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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S (大家要乖啦)》之銘言: : ※ 引述《nanao (神秘劍客)》之銘言: : : 我只是請gjo3x06版主就之前"自己"所提口頭警告付諸實行 : : 換來的是"我不想跟聽不懂人話看不懂國字的多費唇舌" : : 請問這是版主該有的行為嗎? : : (言而無信,謾罵版友) : : 麻請SES主持公道 : 若申訴的內容是因為板主在信件內說 : "我不想跟聽不懂人話看不懂國字的多費唇舌" : 信件內容是私領域的部份 : 私下信件水球要如何用字遣詞非板務部份 是個人言行 : 因此組方不做此方面的判決 : 除非板主私人行為影響到板務進行 才請向板務部申訴 : 私人信件問題可洽法務部 Violation看板 這點我想澄清一下,evcafe板友多次推文對winterkiller板友頗有挑釁意味, 查了一下,發現evcafe板友是新註冊者,所以本想以板規一處分 (一) 禁止對使用者有任何言詞騷擾、侮辱、挑釁、威脅、誹謗,甚至於筆戰 (版主認定)。 ->違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初犯警告一次,念及為新註冊者,所以改以口頭警告。 這時候換nanao猛寄信靠北說那這樣winterkiller也要警告, 此時我的確先應允說會警告一下winterkiller, 我回去查詢了一下文章推文,winterkiller發言確有不妥,而且是板規所未規範之處 ,所以我又回信說要修法杜絕以後板眾有類似不當發言批評或惡意中傷店家的板規 於是我與E板主商量之後新增了板規7,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也就是亡羊補牢也 (七) 評論店家以及老闆請公正客觀理性。 可以發表心得,或是發表親身所遇、親耳所聞老闆的話語 可以討論,但是請勿發表沒有依據的言論 ex:xxx店是黑店、xxx老闆不會養魚之類的 提醒您:店家有權利對您的發言不當提出告訴 ->違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個月、累犯永久水桶。 附註: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部分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好心的板眾還提供我上述法律知識,我也附註到板規底下了, 該做的我自認為都做了,nanao硬要找麻煩我也沒法。 -------------------------------分隔線----------------------------------------- 後來nanao板眾又寄信來說我不信守承諾警告winterkiller,事實上就是無法可罰 ,所以才增訂板規7的阿。 nanao板眾因為evcafe板眾被我口頭警告就多次不分青紅皂白信件騷擾, 還說evcafe被我口頭警告沒多久馬上被E板主水桶(詳情請見本版#19DiFCL-) 明顯暗示我與E板主狼狽為奸,還說不懲罰winterkiller是因為看E板主面子, 說winterkiller是E板主的人,在信件內說打狗也要看主人(詳情請見本版#19DiFCL-) ,明顯諷諭winterkiller板眾為狗,況且板上無論是evcafe還是nanao多次推文明顯 就是針對winterkiller板眾而來,又多次來信騷擾,完全搞不清楚板主懲罰與否完全依照 板規實行的,請他回去看板規也不聽,所以我才加入黑名單拒收信,請板大明察。 -- 其實我很疑惑evcafe先被警告,後來被水桶關nanao啥事? 還不就是針對winterkiller板眾而來的? -- t a ◢██◣══╮theanswer3╭═════ ▃▁◢█ ◣ ◢█ ◣ h n █◤ ◥ ●╰═════╯ ◢▌ ● █ ● █▌ █ █◥ █ e s █ █◣ ◣ ◢█◣ ◢█◣ ██◣ ◣ █ ◣ █ █ █ w █◣ █ █ ███ █▌█ █▌█ █ █ █ ╱ ◢ ◤ █ █ e ◥██◤ ◥ ◥▌◤ ◥█◤ ◥█◤ ◥ █ ◥ ◢◤ ▄ █◣ █ r 3╰══════════════════ ◆◤ ═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45.120
1F:→ nanao:板主您來了啊,我只是要求你實現承諾喔 12/06 01:32
2F:→ nanao:您一直跟我打太極,我才會說是否那是你們的人? 12/06 01:33
