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iamken55 (傻子)
看板L_Recreation
標題Fw: (a3225737) Re: [申訴] 不服運彩版水桶
時間Mon Oct 16 02:52:38 2023
※ [本文轉錄自 williamken55 信箱]
作者: williamken55 (傻子)
標題: Re: [申訴] 不服運彩版水桶
時間: Mon Oct 16 02:50:23 2023
關於第7點
對於下次違反版規應受嚴厲對待我沒意見
但關於言論須負單據檢視是為什麼,版規哪裡有說需要公開投注證明
如果要以這種方式限制言論,請一視同仁,請版主公告此篇申訴
全部人有相類似的言論,都要事後公開單據供檢視
因為運彩版不是只有我一個人有發表,送錢、佛剛、收不停這種言論,多的是一堆只說買多
少沒負單據的或只有單據沒有金額,那這些是不是都有煽動性
不然這種具歧視性的不公平處分,是毫無依據的限制我個人言論權利,小組長權利應該沒有
大到能無視版規,侵害我的言論自由
※ 引述《a3225737 (HONG)》之銘言
: 1.
: 本站並無規定板主必須公布檢舉人ID及檢舉內容
: 且在板務層級之處分也未有請被檢舉人辯解之程序
: 一般情況是對板主處分不服才提出意見
: 而非公告處分前提出
: 還請申訴人了解
: 2.
: 組務在 #1agDheTm (L_Recreation) 提過
: SportLottery 因有涉及賭博等不符合學術網路討論之範疇
: 且以多次被政府有關單位盯上
: 故組務同意版主嚴格處理看板發言
: 3.
: 依據一般社會大眾之智識而言,顯然不會認為玩運彩是一件無風險、送錢之行為
: 但被檢舉人於看板提及「送錢」、「怎麼賺錢已經大方無私交給你們了」等言論
: 足以讓對運動彩券不熟悉之使用者疏忽風險
: 而非僅針對已長期在該看板活動的使用者
: 雖被檢舉人之言論並無直接慫恿其他使用者下注
: 但此番言論以學術網路精神來說,顯然不適當
: (且綜觀 #1b4vDdhT,被檢舉人言論可能有誤導他人之疑慮)
: 「我投注運彩有賺錢,覺得運彩公司讓我賺錢,我很感激,讚美一下運彩公司都不行」
: 可以,但是有更多非讚美該公司的言論
: 4.
: 被檢舉人於10:08推文提到買一百萬
: 顯然對於其下注之選項有相當之信心
: 但卻於19分鐘後說運彩老闆說太忙忘記幫我下
: 如果這麼有信心能夠於短期投報200%
: 卻未謹慎確認下注是否成功
: 此舉與常情不符
: 然此金額大到足以使其他使用者忽視此投注風險
: 卻後續補充自己根本沒下到
: 此言論影響其他使用者評斷甚鉅
: 應有違反3-6鬧版之規定
: 假消息的部分
: 由於被檢舉人根本沒下注
: 故實際上本站板務人員無法證明此言真偽
: 亦即本站不可能找運彩老闆以證明被檢舉曾經嘗試下注而未果
: 5.
: 違規次數計算
: #1ZlAt9_e (SportLottery) 第一次3-6違規
: #1aOPB8H- (SportLottery)
: 此案實際上為3-6違規累犯改處1-1
: 但先前被組務判決不應適用1-1應以累犯裁處
: 板主在該文章中提及因版主未有主動處理權而無累犯之適用
: 但實際上就組務認知
: 一開始版主判3-6
: 組務也認定3-6成立,但不能用1-1處分應以5-2處分
: 被檢舉人違規事實並未消失
: 惟累犯事實應以實際處分為之
: 故本次違反3-6應以第二次計算為宜
: 6.
: 綜合以上,本次違規應改處3-6+5-2 =60天
: 7.
