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ro2 (想要真相請Q我)
看板L_PTTAvenue
標題Re: 有關Hiro2申訴兩篇文章被砍之處理回覆
時間Tue May 8 23:28:08 2007
※ 引述《absony (你今天熟了嗎?)》之銘言:
: 群組長,Hiro2
: 在下本已不願針對此問題再多作補充
: 亦不想在此進行口舌或邏輯之辯論
: 但既然Hiro2仍有所說詞 我也只好繼續回覆
: 然若您只是持續重複相同且業經回覆之指控
: 在下將停止說明 以節省相關人士的寶貴時間
: : 版主的回覆蠻有趣的
: : 1.請問一下全台灣專科畢業的有幾位?留學澳洲後再留學美國又有幾位?
: 全台灣專科畢業又留澳留美的 你認識的有幾位?
所以版主大人您比我更清楚有幾位?我說有20位您信不信?
要我影印他們學歷證明、畢業證書、護照、出入境許可?I-20?
: : 2.至於米國指的究竟是美國還是當事人所讀的英國,這個大家都知道吧?
: : 框起來的原因就是為了怕有人特地對號入座
: 我不知道當事人是誰 我只知道申訴人是誰
: 當事人是誰還待您提出證據釐清
所以您想告訴我跟群組長的是您不知道我說的朋友是誰?
就認定申訴人是我說的當事人(即朋友)?
: : 3.收過我一盒鳳梨酥就可以告我黑狀,我也蠻無奈的
: : 我每年要寄個一、二十盒出國給朋友,還有,您那位朋友是哪位?
: : 您確定他收到那盒鳳梨酥是我寄的?
: 你說的朋友我不知道意指為誰 我只認識申訴人
: 若他只是以收到鳳梨酥為佐證 我絕對不會受理
^^^^^^^^^^^^^^^^^^^^^^^^^^^^^^^^^^^^^^^^^^^
所以您再一次向我跟群組長強調您不知道我說的朋友是誰?
就認定申訴人是我說的朋友?
就在版上先刪我文,然後說我「惡意中傷」、「散播謠言」?
: : 4.我僅僅說我朋友有問,我從沒說過我朋友是在版上問的吧?
: Hiro2 每個條件單獨拆開來符合的人數當然很多
: 但合在一起的條件都符合者有多少
: 您自己清楚 不要一再模糊焦點
版主大人,您言下之意似乎比我更清楚我的交友狀況耶
模糊焦點的是您耶,您要不要說說看我有幾個朋友就好?
合在一起符合條件的有多少?您說對了我就伏首認罪,可以嗎?
這個不會侵犯申訴人的隱私吧?
: : Absony大人,您這篇回覆已經很明顯的說明了您有多偏頗了
: : 您在受審的時候只挑了上面四個"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說我符合了3.5個
: : 其他不符合的全說是本人「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 : 事實上本人文中說到的不只上述四項,尚包括:(見本版119)
: : 1、後來他申請到「米」國一家還算不錯的學校的CS碩士(不是第一,但是應該有前十)
: : 2、她想要唸醫科,覺得當醫生才是一技之長…
: : 3、朋友的家裡有些小問題,她家只有媽媽一個人在賺錢,家境也並不富有。
: : 4、每次跟我聊到她媽媽的辛苦,她也總是心疼的痛哭流涕
: : 5、但是,朋友所做的跟所說好像又不是同一回事,她迷上了網路遊戲
: : 6、回台灣一段時間了,就一天到晚掛網、跟朋友打屁用msn聊天
: : 7、一點也沒有打算找工作的跡象
: 是否偏頗您有您的主觀想法 我不予評論
: 寫出4個重點只是舉例
: 感謝您補充意見
: 讓人有更多條件可以判斷申訴人符合您所指涉的該名版友之相關特徵
: 以上7項 至少有1-5與申訴人相近似!!!
相近似,有多近似?
您要不要請您的申訴人在不影響他隱私的情況下出來說明一下?
您確定我認識您的申訴人?
還是其實根本沒有什麼申訴人?
: 當然或許您真的不是使用比喻,隱喻方式來影射申訴人
: 或許您說的真有其人 您也說您有相關證據 可否提供?
: : 其他至少7項是不符合的,但是版主說本人這部份是造謠。
: : 這不是非常奇怪嗎?
