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ine (Sava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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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通告] 关於铁道版版主判决一案
时间Wed May 7 16:25:36 2014
※ [本文转录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Howard61313 (德州家康) 看板: movie
标题: Re: [通告] 关於铁道版版主判决一案
时间: Wed May 7 16:16: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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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sine FrostMaiden coon182 naruto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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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铭言:
: 你这样等同自打嘴巴,你犯下的逻辑错误至少有三个:
: 第一,你弄错充分条件跟必要条件,举个简单的例子,鸭子是两只脚的动物,所
: 以两只脚的动物就一定是鸭子?难道不能是鸡或是人吗?edctw 有提到恐吓跟犯
: 罪,所以提到恐吓跟犯罪就一定是指他?难道不能是其他人?
: 第二,你的推论隐含没有根据的假设前提「推文内容必定是针对文章以及之前的
: 推文」,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你的推论不可能成立。换言之我的发言可以是概
: 念性的,对於此类型况做出评论,非必定是针对性的针对特定人士做出评论。
所以你承认你的批评对象涵盖到了edctw,他就成了攻击对象吧
「可以是」?所以你也没有否定你特定针对e的可能
: 第三,板规第三条第六款写明要「明确针对」,这四个字是你们写的不是我变出
: 来的,而你的定罪方式竟然是用「推论的」,既然有明确针对,那干麽推论?反
: 之需要推论,那怎麽能算是「明确针对」?
我用的词是「判定」,你却刻意用「推论」,目地何在?
: : 再度说明,「扬言等於恐吓」这句话对我而言,只是用来判断c的发言「明确针对」e
: : 至於扬言与恐吓是否能画上等号,以及刑法305条规定的内容,都与本案无关
: 这点明明就是第六款的处分要件之二,哪里跟本案无关?
: : 除此之外,因为扬言不等同恐吓,就将说出「扬言等於恐吓」的人评为心灵相对幼稚脆弱
: : 我不认为这能解释成刑法311条中的「适当之评论」
: 当然可以,因为相对成熟的人理解法律的意含跟概念,自然不会做出这种不成熟
: 的评论。将法律观念错误的人予此评论,尚属适当。
所以某个人胖,你就可以在推文里批评胖子,然後诡辩自己不是在人身攻击吗?
就算刑法305条规定的内容能说明edctw的心灵相对幼稚,那又如何?会影响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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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07/2014 16: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