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mgvu (2AM? 2PM?)
看板L_LifeInfo
標題Re: [申訴] 捷運板板規
時間Sun Sep 30 14:57:55 2012
: 根據現行法律的話,誤判冤獄要賠償,PTT哪條有了誤判水桶要賠償的規定?
: 亦即你全然的依據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之理,並不全然適用於本站。請你上
: 法庭跟法官說。
我真是開了眼界
堂堂一個板主具有制度板規的權力
卻全然無視社會基本的訴訟邏輯
ps.公告解除水桶還被告清白名譽也是一種賠償方式
板主不是才經歷過。
: 口氣惡劣意圖針對他人,在推噓文內的適法上本身就有很大問題。 您倒是舉例看看
: 何謂口氣惡劣?使人反感?
現在開始講自己訂的板規適法上本身就有很大問題。
現在是在自己打自己耳光了嗎??
舉例??捷運板很多板友在底下推文互相酸來酸去你很陌生嗎??
: 所以只要使人反感就可以讓版主"裁量權水桶?" 那這高高在上版主我還不敢升任。
: 你提出的檢舉人權益之說,是建立在這條板規確實有合宜的適法性。
: 承上述,我不認為某A該入水桶,但也許其他版上或版主,某A就入水桶。
: 請問,如果依法行政他說有問題沒事,你卻有事,此法如以服人?
如果不敢勝任,那你退賢沒關係
因為板主的裁量權本來就如此
就如同社會的法律判決一樣
法官本著自己的主觀認知依據法條條判決之後~"可受公評"
你有理有據的判決 怕人家會講什麼嗎??
只有無理無據的判決才會擔心害怕這種問題吧!!
: 最後,既然制定版規是版主的權利,該規則僅能由發文者提出檢舉,
: 就是本版的特殊規定。 該有的謾罵,髒話,毀謗,侮辱,請依照
: 其他版規來申訴。
: 第六款 文章內不得出現針對版友人身攻擊之文字,或未經許可擅自公布 │
: │ 使用者私人身分,個人獨照,證件/手機號碼等。註5
: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不雅用字(例如髒話)。註3
: 唯反感,令人不悅,口氣惡劣一詞,您依然可以檢舉,但請用,
: 第六款或第四款。所以並無影響權利人申訴的事實。
: 您把焦點集中在,只要是使用者依法律就有權申訴"所有條款",似乎是有點太過了。
: 不如你先找出我們制定的第五款內,哪條違反了站規或是組規?
: 請提出說明,謝謝。
謾罵,髒話,毀謗,侮辱,不雅用字-> 板規不許,任何人皆可檢舉
令人不悅,口氣惡劣-> 板規不許,但只有發文者能檢舉
這就是你下的結論了嗎?請小組長自己裁決這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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