: : 如果這樣的就可以接受申訴
: : 請問一下:
: : 那今天是不是收過一盒鳳梨酥就可以以1項完全符合,其他10項完全是本人造謠起訴?
: : 今天有人留澳又留美,所以也可以說是當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謠?
: : 今天有人家中只有媽媽一人工作,也是當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謠?
: 若是只有一項相符 在下並不會受理申訴
: 已重複多次提醒 往後在本版針對此點將不再回應
: 謝謝
是,所以四項>1項符合,四項就合理囉?
更別說您完全不知道本人交友狀況
本人交友狀況中四項符合的有多少個你也講不出來
這樣就可以說本人造謠?
: : 其實本人並不在乎有人提告,起訴不代表有罪,這是法理上的常理
: : 更大的問題,也是更重要的問題在於
: : 版主在版上po出
: : 「關於hiro2文中所述該當事人(未經同意)之個人資訊與事實不符,
: : 而且散播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他人。」
: : (見本版122)
: : 一文之前,並進行指控之前
: : 完全、從未詢問過本人意見
: : 也未曾詢問過本人該申訴人是不是本人朋友之可能性
: : 而要求本人在一日之內以信件回覆
: 之所以先砍文才要求解釋 理由如本版133篇所說 亦不再贅述
版主,我申訴的不是你有沒有解釋耶,我申訴的是你說的
「關於hiro2文中所述該當事人(未經同意)之個人資訊與事實不符,
而且散播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他人。」
為什麼你未經私下或公開詢問本人前就說本人惡意中傷?
: : 試問,僅僅因為一人之申訴,就片面公布本人
: : *[m*[1;31m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m,要本人答辯之判決
: : 本人要何從回覆?
: : 另,PTT沒規定一定要以信件回覆版主判決吧?
: 所以PTT有規定在推文回覆版主判決為有效??
: 那就是我們失理 以版主權限逾越站規
: 若真有此一狀況 在下會深切檢討
: 並感激您幫助我多充實了相關規定 有利日後管理版務
: 若無...那麼在版上版主請您以回信方式解釋
: 是否您應該尊重版主?
^^^^^^^^^^^^^^^^^^^^^^^^^^^^^^^^^^
回覆有許多種方式可供選擇、寄信、水球、公開
如果版主善意詢問,本人自然樂於溝通
但在版主十分偏頗的判決文(見上述),且直言本人造謠、惡意中傷下
明顯不尊重本人名聲之情形下,本人需要尊重版主?
個人覺得本人無須「私下」處理此事
還是版主覺得本人這樣回文是挑戰版主公權力?不尊重板主?
: : ^^^^^^^^^^^^^^^^^^^^^^^^^^^^^^^^^^^^^^^^^^^^^^^^^^^^^^^^^^^
: : 版主的邏輯有誤喲
: : 這兩文加起來只是我留澳又留米的朋友有揪我來連署
: : 不代表申請人就是我說的那位留澳又留美的朋友
: 我沒說申請人是您指涉的那位朋友
^^^^^^^^^^^^^^^^^^^^^^^^^^^^^^^^^^^
: 也沒說申訴人就是申請人 您何須多此一舉的解釋?
您幹嘛把引用文刪了呢?
你說的明明就是
: =======================================================================
: 此文再度提及Hiro2所謂之 留澳又留米的朋友
: 且是"那位"朋友揪他來連署熟版的成立的
: 因其所reply之原文已明顯顯示是申訴人揪Hiro2來連署
: 故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原來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訴人
^^^^^^^^^^^^^^^^^^^^^^^^^^^^^^^^^^^^^^^^^^^
請版主看看上面標記的兩行,不要前後矛盾好嗎?
說穿了您不是硬是認定「申訴人」=本人所說的「朋友」嗎?
然後本人所言符合申訴人特質的部份叫「證據」
本人所言不符合申訴人特質的部份叫「造謠」、叫「惡意中傷」?
: 即使非100% 兩者為同一人之機率亦非常高
^^^^^^^^^^^^^^^^^^^^^^^^^^^^^^^^^^^^^^^^^^^^^^^^^^^^^^^^^^^
非常高是多高?
