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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bonneluck 被申訴人:angel07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決內容:文章代碼(AID): #1ZJMcxQy (part-time) 板主裁決為刪除帳號 請附上原判決公告之文章代碼 或路徑。 申訴訴求: 10/24 經友人提醒angel07有對本人之文章提出檢舉 補充針對angel07所稱之「誹謗」檢舉答辯: angel07所提及之文章 文章代碼(AID): #1ZJMcxQy (part-time) 內,本人僅係徵求人員幫忙, 全文「並無任何提及或針對angel07之言論」, 僅有板主對我恫嚇欲刪除本人帳號之言語, 自無對angel07構成誹謗之可能,是其空言檢舉,請予駁回, 另請併予斟酌是否有濫行提起檢舉之行為。 另因為免之後無法發言為自己辯解, 另行就本申訴文補充答辯如下: 1.按人民有言論及表意之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 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同此意旨)。又刑法第310 條之誹   謗罪,其構成要件以行為人基於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而為指   摘、傳述,且所指摘傳述之事項,在客觀上足以造成毀損他   人名譽之結果者始足當之,至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   觀感受為認定標準。而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   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   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   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   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 2.關於本申訴文之表達,均係基於angel07對於本人的恫嚇與收到 本人申訴請不要刪除帳號後僅以「無效」回覆而全然未提及 其上開所辯僅係以「板友」身分發表言論,足資證明angel07 無論是在推文中或係對本人之回信中所作所為均係以「板主」 行使公權力為之。其上開所辯僅以「板友」身分,所辯顯屬無稽。 3. 再按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主觀要件為:「基於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 客觀要件為:所指摘傳述之「事項」,在客觀上足以造成毀損他   人名譽之結果者始足當之。 主觀上本人係為恐因帳號被angel07刪除而為之申訴, 而與angel07該人之名譽無涉, 況本人與angel07間並無認識亦不存在任何仇隙, 足認本人並無何主觀上毀損angel07之故意與動機 客觀要件而言,本人所陳述均為本案之真實來龍去脈及本人真實「感受」 本人在被恫嚇將被砍帳號那天本人驚嚇到凌晨一直思考該怎麼辦的方式, 在對ptt應去何處申訴亦全然無所知悉, 直至凌晨發現組務板,始從凌晨開始發文並因害怕帳號被刪除而一直補充、編輯本文 至凌晨快5點 所陳述均為本人基於自身就研讀法律及實務見解的認知與自身「感受」之描述與答辯 , 除益徵本人並無上開主觀要件之故意, 亦難認客觀上有何足以造成何人毀損名譽之結果。 4.再者,退萬步言, 另有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本人僅係因害怕帳戶被刪除的申訴與答辯,已如前述, 而善意發表本篇文章,以求權利救濟, 是本人之言論亦屬於免責範圍內。 5.綜上所述, 第一, angel07檢舉本人「誹謗」之文章代碼(AID): #1ZJMcxQy (part-time) 其中並無任何關於angel之言論, 自無任何對angel07構成誹謗之可能, 請求對該檢舉予以駁回,並併予審酌是否有濫行檢舉之行為。 第二,為免之後無法為自己辯解之提前辯解: 就本申訴文,本人並無誹謗之主觀故意,僅係陳述遭angel07恫稱欲刪除本人帳號 而感到驚恐,且向angel07申訴無效後,基於本人的主觀「感受」與對法律知識的 了解而所為之陳述,全無何毀損他人名譽而指摘不實「事實」之行為與故意 第三,本人身為無心誤踩板規之ptt使用者, 對於angel07恫稱欲刪除本人帳號之事予以評論, 已難認係「惡意為不實之誹謗言論」 又本人並非ptt管理事務之人,自不清楚有誰有權刪除或申請刪除帳號, 且本人已先去信向angel07申訴請其勿刪除本人帳戶, 惟僅遭angel07回覆「無效」, 是以本人自然以為angel07對於本人請求其勿刪除本人帳戶之申訴無效, 並更加相信板主確有該等刪除帳號之權限, 是本人並非故意虛捏不實之事實,且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自難以誹謗罪相繩。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第四,關於板主對於使用者之言行舉止, 均影響該板使用者全體之權利,是對於angel07言行舉止是否得當, 應認為係屬「可受公評之事」,依上開刑法311條,亦屬免責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試想, 基於一般ptt使用者之角度,板主濫行對使用者恫稱欲刪除使用者帳號,若每板板主,仿 而效之,ptt將如何? 