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nneluck (ㄅㄆㄇㄈㄉㄊㄋㄌㄍㄎㄏ)
看板L_LifeJob
标题[申诉] part-time板误踩板规惩处过苛
时间Wed Oct 19 02:29:58 2022
申诉人:bonneluck
被申诉人:angel07
看板板名:part-time
判决内容:文章代码(AID):
#1ZJMcxQy (part-time)
板主裁决为删除帐号
请附上原判决公告之文章代码 或路径。
申诉诉求:
10/24
经友人提醒angel07有对本人之文章提出检举
补充针对angel07所称之「诽谤」检举答辩:
angel07所提及之文章 文章代码(AID):
#1ZJMcxQy (part-time)
内,本人仅系徵求人员帮忙,
全文「并无任何提及或针对angel07之言论」,
仅有板主对我恫吓欲删除本人帐号之言语,
自无对angel07构成诽谤之可能,是其空言检举,请予驳回,
另请并予斟酌是否有滥行提起检举之行为。
另因为免之後无法发言为自己辩解,
另行就本申诉文补充答辩如下:
1.按人民有言论及表意之自由,此为宪法第11条及公民与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 项明文保障之基本权利,国家应给
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维护人性尊严、沟通意
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
司法院释字第509 号解释同此意旨)。又刑法第310 条之诽
谤罪,其构成要件以行为人基於毁损他人名誉之故意而为指
摘、传述,且所指摘传述之事项,在客观上足以造成毁损他
人名誉之结果者始足当之,至行为人之行为是否足以毁损他
人名誉,应从一般社会之客观标准加以判断,非以当事人主
观感受为认定标准。而刑法第310 条第3 项前段以对诽谤之
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之规定,则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
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
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
始能免於刑责。刑法第311 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
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三、对於可受公评之
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
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系法律就诽谤罪
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
亦不生抵触宪法问题,司法院释字第509 号着有解释。
2.关於本申诉文之表达,均系基於angel07对於本人的恫吓与收到
本人申诉请不要删除帐号後仅以「无效」回覆而全然未提及
其上开所辩仅系以「板友」身分发表言论,足资证明angel07
无论是在推文中或系对本人之回信中所作所为均系以「板主」
行使公权力为之。其上开所辩仅以「板友」身分,所辩显属无稽。
3. 再按刑法第310条之「诽谤罪」
主观要件为:「基於毁损他人名誉之故意」
客观要件为:所指摘传述之「事项」,在客观上足以造成毁损他
人名誉之结果者始足当之。
主观上本人系为恐因帐号被angel07删除而为之申诉,
而与angel07该人之名誉无涉,
况本人与angel07间并无认识亦不存在任何仇隙,
足认本人并无何主观上毁损angel07之故意与动机
客观要件而言,本人所陈述均为本案之真实来龙去脉及本人真实「感受」
本人在被恫吓将被砍帐号那天本人惊吓到凌晨一直思考该怎麽办的方式,
在对ptt应去何处申诉亦全然无所知悉,
直至凌晨发现组务板,始从凌晨开始发文并因害怕帐号被删除而一直补充、编辑本文
至凌晨快5点
所陈述均为本人基於自身就研读法律及实务见解的认知与自身「感受」之描述与答辩
,
除益徵本人并无上开主观要件之故意,
亦难认客观上有何足以造成何人毁损名誉之结果。
4.再者,退万步言,
另有刑法第311 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本人仅系因害怕帐户被删除的申诉与答辩,已如前述,
而善意发表本篇文章,以求权利救济,
是本人之言论亦属於免责范围内。
5.综上所述,
第一,
angel07检举本人「诽谤」之文章代码(AID):
#1ZJMcxQy (part-time)
其中并无任何关於angel之言论,
自无任何对angel07构成诽谤之可能,
请求对该检举予以驳回,并并予审酌是否有滥行检举之行为。
第二,为免之後无法为自己辩解之提前辩解:
就本申诉文,本人并无诽谤之主观故意,仅系陈述遭angel07恫称欲删除本人帐号
而感到惊恐,且向angel07申诉无效後,基於本人的主观「感受」与对法律知识的
了解而所为之陈述,全无何毁损他人名誉而指摘不实「事实」之行为与故意
第三,本人身为无心误踩板规之ptt使用者,
对於angel07恫称欲删除本人帐号之事予以评论,
已难认系「恶意为不实之诽谤言论」
又本人并非ptt管理事务之人,自不清楚有谁有权删除或申请删除帐号,
且本人已先去信向angel07申诉请其勿删除本人帐户,
惟仅遭angel07回覆「无效」,
是以本人自然以为angel07对於本人请求其勿删除本人帐户之申诉无效,
并更加相信板主确有该等删除帐号之权限,
是本人并非故意虚捏不实之事实,且已尽相当之查证义务,自难以诽谤罪相绳。
(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号判决意旨参照)。
第四,关於板主对於使用者之言行举止,
均影响该板使用者全体之权利,是对於angel07言行举止是否得当,
应认为系属「可受公评之事」,依上开刑法311条,亦属免责范围。
(台湾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38号判决意旨参照)
试想,
基於一般ptt使用者之角度,板主滥行对使用者恫称欲删除使用者帐号,若每板板主,仿
而效之,ptt将如何?