假設我留美又留澳的同學,又加找我連署的有四、五個符合
這個機率可是5/100是20分之一喲
更別說您的申訴人是留「英」的,不是留美
這樣我說的朋友不一定是您的申訴人呀
不過您在算機率之前我還是先問一下
請問版主,在本人交友狀況中,符合你說的四個條件+找我連署的一共有多少人?
你說的出來算機率才有意義,說不出來的話
根本沒有什麼機率的問題
: : 請不要亂推喲
: : 熟版連署為公開之事件
: : 版主也說了他找人連署的方式是包括 (見熟版5198)
: : 小妹懷著感恩的心,在此
: : 對當初在wanted徵求連署,和自己在他各大版上認識來的朋友們、msn的朋友們,
: : 還有還有被我在使用者名單上攻擊神奇的水球朋友們(羞)
: : 這種情形下找本人連署的四五個不只是保守估計喲,我要說四五十個也不過份吧?
: : 連我msn上都有人提醒我去連署呢
: : 請問您的當事人就因為有找我連署,又收到我一盒鳳梨酥就可以提告了?
: 若只是這樣 在下並不會受理申訴 勿再混淆 謝謝
^^^^^^^^^^^^^^^^^^^^^^^^^^^^^^^^^^^^^^^^^^^^^
版主大人呀,還是那句老話
你還是告訴我我的交友狀況如何好了
其中有多少個朋友留學澳洲及美國
又有多少個找我連署,又有多少個我有寄鳳梨酥
說多少個不會影響當事人隱私權吧?
你不知道、也不問我,卻又侈言那名找您申訴的當事人就是我朋友
您不覺得這個理由有點虛?
: : 是嗎?我們來看看版友是怎麼說的:(見本版128)
: : 推 newsmood:當事人確實有可能搞錯了 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 必須先做處눠 05/06 12:54
: : → newsmood:這一句感覺很怪好像誰去隨便檢舉都可以 05/06 12:54
: : → newsmood:因為到時候我可以說是我搞錯了或是記錯了這樣帶過嗎 05/06 12:55
: : 推 aaaashu:這篇也太誇張了吧,留澳又留米,這樣就叫公開個人隱私? 05/06 14:39
: : 推 aaaashu:H大也只不過說他是這位朋友揪來連署也叫有問題? 05/06 14:41
: : → aaaashu:發現錯誤版主會給一個交代? 講清楚你能給什麼交代? 05/06 14:42
: : → aaaashu:口頭道歉還是怎樣? 不然膠帶在7-11一捲才10元啦 05/06 14:42
: : 這樣叫「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 原來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訴人」?
: 您的舉例並不洽當
: aaaashu只是說"這篇也太誇張了吧"云云
: ----
: 顯示其推文當時可能尚未回去看4165文
: 謹單單就一篇文章 版主也不會砍你
: 推 absony:單純寫[留澳又留米]當然不會洩漏 故當初也沒刪文 05/06 14:43
: newsmood推文則是懷疑"保護隱私權難道就能隨便去檢舉"
: 本人也在下面回答
: 推 absony:回newsmood 版主當然會評估可能性 若完全無根據則不會受理 05/06 14:05
: 此二例皆與是否"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並無相關
: 但目前仍不知道以推文來解釋或說明事件的效力為何
: 故往後在本版暫不再回應有關您所舉的推文例子
^^^^^^^^^^^^^^^^^^^^^^^^^^^^^^^^^^^^^^^^^^^^^
真的無關嗎?
版主的論點是:"任何有判斷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原來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訴人」
我只是舉兩個人說明他們看不出來本版(118)與(119)所提是何人而已
無關嗎?
: : 您要不要拿這兩篇文去給任何人說說看這名"留米留澳之人"的人是誰?
: : ^^^^^^^^^^^^^^^^^^^^^^^^^^^^^^^^^^^^^^^^^^^^^^^^^^^^^^^^^^^^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拿去本版118+119去Hate或是Sex上popo看好了
看看有誰就這兩篇能像版主一樣「確實」指出本人所言何人
: : 版主真的蠻奇怪的
: : 熟版連署為PTT公開之事件,今天我要說有四、五十人找我連署亦有可能
: : 我也有可能在wanted看到,或不小心被版主丟水球
: : 本人文章中什麼時候說找我連署的只有一位?
: : 既然沒有說過只有一位,何來「改口」?
