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ethna ( )
標題[轉錄](peda) Re: 檢舉 ashin1069 諷刺、挑釁
時間Fri Aug 21 01:18:10 2009
※ [本文轉錄自 anethna 信箱]
作者: anethna ( )
標題: Re: 檢舉 ashin1069 諷刺、挑釁
時間: Wed Aug 5 19:17:21 2009
Peda版主 您好:
感謝您撥冗做出二次判決,然而基於下列事由,本人在此提出異議申訴:
1. 依據西元2008年02月10日公告之現行版規第十一條所載,文章內文出現挑釁
之用字遣詞,應予以相應之處份。而另位相關版友推文之時間,為此法條公
告時間之後。綜上所述,該相關版友已觸犯現行版規,故而提出申訴。依行
為論,另名相關版友完成觸犯版規之動作於版規公告後,與本人出自善意,
修文於文中提醒任意第二人勿誤觸版規之提醒文字無關。綜上所述,判決書
所載之時間不合事由,自然消滅,故而提出異議,申請重新判決。
2. 在您於西元2009年08月02日之判決所載(本人留有當時判決之備份),您也
認為另名相關版友已構成十足的挑釁行為。依十足所代表之詞義,自應予以
情節嚴重之相應判決。故而恭請版主進行相應處份之動作。
以下為處理事件意見書:
版規為版之運行規範,版主為版之運行維護人;版規為版主維運版面所依之本,
公告為版主維運版面所用之器。故而公告不可等閒視之,因此若對公告有增修,
也應另發新公告,由新公告對舊公告進行補修之任務。若直接對公告進行修改,
則歷次判決及相應之正式文書內容,均不可完整重現,徒因公告之內文是否被置
換過,而引起爭端。更有甚者,會讓版友因公告隨時可能被改,而無所適從。此
事之嚴重性,不可等閒視之。版主自上任以來,對各方建言均廣為接納,故而提
出此意見書,供版主做為治理之參考。
Anethna
2009/08/05 19:17
※ 引述《peda (友善的貓)》之銘言:
: 因為ashin1069的推文發言時間,
: 在您的警語補寫之前,
: 所以不列為挑釁。
: 僅以推文警示之。
: (建議要是擔心再有此類情形,可以此警語提醒他人)
: 您建議的補充之處,我會補充加載於原公告內,
: 謝謝您。
: 未竟完美之處,謝謝您的體諒。
: peda
: ※ 引述《anethna ( )》之銘言:
: : Peda版大您好,感謝您理解本人對於草案實行細則之建議。然而於您的二次判決決議書
: : 中,仍未見到針對另名相關版友所裁決之相應處份。煩請版大將相關判決補於二次判決
: : 決議書中,並公告於版上。感謝您撥冗處理本案。
: : Anethna
: : 2009/08/04 18:0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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