每个板的风气将如何?
合法吗?
是ptt无论如何仍於今日努力独立立足於台湾网路平台的初衷想达到的吗?
请并予审酌。
最後补充,
ptt纵为站方与使用者间达成之「民事」条款而使用,
惟使用者之任何行为仍应置於内国法内检视是否合法,
无论是基本的内国法应予遵守,
另亦有诉讼权保障、正当法律程序、无罪推定等基本法则,
建请站方得以在未来一并列入考量,
以期共同维护ptt拥有良好友善的网路环境。
身为始终非常希望ptt能够永远在时代变迁中,
屹立不摇,而不受任何外力影响而独立使用平台的使用者,
非常感谢站方数十几年始终拒绝商业化之经营,
纵然网军入侵,惟仍努力禁止恶化,非常感谢,
惟就一般正常小市民没拿钱的非网军使用者之权益,
亦期得以得到相当程度之保障,
以求共同打造更好的ptt使用环境,
非常感谢。
---答辩结束分隔线
10/23 补充申诉,
Angel07对於其本身所涉可能已然违法行为包括违法行使公权力威胁恫吓ptt使用者一节,
全未说明,亦未待小组长裁示,迳为退文处分,其行为已违背宪法第8条诉讼权保障精神
。ptt法规再大亦不应有违背宪法精神之行为。其已然违背宪法对个人权利之保障。请并
予审酌。
10/20 12:24补充:
答辩人之答辩为空言卸责之词,不足凭采,补充申诉理由请容今天晚上下班後再行简要补
陈,请给予一些时间,谢谢小组长。
10/20 20:42补充:
手机排版请见谅
针对以下几点论述:
1.angel07辩称不存在实体处分,仅系以板友身分发言云云并不可采,所申诉之客体亦非
不存在,而是应予正视之一板之板主言行是否适任:
Angel07在收到我的自行去信道歉坦承因有特殊考量必须删除推文的信之後,全无回信,
并迳於文下声称要删除我的帐号,并於我去信再行申诉不应删除我的帐号後仅回覆:「无
效」。
基上可见,angel07「要删除我的帐号」言论,并非以所谓「板友」身分对我的文章之「
意见」,已为「代表ptt公权力」之行使。
而即使是我业已为ptt多年使用者,但对ptt均仅在自己常去的板看文章,对於站务组务权
限分配完全不清楚,谁才能够删除帐号的规定自然完全不清楚,angel07之於我而言只是
一个在ptt世界中「执行公权力之人。」
再按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但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134条定有明文。
板主说什麽我自然均相信,是以我昨天一整天都感到相当恐惧害怕,才会在凌晨五点还顶
着黑眼圈还努力想让自己帐号不被删除。
本案之於我而言,如同一般市民对於警察一样,如果在ptt世界里有个网路警察告诉我,
我即将被消失在这世界上。
则辅以上开刑法规定之避免公务员滥用权限为不法行为之立法意旨,以及虚拟人格亦应被
肯定具有人格权之实务见解,angel07此举是否涉及对我有恐吓行为之刑法305条罪嫌?请
予以斟酌。
板主既为ptt执行公权力之人,自应知道其本身言论即代表ptt公权力本身,於文章中竟藉
以公权力之名恐吓我帐号将被删除,并於我去信申诉不要删除我帐号时对我置若罔闻,此
举是否适当?是否仍再适任为PTT板主?恐有疑义。
2.不区分情节硬是要我接受符合版规的处罚我没有其余争执空间,但若是如此之逻辑,是
否就算我有想要隐蔽之资讯即时遭他人公开而可能损及我个人权益我也完全不能吭声?我
已主动去信说明原委,实属非不得已而为之,刑法上尚会就各种违法情状予以不同之考量
,angel07除对我出言恐吓外亦全然置之不理,态度傲慢。
另毫不区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之处罚,僵硬的板规与板主恶劣恐吓之态度,均显然已与比
例原则相悖,该板规是否有违背法律制定基本原则之处,请予斟酌。
3.其余意见同下所述,请撤销该决定并慎思该位板主之言行是否有违法执行公权力之处,
而是否再适任一板之主继续於ptt中行使公权力。
—
1. 板主删除帐号的处份已经逾越part-time板板规
罪刑法定,逾越部分应为违法,
例如药事法转让禁药罪最重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却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是违法判决,应予以撤销。
该板主的处份已经逾越part-time板板规,应为违法处分,应予以撤销
2.