: : 好,假設真的只有一位說動了我,請問版主大人
: : 那四五位是誰?其中又是哪一位說動了我?
: : ^^^^^^^^^^^^^^^^^^^^^^^^^^^^^^^^^^^^^^^^^^^^^^^^^^^^^^^^^^^^
: : 這年頭台灣的法律是先提告,再要求當事人提供自己無罪之證明嗎?
: 若是今天我控告你在96年5月8日下午在高雄殺了一個人
: 您當然有辦法提出不在場證明 證明您當時人在其他地方而不在高雄
: 因此您是無罪的 何以不能證明?
^^^^^^^^^^^^^^^^^^^^^^^^^^^^^^^^^^^^^
第一:
您要先證明我有嫌疑
你需要有看到我殺人的人證、有我殺人的兇器、至少要有我殺人的動機、我的指紋
我才需要提出我的不在場證明吧?
問題是從申訴人申訴到您在版上po文之間
您何時傳過隻字片語詢問本人相關事宜?有的話請您舉證,謝謝
在沒有詢問過另外一方之意見下就在熟版上說本人「造謠」、「惡意中傷」
這樣已經算是認定我有罪了吧?
再者:
你不提出來任何人證、物證、卻說我提不出不在場證明就代表我有罪?
案發當時如果全台灣2300萬人有一萬人提不出來不在場證明
是不是都要被判有罪?
親愛的版主大人,我很遺憾您真的不懂法律
: 只有莫須有的 不具體的指控 才會讓被告無法提證吧
^^^^^^^^^^^^^^^^^^^^^^^^^^^
您真是說的十分有道理
當然,你先不要砍文,私下或公開溫和一點徵詢本人意見
我會非常樂意告訴你我指的不是當事人
但是我再強調一次
判決文中指出:
關於hiro2文中所述該當事人(未經同意)之個人資訊與事實不符,
而且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在未經詢問本人之前就這麼說,請問算不算你講的「莫須有的 不具體的指控」
很高興您也同意在這樣的狀況下我無須提證
: 本案十分具體 只要你確實有一位當事人符合您所說的條件
: 您就可以證明您的清白
^^^^^^^^^^^^^^^^^^^^^^^^^^^^^^^^^^^^^^^^^^^^^^^^^^^^^
我不明白具體在哪裡?
今天有個申訴人抓了我就想要告
版主沒有詢問過本人意見、沒有陳列直接、間接證據前就判本人有罪
這個叫「具體」?我不明白這是哪門子的具體
請您的當事人將相關申訴資料在不妨害他隱私的情形下公布
我們來看看是不是同一個人
要我告訴您我朋友的ID當然可以,您先證明我有罪再說
您要保護您的當事人,我不須保護我的當事人?
我真要找也行,但是這年頭有先判人有罪再叫人去提證的嗎?
: 您只要寫信給您所謂的當事人 請他回個信給群族長或版主
: 證實他的確就是你說的那個人 而不是申訴人
: 如此一切真相即可大白
: : 請問版主要不要還要影印我朋友留澳與留美的畢業證書?在天堂的帳號、密碼?
: : 要不要影印我朋友的家庭報稅資料證明他家只有母親一人賺錢?
: : 要不要我朋友寫一篇「我的志願」?以證明他的確不想唸CS要唸醫科?
: 都不用 我只建議您可提供所謂的當事人的ID mail msn
: 這些是您提議要給我對對看的
: 過於嚴苛的證據在下也不會要求你提供
同上:
您要保護您的當事人,我不須保護我的當事人?
: : 版主大人呀,您的法律常識正足以說明您對本事件的認知不足呀…
: : 慎言、慎言
: : 我再強調一次
: : 對於版主在未經私下或公開詢問本人當事人與本人所謂之朋友是否符合
: : 即下斷言公佈本人「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他人」(見本版122)
: : 這種偏頗的判決本人無須私下理會
: : PTT上亦無規定本人必須以信箱回覆
: 我們尊重您不回信的選擇
: 因此一切依照版規處理 謝謝
--
孤獨不是天生的,是當愛上一個人之後才學會的
http://spaces.msn.com/members/hirocomics/
愛上孤獨的電影雜論
有空
來坐坐吧
※ 編輯: Hiro2 來自: 128.255.240.139 (05/09 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