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ell (齊木爾)
看板L_RelaxEnjoy
標題Re: [申訴] biker版主chungsen未依版規處理。
時間Sat Jul 26 14:30:00 2008
※ 引述《SES (大家要乖啦)》之銘言:
: 兩篇文章的處罰應視為獨立案件
: 第一篇推文
: 同一句話 不同的人有不同觀感
: 當事人覺得被攻擊
: 但是板主判決是: 沒有到必須水桶的地步
這邊應該是被攻擊者提出證據,版主就應該按照版規處理,更何況本案例申訴的是
該版主沒有按照版規處理,而不是申訴版主個人問題。
當事人覺得被攻擊應該是以
1、被檢舉人是否有主觀犯意(被檢舉人 amades14 在一系列的發文、推文中,
明顯針對在下作個人攻擊,在主觀上他具有的犯意明確。)尤其那句個人攻擊言論
直接挑名就是針對在下的言論,此種針對個人的攻擊性明確。
2、當事人感受,既然已經提出檢舉,就像被強暴、被性侵的婦女,法官判決時也是以
他們的感受為主不是嗎?難不成被性侵犯的婦女,在警察、檢察官都已經收集到相關
證據(例如衛生紙、精液),法官還會有不同觀感而有不同的判決?
(如果連證據都沒有,只是嘴巴講講被性侵,那判決的人當然可以有不同觀感,
認為他沒有被性侵)差別在於依照證據辦案。
如果版友已經提出證據,要求處理,目前是版主不按照版規執行的問題,
也不是在模糊地帶,讓版主有彈性空間認定是否有沒有水桶的問題,
因為明確證據,白紙黑字的針對個人的文字攻擊,難道還能有行政裁量的空間?
: → amades14:嘴巴翹身體不翹這句話應該是要對原po講 218.163.223.151 07/17 11:5
是否將這句話套在版主身上,套在小組長身上,看看版主跟小組長感受如何?
如果是開玩笑的講(對朋友講這類話就會覺得無所謂、開玩笑),問題是不認識的人,
故意攻擊,聽到這話就不舒服。這樣明確事證都無法請版主判決。
那以後在機車版只要同樣事件,版主也必須引援前例作法,只是警告,反正只是警告,
大家就互相引用此類文句,降低機車版水準,反正判決的人與裁罰判決結果的人
也是同樣認定此種水準對於機車版無傷大雅,跟第一條-人身攻擊的版規扯不上邊,
這樣大家就心服口服。
: 第二篇文章
: 大家在分享比較各種經驗的時候
: 難免會有摩擦出現
: 是否要界定為 比較激烈的討論 還是挑釁攻擊
: 這部份是由板主判斷
: 板主並沒有不予理會申訴人的抗議
: 而是回信認定不會改判 若有疑問可以問另一位板主
: 而之後兩位板主也有溝通過 都同意這樣的判決沒問題
: 並非單一板主一意孤行
小組長的判決是否搞錯方向了?
這邊申訴的主題(請看標題),是沒有依照版規執行判決,而非 板主並沒有不予理會
申訴人的抗議,簡單講就是不服版主此種判決才申訴,因為先發起攻擊性文章的有言論
免責權?後面回文的人反而變成代宰羔羊?這邏輯不僅不通,亦有違常理。
: 這兩篇文章的用字
: 都是在犯規邊緣的文字
: 是屬於激烈討論 還是挑釁攻擊
: PTT板主被授權可以判決這些文字是否違規
: 就像罵人是豬 許純美 有的法官會判罪 有的不會
以上依照小組長的觀點,也都認定此兩篇文章的言論都是在犯規邊緣的文字,
既然連小組長都這樣看了,那版主判定一方水桶,另一方不用水桶的處理方式明顯的
是偏袒的處理方式,屬於便宜行事的處理方式。
小組長的層級就是在版主之上,版友跟版主之間的問題擺不平才需要到小組長層級,
如果連小組長都推託,將此事件再丟回到版主層級,那此種申訴體系又有何意義?
至於罵人是豬,還沒聽過上法院有被判無罪的,小組長可以舉例嗎?因為是明顯的攻擊性
言論,(豬)這詞在一般人的認定,代表的就是負面意義而沒有正面意義,是一般人
通用的見解與認識,小組長這樣舉例的話要負責任,請舉出實際法院判例,隨便一個
罵人是豬,而被告上法庭反而被判無罪的判例,否則此種舉例相當不妥。
罵人士許純美這是可以討論的,因為許純美這名字在一般人的理解中,代表的含意
不見得大家都是負面認定,因此法官就有裁量權。
: 然而此類看板的討論
: 到最後往往容易因為比較自身經驗而有摩擦
: 板主在判決上需要更加注意拿捏犯規的範圍
在此篇申訴文中的案例,是屬於罪證確鑿的針對個人攻擊的言論,已經明確的違反版規
第一條--針對人身攻擊。(不論這是報復性的檢舉或是什麼心態的檢舉,事實就是
事實,就算要報復性檢舉也必須被檢舉的人真的有違反版規才能檢舉。)
如果大家明著講道理不通,按照正常申訴管道不通,版主不離,小組長不離這樣的言論,
甚至官官相護,那事件就繼續往上發展,請站長,甚至拿給台大系所相關的
老師、主任看,看看PTT的版主是怎樣管版的,看看PPT的版主跟小組長是怎樣處理事情
的,能夠放縱人身攻擊言論被檢舉了還不處理。(即便是被水桶之後的報復性檢舉,
只要事證明確,版主與小組長還是不處理的態度)
另外在法院上所謂的判例是有引援性的,也就是同樣的判例,以後再發生同樣的狀況,
則法官大都會採用同樣的判決。
在第一篇推文的明顯攻擊性言論,如果版主連同小組長都認為這樣不涉及人身攻擊,
只需警告判決,那以後大家發同樣的言論就請做同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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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imell 來自: 124.10.212.83 (07/26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