每個板的風氣將如何? 合法嗎? 是ptt無論如何仍於今日努力獨立立足於台灣網路平台的初衷想達到的嗎? 請併予審酌。 最後補充, ptt縱為站方與使用者間達成之「民事」條款而使用, 惟使用者之任何行為仍應置於內國法內檢視是否合法, 無論是基本的內國法應予遵守, 另亦有訴訟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等基本法則, 建請站方得以在未來一併列入考量, 以期共同維護ptt擁有良好友善的網路環境。 身為始終非常希望ptt能夠永遠在時代變遷中, 屹立不搖,而不受任何外力影響而獨立使用平台的使用者, 非常感謝站方數十幾年始終拒絕商業化之經營, 縱然網軍入侵,惟仍努力禁止惡化,非常感謝, 惟就一般正常小市民沒拿錢的非網軍使用者之權益, 亦期得以得到相當程度之保障, 以求共同打造更好的ptt使用環境, 非常感謝。 ---答辯結束分隔線 10/23 補充申訴, Angel07對於其本身所涉可能已然違法行為包括違法行使公權力威脅恫嚇ptt使用者一節, 全未說明,亦未待小組長裁示,逕為退文處分,其行為已違背憲法第8條訴訟權保障精神 。ptt法規再大亦不應有違背憲法精神之行為。其已然違背憲法對個人權利之保障。請併 予審酌。 10/20 12:24補充: 答辯人之答辯為空言卸責之詞,不足憑採,補充申訴理由請容今天晚上下班後再行簡要補 陳,請給予一些時間,謝謝小組長。 10/20 20:42補充: 手機排版請見諒 針對以下幾點論述: 1.angel07辯稱不存在實體處分,僅係以板友身分發言云云並不可採,所申訴之客體亦非 不存在,而是應予正視之一板之板主言行是否適任: Angel07在收到我的自行去信道歉坦承因有特殊考量必須刪除推文的信之後,全無回信, 並逕於文下聲稱要刪除我的帳號,並於我去信再行申訴不應刪除我的帳號後僅回覆:「無 效」。 基上可見,angel07「要刪除我的帳號」言論,並非以所謂「板友」身分對我的文章之「 意見」,已為「代表ptt公權力」之行使。 而即使是我業已為ptt多年使用者,但對ptt均僅在自己常去的板看文章,對於站務組務權 限分配完全不清楚,誰才能夠刪除帳號的規定自然完全不清楚,angel07之於我而言只是 一個在ptt世界中「執行公權力之人。」 再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134條定有明文。 板主說什麼我自然均相信,是以我昨天一整天都感到相當恐懼害怕,才會在凌晨五點還頂 著黑眼圈還努力想讓自己帳號不被刪除。 本案之於我而言,如同一般市民對於警察一樣,如果在ptt世界裡有個網路警察告訴我, 我即將被消失在這世界上。 則輔以上開刑法規定之避免公務員濫用權限為不法行為之立法意旨,以及虛擬人格亦應被 肯定具有人格權之實務見解,angel07此舉是否涉及對我有恐嚇行為之刑法305條罪嫌?請 予以斟酌。 板主既為ptt執行公權力之人,自應知道其本身言論即代表ptt公權力本身,於文章中竟藉 以公權力之名恐嚇我帳號將被刪除,並於我去信申訴不要刪除我帳號時對我置若罔聞,此 舉是否適當?是否仍再適任為PTT板主?恐有疑義。 2.不區分情節硬是要我接受符合版規的處罰我沒有其餘爭執空間,但若是如此之邏輯,是 否就算我有想要隱蔽之資訊即時遭他人公開而可能損及我個人權益我也完全不能吭聲?我 已主動去信說明原委,實屬非不得已而為之,刑法上尚會就各種違法情狀予以不同之考量 ,angel07除對我出言恐嚇外亦全然置之不理,態度傲慢。 另毫不區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之處罰,僵硬的板規與板主惡劣恐嚇之態度,均顯然已與比 例原則相悖,該板規是否有違背法律制定基本原則之處,請予斟酌。 3.其餘意見同下所述,請撤銷該決定並慎思該位板主之言行是否有違法執行公權力之處, 而是否再適任一板之主繼續於ptt中行使公權力。 — 1. 板主刪除帳號的處份已經逾越part-time板板規 罪刑法定,逾越部分應為違法, 例如藥事法轉讓禁藥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卻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是違法判決,應予以撤銷。 該板主的處份已經逾越part-time板板規,應為違法處分,應予以撤銷 2. 況網路上之虛擬帳號,亦有見解認同樣得享有如社會自然人人格權之保護, 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1429號甚明, angel07僅因我的無心之過及情急之下未及多加思量之違規行為, 即欲逕自以此為由消滅業經實務見解認可之同樣受人格權保障之網路帳號之存在, 應認angel07未慮上開我國實務見解與法律規定,逕為刪除帳號之處分, 應有違法之虞,ptt亦非法外之地,亦非人治極權之處, 該決定顯然已有悖於我國法律對於網路帳號之人格權保障, 亦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請予以撤銷該決定。 3. 且angel07此舉無疑鼓勵今後所有違規之人均閉不吭聲, 若未經檢舉反而可逃過一劫, 自首反而自投羅網得到更重之懲罰。 若此風助長, 甚或者亦可能加重每個板板主負擔, 責令每個板的板主對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檢查是否有違規之處, 亦已與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網路交流環境之主旨相悖,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負擔, 使得已為無給職之大板板主越加無人擔任管理板務之意願, 而使ptt已然惡化的網路生態更加惡化。 4. 