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gerEames (造.夢)
看板L_LifeJob
標題[檢舉] part-time板板主未在時間內依判決執行
時間Thu Dec 1 20:54:02 2016
檢舉人:ForgerEames
被檢舉人:ra065311、PTofficial
(後者為 part-time 板公務帳號,目前僅由前者一人使用)
看板板名:part-time
檢舉類別:
2.組務檢舉(檢舉使用者、板主違反組規)-組務主動查察
檢舉訴求:
煩請小組長依相關之小組組規給予part-time板板主懲處。
檢舉內容:
小組長於
11/27 19:53:56公告一檢舉案之判決
#1OEibNhU (L_LifeJob):
「
判決
2.請板主於
72小時內訂定檢舉格式,公告週知
2.為免類案發生
請板主律定格式,以利使用者依格式
如文號 檢舉項目 檢舉內容 或其他明顯可分辨之格式
若爾後,仍有未按格式之推文,即可實施處份
」
且在該判決文之下更有補充說明:
「
案內僅提出 :文章代碼、檢舉ID、檢舉原因等三要件
若按這三要素,本案檢舉人所提檢舉顯已達標
若然,為何不接受檢舉
若認定本案檢舉人,所提檢舉未達標
則板主內心當有思維理則,則應具文以供使用者參考
」
(以上內容為判決文節錄,完整文章會轉錄於本篇文章之後)
依判決內容,
part-time板板主
必須在判決文發表後72小時內,也就是
11/30 19:53:56以前,
執行判決文內所明言之事項。
而
現在時間已是12/01超過20:00,
直到我進入發文畫面前,
仍
未見part-time板上有任何相關之公告:
http://i.imgur.com/JuyuEtC.png
http://i.imgur.com/xur2xIk.png
且
板規及檢舉專區內規範事項,亦沒有任何增修。
依據目前小組之規定:
十一、防止版主以拖待變條款
1.
小組作出判決後,版主即應執行,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違者以下列規定處份
2.依小組判決執行:
(1)超過24小時內:言詞申誡(一個月內二次換為警告)
(2)
超過24小時以上:警告乙次
3.不依小組判決執行
拒絕執行(公開發文、推文、信件、水球等任何方式)
直接撤除板主職務
4.時間計算
(1)
小組判決公告時間
(2)如有要求申訴人重新提案,板主另審,以申訴人發文時間為主
目前顯然已超過24小時,part-time板板主仍未執行,
應給予警告乙次之懲處。
又,被檢舉人雖於原判決文下,以箭頭回覆:
「
申請延期至2016/12/01,原因:與本板其他規定修一同公告。」
但
小組組規已清楚寫明「不得假借任何理拖延」,
且小組組規中
亦沒有任何「得申請延後執行」之規定,
故,被檢舉人前述之申請明顯牴觸小組組規。
本檢舉案所列之小組組規及相關事證非常明確,
煩請小組長明察後給予懲處,
以避免被檢舉人持續規避執行判決事項。
謝謝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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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LifeJob/M.1480596845.A.184.html
1F:→ ForgerEames: 補充說明:判決文無法轉錄至相同看板 12/01 21:10
2F:→ ForgerEames: 而判決文文章代碼已有打在「檢舉內容」第一行。 12/01 21:11
3F:→ ForgerEames: 為避免被檢舉人偷偷修改其發在part-time板之公告, 12/01 21:25
4F:→ ForgerEames: 附上<限期改善試行結果&三件事宣布>此篇公告文之內 12/01 21:25
5F:→ ForgerEames: 容: 12/01 21:25
10F:→ ForgerEames: 證明所宣布的三件事,並沒有包含判決文中須執行之事 12/01 21:25
11F:→ ForgerEames: 項。 12/01 21:25
12F:→ ra065311: 已於 Wed Nov 30 01:04:21 2016 將相關修正案交予小組長 12/01 22:45
13F:→ ra065311: 以上 12/01 22:45
14F:→ ForgerEames: 『72小時內訂定檢舉格式,公告週知』 12/01 23:10
15F:→ ForgerEames: 訂定+公告,兩個要件。 12/01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