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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hoto 看板] 作者: volgarv (PARTY★NIGHT) 看板: photo 標題: Re: [檢舉]網友volgarv於6930篇攻擊版友、挑起戰火 時間: Thu Jul 10 15:38:23 2008 ayukawa1984已斷章取義 將事實重新剪貼 成了自己的主張,而不是事實原貌 已犯了刑法了「偽證及誣告罪」 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二項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ayukawa1984已構成了這個事實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 引述《ayukawa1984 (Ayukawa1984)》之銘言: : DEAR 版主: : volgar於PHOTO版6930篇的推文中攻擊版友、暗喻版友是三流店員,引起戰火! : 開端如下: =========================不爬文,原發文者已不用SLR了================= 推 volgarv:-----------要發言的,請爬完推文再開口吧,感恩--------- 07/09 18:09 → volgarv: 07/09 18:09 → lgrass2004:EOS 50還不錯用 鋁鎂合金的機身 價格也不高 07/09 18:34 → lgrass2004:快門也有1/4000秒 夠快 07/09 18:34 : volgarv:----------------似乎有人看不懂中文呢!---------------- =============================蓄意疏漏重點=============================== → volgarv:講那麼多,重點是「她不會用、也不曉得還有那麼多該學的」 07/09 20:08 → volgarv:那麼,不解決她的問題,卻盲目的推手動高階機,有意義嗎? 07/09 20:09 → volgarv:她和別人一樣,不懂原理,誤以為有SLR、DSLR就天下無敵 07/09 20:19 → volgarv:現在呢?問題獲得解決了,她的需求,就只是在「不懂操作 07/09 20:20 → volgarv:、一些簡單原理」時,希望也能拍出堪用的成像 07/09 20:21 → volgarv:只是剛開始時,路走偏了而已。 07/09 20:22 → volgarv:還好有及時拉回來。不然,一輩子也不會知道,問題出在那 07/09 20:23 : volgarv: 這和友站[D****w],盲目的推DSLR一樣,被不良風氣所染 =============================同上,蓄意疏漏重點========================= → volgarv:我之前當過賣相機的總經理、也當過攝影社團講師 07/10 01:12 → volgarv:我要的是,知道並滿足客人的需求。而不是人體錄音機的店員 07/10 01:13 → volgarv:她都已經表態,沒這方面的需求了,已經知道盲點了 07/10 01:14 : volgarv: 客人要什麼就給什麼..三流。幫助客人知道他要什麼 → volgarv:再賣他什麼,這才是公道的交易 ==============================同上,蓄意疏漏重點========================= → volgarv:當然,僅限門市。資展時,是不管你要什麼東西的 07/10 01:17 → volgarv:和板上諸君一樣,就推自己所該推的,而不必在乎客人的需求 : volgarv:這裡雖不是店家,但是有自慰隊。新手來發問題,也一樣危險 → volgarv:討論區:不知道對方要什麼,就狂推自己喜歡的 07/10 01:25 → volgarv:資訊展:不知道對方要什麼,就狂推利潤高的、有達成壓力的 07/10 01:26 ===================================================================== : 因volgar大的發言已明顯挑起戰火,故本人做如下發言: : ayukawa1984:然後幫她介紹器材的鄉民被你比喻成三流的店員... : ayukawa1984:請問V大你是上來討戰的是嗎?! : 還請版主出面處理。 : 又,如果今後不希望volgar於網友發文後推文,可否先行註明? : 如volgar仍堅持發言,發文者是否有權力維護該文章,刪除volgar的推文呢? 你已經可以提起公訴罪了 不用我去告 只要具檢察官身份 就可以將你提起公訴 --  Let's PARTY☆NIGHT! ^^ http://blog.pixnet.net/volgar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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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14.160 ※ 編輯: volgarv 來自: 220.229.214.160 (07/10 15:48)
1F:推 jokers:可以不要在這裡討論這些嗎? 這應該到組務版去吧? 07/10 15:53
2F:→ volgarv:男人有沒有屌?有屌的話,請那些討戰的 07/10 16:04
3F:→ volgarv:自己捅的漏子,自己收。自己討的戰、放的火、自己滅! 07/10 16:05
4F:→ volgarv:辦不到?不敢承擔自己造成的戰火,和風氣被破壞? 07/10 16:06
5F:→ volgarv:請把自己的屌給剁了!沒種! 07/10 16:07
6F:→ antshen:樓上挺有趣的,真不敢想像PHOTO版沒有您的日子。 07/10 16:27
7F:推 antshen:另外您提的這條法令似乎不是這樣用的,當然我不是這方面專 07/10 16:31
8F:→ antshen:精,也許您有更深入的研究也說不定?? 07/10 16:31
9F:→ volgarv:你當我是笑話,還是丑角? 07/10 16:37
10F:→ volgarv: 07/10 16:37
11F:→ volgarv:他發了檢舉文,就已經構成了「告訴」的事實 07/10 16:38
12F:→ volgarv:發生後,但未對簿公堂(遞狀書),這部分交由法官決定 07/10 16:40
13F:→ antshen:我可沒當你是笑話丑角之類的。只是覺得平常死氣沈沈的版總 07/10 16:41
14F:→ antshen:因為您的出現而活絡了。 07/10 16:41
15F:→ volgarv:可是已向當地管理人員,且不限定為公務員,提出檢舉 07/10 16:41
16F:→ volgarv:這方面,「告訴事實之發生」就很有力量 07/10 16:42
17F:→ volgarv: 07/10 16:42
18F:→ antshen:誣告本身成立條件似乎不容易,何況告的對象是版主?而非執 07/10 16:42
19F:→ antshen:法公務員,建議您朝毀謗這類下手似乎比較容易點 07/10 16:43
20F:→ volgarv:嗯,誣告是上了法院才算沒錯 07/10 16:44
21F:→ volgarv:所以我會朝「變造事實」和「毀謗」這兩方面著手 07/10 16:45
22F:→ volgarv:若我真的被[討噓人]、[女裝癖]做出什麼樣的事 07/10 16:47
23F:推 yts:為什麼我支持v大提告@@ 希望v大真的要提告喔XD (我太無聊了..) 07/10 16:47
24F:→ volgarv:「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利益」這就構成事實了 07/10 16:47
25F:→ volgarv:這次被禁言的話,就算不是以此為由,法官也會認定為[報復] 07/10 16:49
26F:→ antshen: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 07/10 17:02
27F:→ antshen: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 07/10 17:03
28F:→ antshen: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刑法310條節錄) 07/10 17:04
29F:→ volgarv: 07/10 17:24
30F:→ volgarv:總之,我若這次被禁言,就容易勝訴了 07/10 17:24
31F:→ volgarv:不管罪名,是否為這串討論,法院仍有能力裁定是因此串而起 07/10 17:27
32F:→ volgarv:機會雖不高,至少更能有力的確定「已構成毀謗之事實」 07/10 17:29
33F:→ volgarv: 07/10 18:13
34F:→ volgarv:若沒被禁言,也是能勝訴啦,只差在判刑輕重而已 07/10 18:14
35F:→ volgarv:往後會留下刑法前科,就業可能會受限 07/10 18:15
36F:→ volgarv:對之前上級搞這套,這隨隨便便都辦的到,只差他們不在乎 07/10 18:20
37F:→ ggyy3068: 07/10 18:44
38F:→ ggyy3068: 07/10 18:44
39F:→ ggyy3068:我名譽嚴重受損了volgarv永久禁,已經可以提告,感謝boyo 07/10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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