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comaster (謀定而後動)
看板L_LifePlan
標題Re: <申訴>對於信用卡版有關bachiku案件判決不服
時間Mon May 22 04:09:16 2006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以下檢附PTTLAW之判例,名片檔放置商業連結並不屬違規行為
: 簽名檔如同名片檔,可視個人需求編輯
: 只要不要罵人/病毒等害人不法之內容,均不干涉
: 故此案駁回
說明一:
簽名檔如同名片檔,可視個人需求編輯
說明二:
以下檢附《PttLaw》 時間 Tue Jan 17 23:53:53 2006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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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LYBELL3 (救救孩子……) 站內 PttLaw
標題 [判決] ukyo99999不當編輯名片檔 12/20/05
時間 Tue Jan 17 23:53:5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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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原告saute之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簡附理由:
前開判決僅係對放置商業連結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作說明,
於有積極廣告行為時,依其情狀仍得構成違規廣告行為。
按本院已於bowl案判決述及名片檔與公開文章間之區別。
名片檔公開性固不如公開看板,惟若同時於公開看板上發表文章,
或於暱稱、ID揭露名片檔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積極展示名片檔。名
片檔經補強公開性後,效力與一般看板文章並無二致,應採同於看
板文章之審查基準。得類推適用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
惟被告暱稱中僅言及「電腦事」等語云云,尚難認有公開
積極展示等行為,自不構成違規行為
說明三:
結合說明一與說明二後,可知:簽名檔如同名片檔,可視個人需求編輯。
本人此申訴案中,簽名檔之商業網址連結,有同時於公開看板上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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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積極展示其簽名檔,經補強公開性後,簽名檔之效力與一般看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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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二致,應採同於看板文章之審查基準。得類推適用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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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四:
說明二所引用的判決是較新的判決,請小組長再考慮一下。
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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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 PttLaw
: 標題: Re: 檢舉-商業名片
: 時間: Mon Nov 8 01:06:22 2004
: 違規行為應至Violation板檢舉
: 且
: 在名片檔中放置商業連結
: 並不屬違規行為
: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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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212.3
※ 編輯: ecomaster 來自: 59.104.212.3 (05/22 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