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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sony (你今天熟了吗?)》之铭言: : 群组长,Hiro2 : 在下本已不愿针对此问题再多作补充 : 亦不想在此进行口舌或逻辑之辩论 : 但既然Hiro2仍有所说词 我也只好继续回覆 : 然若您只是持续重复相同且业经回覆之指控 : 在下将停止说明 以节省相关人士的宝贵时间 : : 版主的回覆蛮有趣的 : : 1.请问一下全台湾专科毕业的有几位?留学澳洲後再留学美国又有几位? : 全台湾专科毕业又留澳留美的 你认识的有几位? 所以版主大人您比我更清楚有几位?我说有20位您信不信? 要我影印他们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护照、出入境许可?I-20? : : 2.至於米国指的究竟是美国还是当事人所读的英国,这个大家都知道吧? : : 框起来的原因就是为了怕有人特地对号入座 : 我不知道当事人是谁 我只知道申诉人是谁 : 当事人是谁还待您提出证据厘清 所以您想告诉我跟群组长的是您不知道我说的朋友是谁? 就认定申诉人是我说的当事人(即朋友)? : : 3.收过我一盒凤梨酥就可以告我黑状,我也蛮无奈的 : : 我每年要寄个一、二十盒出国给朋友,还有,您那位朋友是哪位? : : 您确定他收到那盒凤梨酥是我寄的? : 你说的朋友我不知道意指为谁 我只认识申诉人 : 若他只是以收到凤梨酥为佐证 我绝对不会受理 ^^^^^^^^^^^^^^^^^^^^^^^^^^^^^^^^^^^^^^^^^^^ 所以您再一次向我跟群组长强调您不知道我说的朋友是谁? 就认定申诉人是我说的朋友? 就在版上先删我文,然後说我「恶意中伤」、「散播谣言」? : : 4.我仅仅说我朋友有问,我从没说过我朋友是在版上问的吧? : Hiro2 每个条件单独拆开来符合的人数当然很多 : 但合在一起的条件都符合者有多少 : 您自己清楚 不要一再模糊焦点 版主大人,您言下之意似乎比我更清楚我的交友状况耶 模糊焦点的是您耶,您要不要说说看我有几个朋友就好? 合在一起符合条件的有多少?您说对了我就伏首认罪,可以吗? 这个不会侵犯申诉人的隐私吧? : : Absony大人,您这篇回覆已经很明显的说明了您有多偏颇了 : : 您在受审的时候只挑了上面四个"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说我符合了3.5个 : : 其他不符合的全说是本人「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 : 事实上本人文中说到的不只上述四项,尚包括:(见本版119) : : 1、後来他申请到「米」国一家还算不错的学校的CS硕士(不是第一,但是应该有前十) : : 2、她想要念医科,觉得当医生才是一技之长… : : 3、朋友的家里有些小问题,她家只有妈妈一个人在赚钱,家境也并不富有。 : : 4、每次跟我聊到她妈妈的辛苦,她也总是心疼的痛哭流涕 : : 5、但是,朋友所做的跟所说好像又不是同一回事,她迷上了网路游戏 : : 6、回台湾一段时间了,就一天到晚挂网、跟朋友打屁用msn聊天 : : 7、一点也没有打算找工作的迹象 : 是否偏颇您有您的主观想法 我不予评论 : 写出4个重点只是举例 : 感谢您补充意见 : 让人有更多条件可以判断申诉人符合您所指涉的该名版友之相关特徵 : 以上7项 至少有1-5与申诉人相近似!!! 相近似,有多近似? 您要不要请您的申诉人在不影响他隐私的情况下出来说明一下? 您确定我认识您的申诉人? 还是其实根本没有什麽申诉人? : 当然或许您真的不是使用比喻,隐喻方式来影射申诉人 : 或许您说的真有其人 您也说您有相关证据 可否提供? : : 其他至少7项是不符合的,但是版主说本人这部份是造谣。 : : 这不是非常奇怪吗? : : 如果这样的就可以接受申诉 : : 请问一下: : : 那今天是不是收过一盒凤梨酥就可以以1项完全符合,其他10项完全是本人造谣起诉? : : 今天有人留澳又留美,所以也可以说是当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谣? : : 今天有人家中只有妈妈一人工作,也是当事人,其他都是本人造谣? : 若是只有一项相符 在下并不会受理申诉 : 已重复多次提醒 往後在本版针对此点将不再回应 : 谢谢 是,所以四项>1项符合,四项就合理罗? 