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PTTAvenu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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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ingfen :這是舊群組規下的解釋 07/03 10:55
2F:→ chingfen :新組規是新任板主上任"後"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07/03 10:55
3F:→ chingfen :About_Life 07/03 11:03
4F:→ chingfen :z-3-14-12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07/03 11:03
5F:→ chingfen : 20100520 07/03 11:04
6F:→ chingfen :#1FAX2iv- [檢舉] zhongshan/etmiki 疑似使用 07/03 11:04
7F:→ chingfen : 20120202 07/03 11:04
8F:→ chingfen :z-3-3 [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2 修訂版 07/03 11:04
9F:→ chingfen : 20121201 07/03 11:05
10F:→ chingfen :#1I1vxxS1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3 修訂版 v2.0 07/03 11:05
11F:→ chingfen : 20130911 07/03 11:05
12F:→ chingfen :2010修訂版 「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07/03 11:07
13F:→ chingfen :2012 修訂版 新任板主上任後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07/03 11:08
14F:→ chingfen :#1FAX2iv-的時間在於2012修訂版之前,採2010版說明 07/03 11:09
15F:→ chingfen :2010修訂版和2012修訂版之間找無其他群組規修改記錄 07/03 11:11
針對這個部分說明, 2012 修訂版之所以加註「上任後」, 實因 2010 修訂版未強調查板主身分之時間點, 恐產生新任板主於查核時可管理三個看板之誤解; 因此於 2012 修訂版特別加註「上任後」, 使新任板主於查核時僅可管理兩個看板。 又如群組規要求小組長之資格,已擔任小組長者, 並不會因為卸任板主使其失去擔任小組長之資格, 因此所轉錄之判例說明,並不影響於本案之適用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29.139.218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PTTAvenue/M.1404429083.A.11F.html
16F:推 hateOnas :那不是誤解 有判例啊 07/04 10:46
17F:→ hateOnas :雖然現在有改了 07/04 10:47
一直以來都是希望三個,不過 2010 修訂版容易產生分歧。
18F:推 rocfrank :那現在是新群組規了耶 就上訴建立新判例吧! 晚點弄 07/04 12:59
19F:→ rocfrank :原先期望小組長能內部協調好對外統一解釋的 但 現在 07/04 13:00
20F:→ rocfrank :顯然是小組長自己的見解而不處理本案 這叫逼人上訴說 07/04 13:02
本案有私下請教過群組長,唯過程不便公開還請見諒; 若檢舉人仍不服上開解釋則有勞了。 rocfrank: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4 19:41
21F:推 hateOnas :你上一篇轉的就是四個板板主了 GM說不受理 07/04 21:27
22F:→ hateOnas :跟群組長的申訴案裁決你說分歧...那是GM錯? 07/04 21:28
以時間線說明: 審核(上任) 申請板主 ───────────────┼─────────────┼───────→ │ │ 理想版本 至多兩板│上任三板 │超過三板不違規 │ │ 2010版本 至多?板│上任?+1板 │超過三板不違規 │ │ 2012版本 至多兩板│上任三板 │超過三板不違規 │ │ 所謂分歧、誤解,指的是 2010 版本並未加註上任後, 僅寫出 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 是指上圖中之?為 3 ,或是 ?+1 為 3 ,恐生疑義; 因此加註上任後,以說明 ?+1 為 3 , 然而超過審核(上任)時間點後,申請板主致使管理看板超過三板都是不違規的。
23F:推 hateOnas :我當初那篇申訴案 就有把時間序排進去了不是嗎 07/05 15:09
24F:→ hateOnas :#1F9P7S3q (About_Life) 第五點 依照你理想板本 07/05 15:11
25F:→ hateOnas :她就是違規的 那我申訴為什麼失敗 07/05 15:12
26F:→ hateOnas :所以是GM誤解還是我誤解 07/05 15:12
當初申訴時,所使用的群組規應該是 2010 版本。 轉錄本篇主要是說明 「新任板主所管理看板不得超過3板(不計班板、組務板)。 係指上任前板主之資格審查。」 至於當初群組長為何如此判決,請恕在下無從得知並予以回應。
27F:→ chingfen :#1FAX2iv- (About_Life) 上任前而不是上任後 07/06 13:50
28F:→ chingfen : ^^^^^^^^^^^^^群組長說的 07/06 13:50
29F:→ chingfen :新組規是指上任後,舊組規是上任前,依群組長說法 07/06 13:51
30F:→ chingfen :兩版群組規的定義已經明顯不同。 07/06 13:52
31F:→ chingfen :若是要沿用舊組規的定義應該是強調「上任前」,而不 07/06 13:53
32F:→ chingfen :是強調「上任後」... 07/06 13:53
如果「上任後」會被解讀為從上任直到卸任這段時間, 那麼「上任前」是否也會被解讀為從註冊到上任這段時間? 因此,無論強調「上任前」或「上任後」似乎都有模糊地帶。 本案既已送到 #1JjfAVCt (About_Life) , 且檢舉人 rocfrank 之推文, 顯然已使無關生活群組或人群小組之事務受到無妄牽連, 因此靜待群組長判決說明會較為適當。
33F:推 rocfrank :本魯在群組務板該推文是為回應底下推文者 誰先挑釁的 07/06 22:55
34F:→ rocfrank :在申訴本中豪無個人恩怨牽扯 請小組長切勿誤導視聽! 07/06 22:56
上文所提並非個人恩怨,而是無關群組、小組之事務,檢舉人也毋需過度解讀; 群組務板的推文也不便在此敘明,只能歸為推者無心,看者有意, 就讓我們靜待群組長判決吧。 ※ 編輯: cleanwind (220.129.145.221), 07/06/2014 23: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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