主也因為道歉而不予追究
板主事後就不應又說"這整事件都由sttka發言不當而產生效應" 再給予水桶
且事後並沒有證據顯示sttka還繼續鬧板
板主卻因為sttka來自台大機研就也判永久水桶
此乃不合理之處置
他來自哪裡 騎什麼車 都不是"罪"或是"錯"
而是他在這板上的發言不當已經因為道歉而化解了
事後又沒有繼續在板上犯錯的情況下
沒有立場再去處分
因此板主應遵守自己當初說 道歉了就不水桶的說法
而因板主不合理之處置才開女友ID欲進行說明
不應視為分身筆戰鬧版 因此不應為此再給予一個永久水桶
close2night部份: 水桶三個月
在板主的公告中
有先呼籲警告大家此事莫再擴大下去
並表示 "之後相關討戰推文者一律水桶三個月,發文者永久水桶。"
噓 close2night :是非對錯和學長學弟和學校有什麼關?? 09/25 18:19\
噓 close2night :照Rhadamanthys說 只要年紀比我們大 09/25 18:23\
→ close2night :的人怎麼做都是對的囉?? 09/25 18:23\
板主判定如此噓文是會導致繼續戰下去的導火線
因此依照公告所說的水桶三個月乃合理之處分
每個板主都會有不同判定的標準
因此組方不處理 "為什麼只罰我不罰他"
若該人達到應處分的標準則應處分
而不是與他人比較
若板主標準過於兩極化 或是過於奇怪非常理所能理解
或是認為針對台大機研提出不歡迎言論過於偏激
則板友可提出罷免 此非組務範疇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98.177
1F:→ close2night:知法犯法 和 恐嚇威脅 這兩點勒? 10/19 02:39
※ 編輯: SES 來自: 140.109.32.9 (10/19 11:37)
2F:推 KayRoe:按SES說法PTT的重車版管理方式是可以很自由心證的 10/19 13:06
3F:→ KayRoe:但是利用職務權力威脅公佈ID等等已經是明顯濫權 10/19 13:12
4F:推 KayRoe:請見中華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章罰則第34條 10/19 13:15
5F:→ KayRoe: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 10/19 13:15
6F:→ KayRoe: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10/19 13:16
7F:→ KayRoe: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10/19 13:16
8F:→ KayRoe: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10/19 13:16
9F:→ KayRoe:再根據本章罰則第36條 本章之罪乃告訴乃論 10/19 13:18
10F:→ KayRoe:嚴格來講可以說是PTT版友太善良... 10/19 13:20
11F:→ KayRoe:以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10/19 13:21
12F:→ KayRoe: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9 13:22
13F:→ KayRoe: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0/19 13:22
14F:→ KayRoe:構成要件中加害之客體可以是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10/19 13:23
15F:→ KayRoe:、財產等,若版友認定其名譽因而受到損害,是可以起訴的 10/19 13:25
16F:推 KayRoe:如果是我...不會手下留情。會推文只是我看不下去而已 10/19 13:28
17F:→ KayRoe:請別欺負不懂法律的朋友,證據很充足只是要不要出手而已 10/19 13:29
18F:→ Inar:這些與組務的關係在? 可以直接寄給當事人比較有幫助.... 10/19 14:17
19F:推 nosod:不爽不要來這樣也可以判三個月? 罷免也出了 什麼時候下台? 10/20 11:39
20F:推 kgtsimcard:當事人看到KAY大的推文了嗎...方便請答個右 10/20 11:44
21F:推 kgtsimcard:支持罷免數沒超過1/2所以是沒過嗎?發起人方便問問組務 10/20 11:53
22F:→ Inar:LifeNewboard置底有說明連署相關規定.... 10/20 12:38
23F:推 bohrgary:簡單來說就是沒過 10/20 13:28
24F:推 sttka:審核完有效票與非有效票後 就全部結束了 10/20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