况网路上之虚拟帐号,亦有见解认同样得享有如社会自然人人格权之保护,
此观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决107年度上易字第1429号甚明,
angel07仅因我的无心之过及情急之下未及多加思量之违规行为,
即欲迳自以此为由消灭业经实务见解认可之同样受人格权保障之网路帐号之存在,
应认angel07未虑上开我国实务见解与法律规定,迳为删除帐号之处分,
应有违法之虞,ptt亦非法外之地,亦非人治极权之处,
该决定显然已有悖於我国法律对於网路帐号之人格权保障,
亦显然违反比例原则,
请予以撤销该决定。
3.
且angel07此举无疑鼓励今後所有违规之人均闭不吭声,
若未经检举反而可逃过一劫,
自首反而自投罗网得到更重之惩罚。
若此风助长,
甚或者亦可能加重每个板板主负担,
责令每个板的板主对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检查是否有违规之处,
亦已与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网路交流环境之主旨相悖,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负担,
使得已为无给职之大板板主越加无人担任管理板务之意愿,
而使ptt已然恶化的网路生态更加恶化。
4.
请求考量为:
(1)初犯、
(2)未经检举主动自首、
(3)一时情急不知道怎麽办而无心误踩板规,并非故意或恶意违规等情
从轻量处
申诉理由:
请将相关证据信件或看板文章用 原文转录方式请转录至组务版,
文章裁罚争议,未附原文、相关资料者将无法受理。
从来没有在ptt删过推文
因为文章里已经刻意隐匿店名
但也已经清楚标明地点性质
并无违法之处
惟因有板友在推文中刻意猜测店名
已与发文初衷相悖 才将臆测店名之推文删除
初衷仅是想将事情单纯化
况一开始并不知删除推文将遭何种惩处
经板友提醒後才主动向板主自首
未经板主回信
却换来板主嘘文称:非正当理由 不砍帐号不足以遏止歪风
问题一:歪风在哪里?我从来没有删过推文?何来歪风?
我也很少上PART-TIME板,纵然曾有人在该板删除推文,
与我何关?此「歪风」既非因我而起,亦非因我而生,
为何要由我承担?
板主辛苦执行板务的怒火为何要由我全部承担??
问题二:推文猜测地点後我心急 一心急就只好删除推文 非故意而犯之,
过失犯依照刑法第25条都可以减轻其刑,何以板主不听我说话而处以极刑?
问题三:在未有人检举情况下我自动去信板主道歉 承认错误 请求从轻量处
但板主未有回应 只在文章下声称要砍我的帐号
我上ptt这麽多年,什麽难听话我也没说过,
只是因为误踩板规就要砍我帐号,惩处实属过苛,
且我已经在发现违规但已不可挽回後,自动告知板主原由,
向板主道歉表达诚意并自首有上开违规情形,
惟板主不予理会,直接在文章嘘文说要砍我的帐户??
ptt更重大的违规情况都没有删除帐户,
为什麽只是这样的情况就要删除我的帐户?
为什麽不听我解释?
我承认我有错,但为什麽不给我机会?
人犯刑罚都可以上诉了,为什麽不给机会直接送帐号死刑?
法务部连死刑犯都迟迟未执行了,
为什麽过失、初犯、主动自首、认错、说明原由,
这些刑法上都可以被刑法57条、第62条、第25条列为酌减其刑事由的,
在PTT却可以迳由板主直接裁决而不予考量??
且angel07此举无疑鼓励今後所有违规之人均闭不吭声,
若未经检举反而可逃过一劫,
甚或是加重每个板板主负担,
责令每个板的板主对於每篇文章都需一一检查是否有违规之处,
自首反而自投罗网得到更重之惩罚,
亦已与ptt站方希望建立良好网路交流环境之主旨相悖,
亦可能加重大板板主负担,使得已为无给职之大板板主越加无人担任管理板务之意愿。
板主却可以迳自理都不理,
要将我的帐号直接判处死刑?
虽然ptt尚未将我的帐号删除,但板主已经回信我申诉无效,
但我怕我过几天就直接帐户被消失不能说话了,
因此前来申诉。
我承认此次是我过於心急 未多加考虑
请从轻量处
帐号是我从台大就学至今的帐号
请勿以这样的理由删除我自学生时代以来的回忆
并请衡酌刑法上尚有各种减刑因子
何以在ptt第一次误触板规就要帐号接受死刑?
板主处理过苛 请撤销板主决定 从轻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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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onneluck (223.140.181.37 台湾), 10/24/2022 0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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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onneluck (223.140.181.37 台湾), 10/24/2022 02: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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