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S (大家要乖啦)
看板L_RelaxEnjoy
标题Re: [申诉]SuperBike版版主处理过失
时间Sun Oct 18 01:39:30 2009
本案提出申诉者有4位
其他没提出者则不再处理
eclipsesoul部份: 删文
板主有权利管理板上发言是否不雅
不管板规有没有定这条
PTT站规就有赋予板主这样的权力 维护看板讨论风气
因此针对删文部份并无不妥
至於板主认为怎样的发言不妥需要删除 怎样的发言可以存在
这部份PTT给予板主自主权 组方不予干涉
生殖器官被判定为不雅发言 组方认可其判定
DynastyEG部份: 永久水桶
推 DynastyEG:好奇怪,板主觉得板标没有不妥为什麽要换板标啊?
→ DynastyEG:要跟sttka战到底对啊!
推 DynastyEG: ^才
→ DynastyEG:支持换回原板标!(这时候换板标就输了啊 orz)
板友有权质疑板主的做法
板主也可以给予劝告阻止风波扩大
这样的推文即使板主认为有反串企图引战
也不至於有攻击而达到需要永久水桶的地步
请板主重新思量并轻判之
sttka部份: 永久水桶
板主说法:
sttka已经因发言挑衅先前和其他版友笔战一轮了,因後来我要求道歉,他有做到
所以没有水桶。
但之後因台大机研版版友多位蓄意持续挑衅以及反串劝战,因这整
事件都由sttka发言不当而产生效应,加上sttka本身也来自台大机研版,所以也
将其永久水桶。而事後sttka利用室友ID、女友ID持续发言笔战,因此又一个永久
水桶。
在sttka道歉之後 板主决定不给水桶
表示即使这件事情由sttka而起 板主也因为道歉而不予追究
板主事後就不应又说"这整事件都由sttka发言不当而产生效应" 再给予水桶
且事後并没有证据显示sttka还继续闹板
板主却因为sttka来自台大机研就也判永久水桶
此乃不合理之处置
他来自哪里 骑什麽车 都不是"罪"或是"错"
而是他在这板上的发言不当已经因为道歉而化解了
事後又没有继续在板上犯错的情况下
没有立场再去处分
因此板主应遵守自己当初说 道歉了就不水桶的说法
而因板主不合理之处置才开女友ID欲进行说明
不应视为分身笔战闹版 因此不应为此再给予一个永久水桶
close2night部份: 水桶三个月
在板主的公告中
有先呼吁警告大家此事莫再扩大下去
并表示 "之後相关讨战推文者一律水桶三个月,发文者永久水桶。"
嘘 close2night :是非对错和学长学弟和学校有什麽关?? 09/25 18:19\
嘘 close2night :照Rhadamanthys说 只要年纪比我们大 09/25 18:23\
→ close2night :的人怎麽做都是对的罗?? 09/25 18:23\
板主判定如此嘘文是会导致继续战下去的导火线
因此依照公告所说的水桶三个月乃合理之处分
每个板主都会有不同判定的标准
因此组方不处理 "为什麽只罚我不罚他"
若该人达到应处分的标准则应处分
而不是与他人比较
若板主标准过於两极化 或是过於奇怪非常理所能理解
或是认为针对台大机研提出不欢迎言论过於偏激
则板友可提出罢免 此非组务范畴
以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98.177
1F:→ close2night:知法犯法 和 恐吓威胁 这两点勒? 10/19 02:39
※ 编辑: SES 来自: 140.109.32.9 (10/19 11:37)
2F:推 KayRoe:按SES说法PTT的重车版管理方式是可以很自由心证的 10/19 13:06
3F:→ KayRoe:但是利用职务权力威胁公布ID等等已经是明显滥权 10/19 13:12
4F:推 KayRoe:请见中华民国"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五章罚则第34条 10/19 13:15
5F:→ KayRoe: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对於个 10/19 13:15
6F:→ KayRoe:人资料档案为非法输出、干扰、变更、删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10/19 13:16
7F:→ KayRoe:妨害个人资料档案之正确,致生损害於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 10/19 13:16
8F:→ KayRoe: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10/19 13:16
9F:→ KayRoe:再根据本章罚则第36条 本章之罪乃告诉乃论 10/19 13:18
10F:→ KayRoe:严格来讲可以说是PTT版友太善良... 10/19 13:20
11F:→ KayRoe:以刑法第305条 恐吓罪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 10/19 13:21
12F:→ KayRoe: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10/19 13:22
13F:→ KayRoe: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10/19 13:22
14F:→ KayRoe:构成要件中加害之客体可以是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 10/19 13:23
15F:→ KayRoe:、财产等,若版友认定其名誉因而受到损害,是可以起诉的 10/19 13:25
16F:推 KayRoe:如果是我...不会手下留情。会推文只是我看不下去而已 10/19 13:28
17F:→ KayRoe:请别欺负不懂法律的朋友,证据很充足只是要不要出手而已 10/19 13:29
18F:→ Inar:这些与组务的关系在? 可以直接寄给当事人比较有帮助.... 10/19 14:17
19F:推 nosod:不爽不要来这样也可以判三个月? 罢免也出了 什麽时候下台? 10/20 11:39
20F:推 kgtsimcard:当事人看到KAY大的推文了吗...方便请答个右 10/20 11:44
21F:推 kgtsimcard:支持罢免数没超过1/2所以是没过吗?发起人方便问问组务 10/20 11:53
22F:→ Inar:LifeNewboard置底有说明连署相关规定.... 10/20 12:38
23F:推 bohrgary:简单来说就是没过 10/20 13:28
24F:推 sttka:审核完有效票与非有效票後 就全部结束了 10/20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