請求考量為: (1)初犯、 (2)未經檢舉主動自首、 (3)一時情急不知道怎麼辦而無心誤踩板規,並非故意或惡意違規等情 從輕量處 申訴理由: 請將相關證據信件或看板文章用 原文轉錄方式請轉錄至組務版, 文章裁罰爭議,未附原文、相關資料者將無法受理。 從來沒有在ptt刪過推文 因為文章裡已經刻意隱匿店名 但也已經清楚標明地點性質 並無違法之處 惟因有板友在推文中刻意猜測店名 已與發文初衷相悖 才將臆測店名之推文刪除 初衷僅是想將事情單純化 況一開始並不知刪除推文將遭何種懲處 經板友提醒後才主動向板主自首 未經板主回信 卻換來板主噓文稱:非正當理由 不砍帳號不足以遏止歪風 問題一:歪風在哪裡?我從來沒有刪過推文?何來歪風?     我也很少上PART-TIME板,縱然曾有人在該板刪除推文, 與我何關?此「歪風」既非因我而起,亦非因我而生,     為何要由我承擔? 板主辛苦執行板務的怒火為何要由我全部承擔?? 問題二:推文猜測地點後我心急 一心急就只好刪除推文 非故意而犯之,     過失犯依照刑法第25條都可以減輕其刑,何以板主不聽我說話而處以極刑? 問題三:在未有人檢舉情況下我自動去信板主道歉 承認錯誤 請求從輕量處     但板主未有回應 只在文章下聲稱要砍我的帳號 我上ptt這麼多年,什麼難聽話我也沒說過, 只是因為誤踩板規就要砍我帳號,懲處實屬過苛, 且我已經在發現違規但已不可挽回後,自動告知板主原由, 向板主道歉表達誠意並自首有上開違規情形, 惟板主不予理會,直接在文章噓文說要砍我的帳戶?? ptt更重大的違規情況都沒有刪除帳戶, 為什麼只是這樣的情況就要刪除我的帳戶? 為什麼不聽我解釋? 我承認我有錯,但為什麼不給我機會? 人犯刑罰都可以上訴了,為什麼不給機會直接送帳號死刑? 法務部連死刑犯都遲遲未執行了, 為什麼過失、初犯、主動自首、認錯、說明原由, 這些刑法上都可以被刑法57條、第62條、第25條列為酌減其刑事由的, 在PTT卻可以逕由板主直接裁決而不予考量?? 且angel07此舉無疑鼓勵今後所有違規之人均閉不吭聲, 若未經檢舉反而可逃過一劫, 甚或是加重每個板板主負擔, 責令每個板的板主對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檢查是否有違規之處, 自首反而自投羅網得到更重之懲罰, 亦已與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網路交流環境之主旨相悖,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負擔,使得已為無給職之大板板主越加無人擔任管理板務之意願。 板主卻可以逕自理都不理, 要將我的帳號直接判處死刑? 雖然ptt尚未將我的帳號刪除,但板主已經回信我申訴無效, 但我怕我過幾天就直接帳戶被消失不能說話了, 因此前來申訴。 我承認此次是我過於心急 未多加考慮 請從輕量處 帳號是我從台大就學至今的帳號 請勿以這樣的理由刪除我自學生時代以來的回憶 並請衡酌刑法上尚有各種減刑因子 何以在ptt第一次誤觸板規就要帳號接受死刑? 板主處理過苛 請撤銷板主決定 從輕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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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LifeJob/M.1666117800.A.823.html ※ 編輯: bonneluck (223.137.142.228 臺灣), 10/19/2022 04:34:21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3 臺灣), 10/19/2022 12:26:47 ※ 編輯: bonneluck (223.137.22.67 臺灣), 10/19/2022 20:47:44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3/2022 22:40:20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3/2022 22:42:54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03:55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20:08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29:41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36:04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38:34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42:01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45:13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57:00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1:59:49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2:31:35 ※ 編輯: bonneluck (223.140.181.37 臺灣), 10/24/2022 02: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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