更别说您完全不知道本人交友状况 本人交友状况中四项符合的有多少个你也讲不出来 这样就可以说本人造谣? : : 其实本人并不在乎有人提告,起诉不代表有罪,这是法理上的常理 : : 更大的问题,也是更重要的问题在於 : : 版主在版上po出 : : 「关於hiro2文中所述该当事人(未经同意)之个人资讯与事实不符, : : 而且散播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他人。」 : : (见本版122) : : 一文之前,并进行指控之前 : : 完全、从未询问过本人意见 : : 也未曾询问过本人该申诉人是不是本人朋友之可能性 : : 而要求本人在一日之内以信件回覆 : 之所以先砍文才要求解释 理由如本版133篇所说 亦不再赘述 版主,我申诉的不是你有没有解释耶,我申诉的是你说的 「关於hiro2文中所述该当事人(未经同意)之个人资讯与事实不符, 而且散播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他人。」 为什麽你未经私下或公开询问本人前就说本人恶意中伤? : : 试问,仅仅因为一人之申诉,就片面公布本人 : : *[m*[1;31m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m,要本人答辩之判决 : : 本人要何从回覆? : : 另,PTT没规定一定要以信件回覆版主判决吧? : 所以PTT有规定在推文回覆版主判决为有效?? : 那就是我们失理 以版主权限逾越站规 : 若真有此一状况 在下会深切检讨 : 并感激您帮助我多充实了相关规定 有利日後管理版务 : 若无...那麽在版上版主请您以回信方式解释 : 是否您应该尊重版主? ^^^^^^^^^^^^^^^^^^^^^^^^^^^^^^^^^^ 回覆有许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寄信、水球、公开 如果版主善意询问,本人自然乐於沟通 但在版主十分偏颇的判决文(见上述),且直言本人造谣、恶意中伤下 明显不尊重本人名声之情形下,本人需要尊重版主? 个人觉得本人无须「私下」处理此事 还是版主觉得本人这样回文是挑战版主公权力?不尊重板主? : : ^^^^^^^^^^^^^^^^^^^^^^^^^^^^^^^^^^^^^^^^^^^^^^^^^^^^^^^^^^^ : : 版主的逻辑有误哟 : : 这两文加起来只是我留澳又留米的朋友有揪我来连署 : : 不代表申请人就是我说的那位留澳又留美的朋友 : 我没说申请人是您指涉的那位朋友 ^^^^^^^^^^^^^^^^^^^^^^^^^^^^^^^^^^^ : 也没说申诉人就是申请人 您何须多此一举的解释? 您干嘛把引用文删了呢? 你说的明明就是 : ======================================================================= : 此文再度提及Hiro2所谓之 留澳又留米的朋友 : 且是"那位"朋友揪他来连署熟版的成立的 : 因其所reply之原文已明显显示是申诉人揪Hiro2来连署 : 故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原来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诉人 ^^^^^^^^^^^^^^^^^^^^^^^^^^^^^^^^^^^^^^^^^^^ 请版主看看上面标记的两行,不要前後矛盾好吗? 说穿了您不是硬是认定「申诉人」=本人所说的「朋友」吗? 然後本人所言符合申诉人特质的部份叫「证据」 本人所言不符合申诉人特质的部份叫「造谣」、叫「恶意中伤」? : 即使非100% 两者为同一人之机率亦非常高 ^^^^^^^^^^^^^^^^^^^^^^^^^^^^^^^^^^^^^^^^^^^^^^^^^^^^^^^^^^^ 非常高是多高? 