: 由於被檢舉人多次遊走在板規邊緣
: 且是否下注一直都非本站能夠證實
: 亦即假消息之板規往往無法成立
: 而讓部分有心使用者利用甚至煽動板友之空間
: 為避免再度被政府有關單位盯上導致關板甚至因多次違反學網使用規定而關站
: 被檢舉人下次受板規處分時應以最嚴厲之對待(再度違反3-6即以1-1處分)
: 並且避免此次下100萬空氣單事件
: 未來被檢舉人於 SportLottery 提及任何下注狀況及賺賠結果
: 相關類似言論包括但不限於
: 「送錢」、「錢就一直來」、「早說點滑鼠錢就一直來」、「收不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37.238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illiamken55 (114.37.210.116 臺灣), 10/16/2023 02:52:38
1F:→ Himiko9975: 基本上我同意本板使用者發表類似言論 36.234.46.242 10/16 04:20
2F:→ Himiko9975: 理應皆檢附單據 36.234.46.242 10/16 04:22
3F:→ Himiko9975: 我在#1bB4ZrGV一文也有提,不過我的問 36.234.46.242 10/16 04:23
4F:→ Himiko9975: 題是如果有不符合學術精神之言論,是 36.234.46.242 10/16 04:24
5F:→ Himiko9975: 否皆嚴格限制之?否則日後只會繼續吵言 36.234.46.242 10/16 04:25
6F:→ Himiko9975: 論的議題。 36.234.46.242 10/16 04:25
7F:→ Himiko9975: 倘若僅限制某甲發表特定言論,某乙而 36.234.46.242 10/16 04:52
8F:→ Himiko9975: 不限制,可能會有一天某乙突然被檢舉 36.234.46.242 10/16 04:54
9F:→ Himiko9975: 也抗議說板規未說要檢附單據,這樣會 36.234.46.242 10/16 04:55
10F:→ Himiko9975: 有無窮無盡的申訴案件。 36.234.46.242 10/16 04:56
11F:→ williamken55: 關於第二點判斷有問題,第二點是投 39.14.40.111 10/16 05:22
12F:→ williamken55: 注“非”運彩網站,我投注的是政府 39.14.40.111 10/16 05:22
13F:→ williamken55: 核准的合法公司欸,為什麼需要嚴厲 39.14.40.111 10/16 05:23
14F:→ williamken55: 審核關於合法公司的言論,能說明嗎 39.14.40.111 10/16 05:23
15F:→ williamken55: 第四點,我根本沒說我下了一百萬, 114.37.210.116 10/16 05:29
16F:→ williamken55: 我想表示的是,當時的賠率若下一百 39.14.40.111 10/16 05:33
17F:→ williamken55: 萬贏的話能賺兩百萬 39.14.40.111 10/16 05:33
18F:→ williamken55: 我後來說老板沒下到,我有說我省了 39.14.40.111 10/16 05:35
19F:→ williamken55: 一百萬嗎,為什麼要曲解我的本意 39.14.40.111 10/16 05:35
20F:→ williamken55: 然後下注金額是多少到底跟其他使用 39.14.40.111 10/16 05:37
21F:→ williamken55: 者有甚麼關系,都成年人了自己有多 39.14.40.111 10/16 05:38
22F:→ williamken55: 少能力都無法判斷嗎 39.14.40.111 10/16 05:38
23F:→ williamken55: 版規沒有說不能提下注金額,而且我 39.14.40.111 10/16 05:42
24F:→ williamken55: 就有錢,說金額大影響風險跟本是仇 39.14.40.111 10/16 05:42
25F:→ williamken55: 富的歧視觀點 39.14.40.111 10/16 05:43
26F:→ williamken55: 那請版主修版規,任何人都不得在版 39.14.40.111 10/16 05:43
27F:→ williamken55: 上提到投注金額 39.14.40.111 10/16 05:44
28F:→ williamken55: 還有3-6是散佈不實且具煽動性 39.14.40.111 10/16 05:49
29F:→ williamken55: 首先版上無法證明我的投注,我也不 39.14.40.111 10/16 05:50
30F:→ williamken55: 需要提出,哪裡具不實性,再來我是 39.14.40.111 10/16 05:50
31F:→ williamken55: 有叫誰去偷、搶還是拿生活費、身家 39.14.40.111 10/16 05:51
32F:→ williamken55: 去投注嗎 39.14.40.111 10/16 05:51
33F:→ williamken55: 就因為有出現金額就認定有煽動性根 39.14.40.111 10/16 05:52
34F:→ williamken55: 本說不過去 39.14.40.111 10/16 05:52
35F:→ williamken55: 若認為我的言論不適合我頂多檢討避 39.14.40.111 10/16 05:56
36F:→ williamken55: 免有相同情形,應該不到違反3-6, 39.14.40.111 10/16 05:57
37F:→ williamken55: 不然請提出我哪裡說的不對,或更合 39.14.40.111 10/16 05:58
38F:→ williamken55: 理的解釋 39.14.40.111 10/16 05:58
39F:→ williamken55: 在版規為修正前我的言論都應該獲得 39.14.40.111 10/16 06:00
40F:→ williamken55: 保障 39.14.40.111 10/16 06:00
41F:→ williamken55: 真正該檢討的是版主,為了限制我的 39.14.40.111 10/16 06:07
42F:→ williamken55: 權利處處挑毛病亂水桶,做處分前根 39.14.40.111 10/16 06:07
43F:→ williamken55: 本都沒想過自己站不站的住腳,我根 39.14.40.111 10/16 06:08
44F:→ williamken55: 本是版主濫用權力下的受害者,這個 39.14.40.111 10/16 06:08
45F:→ williamken55: 版主的不是第一次出問題了 39.14.40.111 10/16 06:09
46F:→ williamken55: 以上請小組長更改處分內容 39.14.40.111 10/16 06:12
47F:→ williamken55: 還有若堅持要強加不合理的解釋在我 39.14.40.111 10/16 06:16
48F:→ williamken55: 身上,那我說買100萬,那個說被影 39.14.40.111 10/16 06:17
49F:→ williamken55: 響的沒買到100萬輸錢干我什麼事, 39.14.40.111 10/16 06:17
50F:→ williamken55: 實在有夠無理 39.14.40.111 10/16 06:18
51F:推 willieyang: 回應一下,我超受傷的...才怪,我主 49.216.132.4 10/16 14:29
52F:→ willieyang: 動辭職,一點都沒有受害者的感覺 49.216.132.4 10/16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