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ine (Sava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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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通告] 關於鐵道版版主判決一案
時間Wed May 7 16:25:36 2014
※ [本文轉錄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Howard61313 (德州家康) 看板: movie
標題: Re: [通告] 關於鐵道版版主判決一案
時間: Wed May 7 16:16: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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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sine FrostMaiden coon182 naruto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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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銘言:
: 你這樣等同自打嘴巴,你犯下的邏輯錯誤至少有三個:
: 第一,你弄錯充分條件跟必要條件,舉個簡單的例子,鴨子是兩隻腳的動物,所
: 以兩隻腳的動物就一定是鴨子?難道不能是雞或是人嗎?edctw 有提到恐嚇跟犯
: 罪,所以提到恐嚇跟犯罪就一定是指他?難道不能是其他人?
: 第二,你的推論隱含沒有根據的假設前提「推文內容必定是針對文章以及之前的
: 推文」,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你的推論不可能成立。換言之我的發言可以是概
: 念性的,對於此類型況做出評論,非必定是針對性的針對特定人士做出評論。
所以你承認你的批評對象涵蓋到了edctw,他就成了攻擊對象吧
「可以是」?所以你也沒有否定你特定針對e的可能
: 第三,板規第三條第六款寫明要「明確針對」,這四個字是你們寫的不是我變出
: 來的,而你的定罪方式竟然是用「推論的」,既然有明確針對,那幹麼推論?反
: 之需要推論,那怎麼能算是「明確針對」?
我用的詞是「判定」,你卻刻意用「推論」,目地何在?
: : 再度說明,「揚言等於恐嚇」這句話對我而言,只是用來判斷c的發言「明確針對」e
: : 至於揚言與恐嚇是否能畫上等號,以及刑法305條規定的內容,都與本案無關
: 這點明明就是第六款的處分要件之二,哪裡跟本案無關?
: : 除此之外,因為揚言不等同恐嚇,就將說出「揚言等於恐嚇」的人評為心靈相對幼稚脆弱
: : 我不認為這能解釋成刑法311條中的「適當之評論」
: 當然可以,因為相對成熟的人理解法律的意含跟概念,自然不會做出這種不成熟
: 的評論。將法律觀念錯誤的人予此評論,尚屬適當。
所以某個人胖,你就可以在推文裡批評胖子,然後詭辯自己不是在人身攻擊嗎?
就算刑法305條規定的內容能說明edctw的心靈相對幼稚,那又如何?會影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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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07/2014 16: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