假设我留美又留澳的同学,又加找我连署的有四、五个符合 这个机率可是5/100是20分之一哟 更别说您的申诉人是留「英」的,不是留美 这样我说的朋友不一定是您的申诉人呀 不过您在算机率之前我还是先问一下 请问版主,在本人交友状况中,符合你说的四个条件+找我连署的一共有多少人? 你说的出来算机率才有意义,说不出来的话 根本没有什麽机率的问题 : : 请不要乱推哟 : : 熟版连署为公开之事件 : : 版主也说了他找人连署的方式是包括 (见熟版5198) : : 小妹怀着感恩的心,在此 : : 对当初在wanted徵求连署,和自己在他各大版上认识来的朋友们、msn的朋友们, : : 还有还有被我在使用者名单上攻击神奇的水球朋友们(羞) : : 这种情形下找本人连署的四五个不只是保守估计哟,我要说四五十个也不过份吧? : : 连我msn上都有人提醒我去连署呢 : : 请问您的当事人就因为有找我连署,又收到我一盒凤梨酥就可以提告了? : 若只是这样 在下并不会受理申诉 勿再混淆 谢谢 ^^^^^^^^^^^^^^^^^^^^^^^^^^^^^^^^^^^^^^^^^^^^^ 版主大人呀,还是那句老话 你还是告诉我我的交友状况如何好了 其中有多少个朋友留学澳洲及美国 又有多少个找我连署,又有多少个我有寄凤梨酥 说多少个不会影响当事人隐私权吧? 你不知道、也不问我,却又侈言那名找您申诉的当事人就是我朋友 您不觉得这个理由有点虚? : : 是吗?我们来看看版友是怎麽说的:(见本版128) : : 推 newsmood:当事人确实有可能搞错了 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必须先做处눠 05/06 12:54 : : → newsmood:这一句感觉很怪好像谁去随便检举都可以 05/06 12:54 : : → newsmood:因为到时候我可以说是我搞错了或是记错了这样带过吗 05/06 12:55 : : 推 aaaashu:这篇也太夸张了吧,留澳又留米,这样就叫公开个人隐私? 05/06 14:39 : : 推 aaaashu:H大也只不过说他是这位朋友揪来连署也叫有问题? 05/06 14:41 : : → aaaashu:发现错误版主会给一个交代? 讲清楚你能给什麽交代? 05/06 14:42 : : → aaaashu:口头道歉还是怎样? 不然胶带在7-11一卷才10元啦 05/06 14:42 : : 这样叫「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 : 原来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诉人」? : 您的举例并不洽当 : aaaashu只是说"这篇也太夸张了吧"云云 : ---- : 显示其推文当时可能尚未回去看4165文 : 谨单单就一篇文章 版主也不会砍你 : 推 absony:单纯写[留澳又留米]当然不会泄漏 故当初也没删文 05/06 14:43 : newsmood推文则是怀疑"保护隐私权难道就能随便去检举" : 本人也在下面回答 : 推 absony:回newsmood 版主当然会评估可能性 若完全无根据则不会受理 05/06 14:05 : 此二例皆与是否"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并无相关 : 但目前仍不知道以推文来解释或说明事件的效力为何 : 故往後在本版暂不再回应有关您所举的推文例子 ^^^^^^^^^^^^^^^^^^^^^^^^^^^^^^^^^^^^^^^^^^^^^ 真的无关吗? 版主的论点是:"任何有判断能力的人只要回去看4165篇文都可以了解" 原来Hiro2所指的"留米留澳之人"就是申诉人」 我只是举两个人说明他们看不出来本版(118)与(119)所提是何人而已 无关吗? : : 您要不要拿这两篇文去给任何人说说看这名"留米留澳之人"的人是谁? : : ^^^^^^^^^^^^^^^^^^^^^^^^^^^^^^^^^^^^^^^^^^^^^^^^^^^^^^^^^^^^ 如果可以的话,我们拿去本版118+119去Hate或是Sex上popo看好了 看看有谁就这两篇能像版主一样「确实」指出本人所言何人 : : 版主真的蛮奇怪的 : : 熟版连署为PTT公开之事件,今天我要说有四、五十人找我连署亦有可能 : : 我也有可能在wanted看到,或不小心被版主丢水球 : : 本人文章中什麽时候说找我连署的只有一位? : : 既然没有说过只有一位,何来「改口」? : : 好,假设真的只有一位说动了我,请问版主大人 : : 那四五位是谁?