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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hoto 看板] 作者: volgarv (PARTY★NIGHT) 看板: photo 标题: Re: [检举]网友volgarv於6930篇攻击版友、挑起战火 时间: Thu Jul 10 15:38:23 2008 ayukawa1984已断章取义 将事实重新剪贴 成了自己的主张,而不是事实原貌 已犯了刑法了「伪证及诬告罪」 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六九条第二项规定: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 ayukawa1984已构成了这个事实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 ※ 引述《ayukawa1984 (Ayukawa1984)》之铭言: : DEAR 版主: : volgar於PHOTO版6930篇的推文中攻击版友、暗喻版友是三流店员,引起战火! : 开端如下: =========================不爬文,原发文者已不用SLR了================= 推 volgarv:-----------要发言的,请爬完推文再开口吧,感恩--------- 07/09 18:09 → volgarv: 07/09 18:09 → lgrass2004:EOS 50还不错用 铝镁合金的机身 价格也不高 07/09 18:34 → lgrass2004:快门也有1/4000秒 够快 07/09 18:34 : volgarv:----------------似乎有人看不懂中文呢!---------------- =============================蓄意疏漏重点=============================== → volgarv:讲那麽多,重点是「她不会用、也不晓得还有那麽多该学的」 07/09 20:08 → volgarv:那麽,不解决她的问题,却盲目的推手动高阶机,有意义吗? 07/09 20:09 → volgarv:她和别人一样,不懂原理,误以为有SLR、DSLR就天下无敌 07/09 20:19 → volgarv:现在呢?问题获得解决了,她的需求,就只是在「不懂操作 07/09 20:20 → volgarv:、一些简单原理」时,希望也能拍出堪用的成像 07/09 20:21 → volgarv:只是刚开始时,路走偏了而已。 07/09 20:22 → volgarv:还好有及时拉回来。不然,一辈子也不会知道,问题出在那 07/09 20:23 : volgarv: 这和友站[D****w],盲目的推DSLR一样,被不良风气所染 =============================同上,蓄意疏漏重点========================= → volgarv:我之前当过卖相机的总经理、也当过摄影社团讲师 07/10 01:12 → volgarv:我要的是,知道并满足客人的需求。而不是人体录音机的店员 07/10 01:13 → volgarv:她都已经表态,没这方面的需求了,已经知道盲点了 07/10 01:14 : volgarv: 客人要什麽就给什麽..三流。帮助客人知道他要什麽 → volgarv:再卖他什麽,这才是公道的交易 ==============================同上,蓄意疏漏重点========================= → volgarv:当然,仅限门市。资展时,是不管你要什麽东西的 07/10 01:17 → volgarv:和板上诸君一样,就推自己所该推的,而不必在乎客人的需求 : volgarv:这里虽不是店家,但是有自慰队。新手来发问题,也一样危险 → volgarv:讨论区:不知道对方要什麽,就狂推自己喜欢的 07/10 01:25 → volgarv:资讯展:不知道对方要什麽,就狂推利润高的、有达成压力的 07/10 01:26 ===================================================================== : 因volgar大的发言已明显挑起战火,故本人做如下发言: : ayukawa1984:然後帮她介绍器材的乡民被你比喻成三流的店员... : ayukawa1984:请问V大你是上来讨战的是吗?! : 还请版主出面处理。 : 又,如果今後不希望volgar於网友发文後推文,可否先行注明? : 如volgar仍坚持发言,发文者是否有权力维护该文章,删除volgar的推文呢? 你已经可以提起公诉罪了 不用我去告 只要具检察官身份 就可以将你提起公诉 --  Let's PARTY☆NIGHT! ^^ http://blog.pixnet.net/volgar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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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14.160 ※ 编辑: volgarv 来自: 220.229.214.160 (07/10 15:48)
1F:推 jokers:可以不要在这里讨论这些吗? 这应该到组务版去吧? 07/10 15:53
2F:→ volgarv:男人有没有屌?有屌的话,请那些讨战的 07/10 16:04
3F:→ volgarv:自己捅的漏子,自己收。自己讨的战、放的火、自己灭! 07/10 16:05
4F:→ volgarv:办不到?不敢承担自己造成的战火,和风气被破坏? 07/10 16:06
5F:→ volgarv:请把自己的屌给剁了!没种! 07/10 16:07
6F:→ antshen:楼上挺有趣的,真不敢想像PHOTO版没有您的日子。 07/10 16:27
7F:推 antshen:另外您提的这条法令似乎不是这样用的,当然我不是这方面专 07/10 16:31
8F:→ antshen:精,也许您有更深入的研究也说不定?? 07/10 16:31
9F:→ volgarv:你当我是笑话,还是丑角? 07/10 16:37
10F:→ volgarv: 07/10 16:37
11F:→ volgarv:他发了检举文,就已经构成了「告诉」的事实 07/10 16:38
12F:→ volgarv:发生後,但未对簿公堂(递状书),这部分交由法官决定 07/10 16:40
13F:→ antshen:我可没当你是笑话丑角之类的。只是觉得平常死气沈沈的版总 07/10 16:41
14F:→ antshen:因为您的出现而活络了。 07/10 16:41
15F:→ volgarv:可是已向当地管理人员,且不限定为公务员,提出检举 07/10 16:41
16F:→ volgarv:这方面,「告诉事实之发生」就很有力量 07/10 16:42
17F:→ volgarv: 07/10 16:42
18F:→ antshen:诬告本身成立条件似乎不容易,何况告的对象是版主?而非执 07/10 16:42
19F:→ antshen:法公务员,建议您朝毁谤这类下手似乎比较容易点 07/10 16:43
20F:→ volgarv:嗯,诬告是上了法院才算没错 07/10 16:44
21F:→ volgarv:所以我会朝「变造事实」和「毁谤」这两方面着手 07/10 16:45
22F:→ volgarv:若我真的被[讨嘘人]、[女装癖]做出什麽样的事 07/10 16:47
23F:推 yts:为什麽我支持v大提告@@ 希望v大真的要提告喔XD (我太无聊了..) 07/10 16:47
24F:→ volgarv:「足以损害他人名誉、利益」这就构成事实了 07/10 16:47
25F:→ volgarv:这次被禁言的话,就算不是以此为由,法官也会认定为[报复] 07/10 16:49
26F:→ antshen:行为人假如针对特定事项,依其个人之价值判断而提出其主观 07/10 17:02
27F:→ antshen:之意见与评论,纵其评论内容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 07/10 17:03
28F:→ antshen:其名誉,则仍非属本罪之诽谤罪(刑法310条节录) 07/10 17:04
29F:→ volgarv: 07/10 17:24
30F:→ volgarv:总之,我若这次被禁言,就容易胜诉了 07/10 17:24
31F:→ volgarv:不管罪名,是否为这串讨论,法院仍有能力裁定是因此串而起 07/10 17:27
32F:→ volgarv:机会虽不高,至少更能有力的确定「已构成毁谤之事实」 07/10 17:29
33F:→ volgarv: 07/10 18:13
34F:→ volgarv:若没被禁言,也是能胜诉啦,只差在判刑轻重而已 07/10 18:14
35F:→ volgarv:往後会留下刑法前科,就业可能会受限 07/10 18:15
36F:→ volgarv:对之前上级搞这套,这随随便便都办的到,只差他们不在乎 07/10 18:20
37F:→ ggyy3068: 07/10 18:44
38F:→ ggyy3068: 07/10 18:44
39F:→ ggyy3068:我名誉严重受损了volgarv永久禁,已经可以提告,感谢boyo 07/10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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