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L_LifePlan
標題[申訴] pognini 任意刪除他人推文
時間Sun Oct 21 15:32:40 2012
一.申訴人ID:p55555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pognini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溝通完畢
三.此申訴之判決︰
(a)該判決文章編號:
(b)判決內容:
四.不服理由︰
1.pognini任意刪除他人推文
2.
┌─────────────────────────────────────┐
│ 文章代碼(AID):
#1GMUNt6p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修正板規和重新判?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Examination/M.1348068855.A.1B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69 Ptt幣 │
└─────────────────────────────────────┘
● 151 ! 9/19 P55555 □ [公告] 修正板規和重新判決。
該公告文內,業已說明,修改即包括大部分刪除 小部分刪除和全部刪除
基於國考板慣例,刪除他人推文即是違規行為
3.
現行板主蓄意刪除他人推文,屬違規
被刪除之推文內容,亦沒有違規。現任板主故意刪除之行為,顯然違反言論自由
蓄意刪除他人之意見
4.
又,PTT之規範當然不能違反中華民國之法律
電磁記錄視為文書
現任板主故意刪除他人推文,顯然違反妨礙電腦使用罪,和毀壞文書罪
該行為已觸法!!!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以下轉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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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196.137
1F:推 RankA56:你少引了220第2項準文書的的規定 10/21 16:15
2F:→ P55555:樓上 XDDD 我有打電磁記錄視為文書 哈 10/21 16:19
3F:→ RankA56:要有法條來支持你啊~~改題老師不是你說是他就算你對的~ 10/21 16:22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了解 補上了XDDDDDDDDDD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196.137 (10/21 16:30)
4F:推 fangyha:沒組務長 那會有人來嗎? 10/21 16:30
5F:推 rocfrank:並不是我們對新上任的板主多所苛刻 而是一個言行不一以雙 10/21 19:04
6F:→ rocfrank:重標準處理板務的風格 與板眾互動模式 往往不思溝通動輒 10/21 19:07
7F:→ rocfrank:無限上綱用挾帶罷免案此等方式引起不必要的爭端 10/21 19:13
8F:→ hateOnas:我是組內板主可以推文 10/21 19:32
9F:→ GeminiMan:非當事人與組內板主請勿推文回應,RankA56、fangyha、 10/21 19:43
10F:→ GeminiMan:rocfrank 均警告一次。 10/21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