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ell (齊木爾)
看板L_RelaxEnjoy
標題Re: [申訴] biker版主chungsen未依版規處理。
時間Sun Jul 20 01:53:48 2008
※ 引述《chungsen (仲生.....)》之銘言:
: 我個人判定 JSFS 與 amades14 並沒有到必須水桶的地步
: 版規執行的最後認定應該是在版主身上
: 而不是一位版友來信就一定要照做
: 當天與youko討論後的結論也是認為我違規處理上並沒有問題
: simell也有向youko提出 JSFS 的文章問題
: 但y並無處理或向我提出補警告名單等
: 表示他也認為那篇文章並無不妥
: 以上為本人對這次申訴案想說明的所有內容
版規執行,版主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有行政裁量權,
但前提是版主對於版規的執行在公平公正的前題,令版友信服的前提下,
或是版友對於版主執行的狀況沒意見,則都沒有問題。
但目前狀況是,在明顯的證據顯示以及有版友因權益受損要求執行的狀況下,
1、我被浸水桶的18235篇文章,是我回應18225篇文章內容,因此而被視為挑起紛爭的
文章。同樣標準,18225篇作者JSFS的發文也是針對我的文章,卻沒事情?
2、我在機車版18225篇受到人身攻擊,感到不舒服,要求執行版規,這是我自己權益的
主張,在此前提下,版主不依照版規執行,已經跳脫版主行政裁量權,而屬於版主
失職的範疇了(更遑論版主還刻意替某些版友掩飾其違規行為的罪行)。
底下是我在18235篇被判水桶的原因:請小組長對照此水桶原因與的18225篇 JSFS 的
文章(時間與邏輯點上,早於我發文的18235篇),則明顯可見這些水桶標準與原因,
完全適用在18225篇。
而且如果依照版主的理由與辯駁,替18225篇的護航說法是他的回文屬於討論,
則18235篇亦同樣是回文討論,要嘛就都無罪,要嘛就都有罪。
如果18235有罪,在時間與邏輯點,18225篇應該早18235篇做出相同的事情,理應要更早
受到處罰才對,但是該篇作者卻沒事,並在遭受檢舉後依舊不處理,屬於明顯的護航
並且失去公平的裁罰。
: 作者 chungsen (仲生.....) 站內 biker
: 標題 [公告] simell 水桶一個月
: 時間 Thu Jul 17 14:00:19 2008
: ●18235 ! 7/17 simell R: [閒聊] 關於NSR 150
:
: 一、為維護看板秩序,以下情形的文章或推文砍文不另行通知,
: 浸水桶一個月並設劣文,且視情況加重處理,累犯者永久水桶:
: 1. 人身攻擊、刻意筆戰或製造紛爭、在板上吵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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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我就不貼了
: 很長...很長
: 但都是在刻意跟人筆戰
: "真理越辯越明" ?
: 我想這句話應該是用在一些具有爭議性的議題比較適合
: 對於一台車的「現況、體質、事實」你是想辯啥?
: 就算辯倒所有的版友指出他們通通都是錯的
: 能讓NSR這台車的動力更提升嗎?
: 他的數據就在那邊不會改變
: 況且十幾年下來每台車的健康程度也不同了
: 你的N不同於其他人的N
: 他們家的FZ(R)也不同於你同學們的FZ(R)
: 能不能翹孤輪很重要嗎
: 需要到這樣刻意回一篇文章出來?
: 而且文章說到其他人不指出錯誤?
: WinsBaby 所問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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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原因和標準,18225篇 對於一台車的「現況、體質、事實」提出辯論不是嗎?
也企圖辯倒其他版友的論點不是嗎?難道他的論辯能讓NSR動力提升?
翹孤輪在一系列文章下來,只是我陳述NSR在歷史上發生的一項過程,屬於歷史與過程
的陳述,畢竟在該篇文章的主題依照開文題目~~ [閒聊] 關於NSR 150
本來就是要聊NSR 150,所以過程中聊到翹孤輪的過程只屬於過程中的一項歷史陳述,
在描述完過後,後續我並沒有特別再探討。
反而特別針對翹孤輪發文探討的,還將他分為彈離合器孤輪和動力孤輪的正是18225篇
的作者以及他推文相關人員所共同討論的事情(然而在18225篇,我完全無發言,所以
此一話題之提出與強調完全非我本意,可以明顯得到證明),然而版主的判定標準
卻將發起翹孤輪的罪名冠在我身上,顯然是有失公云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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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過程如何,以機車版版主處理此事件方式之結果論而言:
現今現狀就是其他版友的發言,使另一位版友的權益受損而向版主檢舉,
要求版主依照版規辦理,版主依舊替特定人士護航而不辦理。
由於在版主層級已經無法獲得應有的對待,然本人對於自有權益受損非常重視,
因此請求小組長主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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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0.212.83
※ 編輯: simell 來自: 124.10.212.83 (07/20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