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看板L_LifePlan
标题[申诉] pognini 任意删除他人推文
时间Sun Oct 21 15:32:40 2012
一.申诉人ID:p55555
二.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板主:pognini
(b)此案是否与板主沟通完成:沟通完毕
三.此申诉之判决︰
(a)该判决文章编号:
(b)判决内容:
四.不服理由︰
1.pognini任意删除他人推文
2.
┌─────────────────────────────────────┐
│ 文章代码(AID):
#1GMUNt6p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修正板规和重新判?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Examination/M.1348068855.A.1B3.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69 Ptt币 │
└─────────────────────────────────────┘
● 151 ! 9/19 P55555 □ [公告] 修正板规和重新判决。
该公告文内,业已说明,修改即包括大部分删除 小部分删除和全部删除
基於国考板惯例,删除他人推文即是违规行为
3.
现行板主蓄意删除他人推文,属违规
被删除之推文内容,亦没有违规。现任板主故意删除之行为,显然违反言论自由
蓄意删除他人之意见
4.
又,PTT之规范当然不能违反中华民国之法律
电磁记录视为文书
现任板主故意删除他人推文,显然违反妨碍电脑使用罪,和毁坏文书罪
该行为已触法!!!
第 352 条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 359 条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於公
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以下转录相关证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33.196.137
1F:推 RankA56:你少引了220第2项准文书的的规定 10/21 16:15
2F:→ P55555:楼上 XDDD 我有打电磁记录视为文书 哈 10/21 16:19
3F:→ RankA56:要有法条来支持你啊~~改题老师不是你说是他就算你对的~ 10/21 16:22
第 220 条
在纸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号、图画、照像,依习惯或特约,足以为表示
其用意之证明者,关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书论。
录音、录影或电磁纪录,藉机器或电脑之处理所显示之声音、影像或符号
,足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亦同。
了解 补上了XDDDDDDDDDD
※ 编辑: P55555 来自: 36.233.196.137 (10/21 16:30)
4F:推 fangyha:没组务长 那会有人来吗? 10/21 16:30
5F:推 rocfrank:并不是我们对新上任的板主多所苛刻 而是一个言行不一以双 10/21 19:04
6F:→ rocfrank:重标准处理板务的风格 与板众互动模式 往往不思沟通动辄 10/21 19:07
7F:→ rocfrank:无限上纲用挟带罢免案此等方式引起不必要的争端 10/21 19:13
8F:→ hateOnas:我是组内板主可以推文 10/21 19:32
9F:→ GeminiMan:非当事人与组内板主请勿推文回应,RankA56、fangyha、 10/21 19:43
10F:→ GeminiMan:rocfrank 均警告一次。 10/21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