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ine (Savann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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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通告] 關於鐵道版版主判決一案
時間Wed May 7 16:24:53 2014
※ [本文轉錄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看板:
標題: Re: [通告] 關於鐵道版版主判決一案
時間: Wed May 7 15:35:32 2014
※ [通告] 共 4 人收件
※ Howard61313 FrostMaiden coon182 naruto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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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ward61313 (德州家康)》之銘言:
: ※ [通告] 共 4 人收件
: ※ FrostMaiden coon182 naruto1010 cass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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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我之前的信都講述的不夠完全,所以統一回給四位
這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搞不好連我都還比你清楚你想講什麼。
: 關於三條六款中提到的兩個黃字要點:
: 「文章內不得出現明確針對板友人身攻擊之文字」
: 關於人身攻擊的部分已於昨天回應,所以今天要說明的是明確針對的部分
: 推 cassine:說「揚言」就有恐嚇意味的人只能說是心靈相對幼稚脆弱 05/02 15:56
: → edctw:並論?先不就政府處理如何,光是揚言癱瘓就帶有恐嚇意味 05/01 11:05
: 我判定「明確針對」成立的依據,在於整個推文當中只有edctw是那個「說揚言就有恐嚇
: 意味」的人,因此才認為這點得證
你這樣等同自打嘴巴,你犯下的邏輯錯誤至少有三個:
第一,你弄錯充分條件跟必要條件,舉個簡單的例子,鴨子是兩隻腳的動物,所
以兩隻腳的動物就一定是鴨子?難道不能是雞或是人嗎?edctw 有提到恐嚇跟犯
罪,所以提到恐嚇跟犯罪就一定是指他?難道不能是其他人?
第二,你的推論隱含沒有根據的假設前提「推文內容必定是針對文章以及之前的
推文」,如果這個前提不存在,你的推論不可能成立。換言之我的發言可以是概
念性的,對於此類型況做出評論,非必定是針對性的針對特定人士做出評論。
第三,板規第三條第六款寫明要「
明確針對」,這四個字是你們寫的不是我變出
來的,而你的定罪方式竟然是用「
推論的」,既然
有明確針對,那幹麼
推論?反
之需
要推論,那怎麼能算是「
明確針對」?
你這封的內容等同於承認我的推文內容「
並沒有明確針對」。既然沒有明確針對
,就不符合第六款處分要件之一,乃一違規裁判,自始應無效。
: 再加上「相對幼稚脆弱」這句話帶來的攻擊效果(如昨天說明,不重複),才做出處分
: 再度說明,「揚言等於恐嚇」這句話對我而言,只是用來判斷c的發言「明確針對」e
: 至於揚言與恐嚇是否能畫上等號,以及刑法305條規定的內容,都與本案無關
: 自然也就不在重點之列
這點明明就是第六款的處分要件之二,哪裡跟本案無關?
: 除此之外,因為揚言不等同恐嚇,就將說出「揚言等於恐嚇」的人評為心靈相對幼稚脆弱
: 我不認為這能解釋成刑法311條中的「適當之評論」
當然可以,因為相對成熟的人理解法律的意含跟概念,自然不會做出這種不成熟
的評論。將法律觀念錯誤的人予此評論,尚屬適當。
: 就算於法無罪,也不能改變違反板規(如上所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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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07/2014 16: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