3F:推 winterkiller:早已說過無板規可管 無觸犯板規莫名用公告來警告才 12/06 01:33
4F:→ nanao:我都是懷疑的語氣喔,因為您實在完全不理我,一直認為我針對人 12/06 01:34
5F:→ winterkiller:是不對的行為 請NANAO不要鑽牛角尖 12/06 01:34
6F:→ nanao:我再重伸一次,要警告你的不是我,我也沒逼板主警告你 12/06 01:35
7F:→ winterkiller:而G板主也沒有濫權用公告警告我 因此此事毫無問題 12/06 01:36
8F:→ nanao:信中說的很清楚,如果做不到,請SES板主公評 12/06 01:36
9F:→ winterkiller:除非板主私人行為影響到板務進行 才請向板務部申訴 12/06 01:36
10F:→ winterkiller:SES大在上面說的很清楚了 12/06 01:37
11F:→ winterkiller:私人信件屬私領域 與組務無關 12/06 01:37
12F:→ nanao:我也說的很清楚,這件事是有可能的 12/06 01:38
13F:→ winterkiller:你說說的話並無任何與組務及板務相關之處 12/06 01:40
14F:→ nanao:你是關係人,你說的話可以代表啥嗎? 12/06 01:42
15F:→ winterkiller:我只是就法條論事 避免自己的權益遭有心人士侵害 12/06 01:43
16F:→ nanao:還有我早就申訴了,別在那唯恐天下不亂,請交給SES板主評斷 12/06 01:43
17F:→ nanao:你應該問G板為何當初要發口頭警告給你,不是一直找我筆戰 12/06 01:45
18F:→ evcafe:各位好,有幾位可能不清楚,我被水桶是因為不會用回覆了 12/06 02:08
19F:→ evcafe:回覆了公告,回覆內容是向版主表達歉意 12/06 02:09
20F:→ evcafe:所以被水桶也沒有怨言,而抱歉文E版大應該有看到內容 12/06 02:10
21F:→ evcafe:但針對某人以言論公開批評某店家並以店家老闆真實姓名批評 12/06 02:12
22F:→ evcafe:這樣的行為真的非常不應該,至於版大警告我本人並無異議 12/06 02:13
23F:→ evcafe:也很慶幸經過此次事件之後版規也有所修改 12/06 02:14
24F:→ evcafe:但某人還是大辣辣不承認公開批評店家是錯誤的行為 12/06 02:16
25F:→ evcafe:真的感到很遺憾,而該批評者是否該警告或處分本人無意見 12/06 02:16
26F:→ evcafe:本人完全尊重版大的做法,但希望該名批評者也該反省其行為 12/06 02:18
27F:→ evcafe:初訪貴寶地造成如此爭議,在此還是要向各位管理者抱歉 12/06 02:19
28F:→ evcafe:本人言論偏激也受到了警告,不曾質疑版主做法 12/06 02:22
29F:→ evcafe:只希望該批評者公開對該店家不當的批評道歉並反省 12/06 02:24
30F:→ evcafe:也感謝我不認識的n大你一路為我講話,直到今天我才發現 12/06 02:25
31F:→ evcafe:也希望n大不要再為難版大了這是大家的好園地回復和平吧 12/06 02:26
32F:→ evcafe:至於對於該批評者是否願意公開道歉就請他自己判斷了 12/06 02:28
33F:→ evcafe:批評對店家的傷害已經造成再來就只看當事者的誠意了 12/06 02:29
34F:→ evcafe:也希望各版大支持小弟的意願,往後我也會不吝提供知識至此 12/06 02:31
35F:→ evcafe:這是小弟在水桶消失後的肺腑之言希望各位能夠見諒 12/06 02:33
36F:→ evcafe:水街的任何店家都是我們的博物館,而我們都是忠實的欣賞者 12/06 02:34
37F:推 SES:[警告] evcafe請勿在組務版發表無關的個人心情 這裡不是水族版 12/06 02:35
38F:→ evcafe:不景氣下店家間的糾紛是非八卦彼彼皆是當快樂養魚人才是 12/06 02:36
39F:推 SES:若案情相關證據說明已完畢 請勿再發文推文 靜待判決 12/06 02:36
※ 編輯: gjo3x06 來自: 114.46.145.120 (12/0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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