其中又是哪一位说动了我? : : ^^^^^^^^^^^^^^^^^^^^^^^^^^^^^^^^^^^^^^^^^^^^^^^^^^^^^^^^^^^^ : : 这年头台湾的法律是先提告,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无罪之证明吗? : 若是今天我控告你在96年5月8日下午在高雄杀了一个人 : 您当然有办法提出不在场证明 证明您当时人在其他地方而不在高雄 : 因此您是无罪的 何以不能证明? ^^^^^^^^^^^^^^^^^^^^^^^^^^^^^^^^^^^^^ 第一: 您要先证明我有嫌疑 你需要有看到我杀人的人证、有我杀人的凶器、至少要有我杀人的动机、我的指纹 我才需要提出我的不在场证明吧? 问题是从申诉人申诉到您在版上po文之间 您何时传过只字片语询问本人相关事宜?有的话请您举证,谢谢 在没有询问过另外一方之意见下就在熟版上说本人「造谣」、「恶意中伤」 这样已经算是认定我有罪了吧? 再者: 你不提出来任何人证、物证、却说我提不出不在场证明就代表我有罪? 案发当时如果全台湾2300万人有一万人提不出来不在场证明 是不是都要被判有罪? 亲爱的版主大人,我很遗憾您真的不懂法律 : 只有莫须有的 不具体的指控 才会让被告无法提证吧 ^^^^^^^^^^^^^^^^^^^^^^^^^^^ 您真是说的十分有道理 当然,你先不要砍文,私下或公开温和一点徵询本人意见 我会非常乐意告诉你我指的不是当事人 但是我再强调一次 判决文中指出: 关於hiro2文中所述该当事人(未经同意)之个人资讯与事实不符, 而且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 在未经询问本人之前就这麽说,请问算不算你讲的「莫须有的 不具体的指控」 很高兴您也同意在这样的状况下我无须提证 : 本案十分具体 只要你确实有一位当事人符合您所说的条件 : 您就可以证明您的清白 ^^^^^^^^^^^^^^^^^^^^^^^^^^^^^^^^^^^^^^^^^^^^^^^^^^^^^ 我不明白具体在哪里? 今天有个申诉人抓了我就想要告 版主没有询问过本人意见、没有陈列直接、间接证据前就判本人有罪 这个叫「具体」?我不明白这是哪门子的具体 请您的当事人将相关申诉资料在不妨害他隐私的情形下公布 我们来看看是不是同一个人 要我告诉您我朋友的ID当然可以,您先证明我有罪再说 您要保护您的当事人,我不须保护我的当事人? 我真要找也行,但是这年头有先判人有罪再叫人去提证的吗? : 您只要写信给您所谓的当事人 请他回个信给群族长或版主 : 证实他的确就是你说的那个人 而不是申诉人 : 如此一切真相即可大白 : : 请问版主要不要还要影印我朋友留澳与留美的毕业证书?在天堂的帐号、密码? : : 要不要影印我朋友的家庭报税资料证明他家只有母亲一人赚钱? : : 要不要我朋友写一篇「我的志愿」?以证明他的确不想念CS要念医科? : 都不用 我只建议您可提供所谓的当事人的ID mail msn : 这些是您提议要给我对对看的 : 过於严苛的证据在下也不会要求你提供 同上: 您要保护您的当事人,我不须保护我的当事人? : : 版主大人呀,您的法律常识正足以说明您对本事件的认知不足呀… : : 慎言、慎言 : : 我再强调一次 : : 对於版主在未经私下或公开询问本人当事人与本人所谓之朋友是否符合 : : 即下断言公布本人「散播不实谣言、恶意中伤他人他人」(见本版122) : : 这种偏颇的判决本人无须私下理会 : : PTT上亦无规定本人必须以信箱回覆 : 我们尊重您不回信的选择 : 因此一切依照版规处理 谢谢 -- 孤独不是天生的,是当爱上一个人之後才学会的 http://spaces.msn.com/members/hirocomics/ 爱上孤独的电影杂论 有空 来坐坐吧 ※ 编辑: Hiro2 来自: 128.255.240.139 (05/09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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