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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mgvu (2AM? 2PM?)》之銘言: : 重點很簡單,如果"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這個板規是不允許板友 : 討論之間發生。自當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因為板主到最後仍然有"裁量權"。 : 這只是最低限度保障板友的基本檢舉權利。另外該板主解釋保護發文者更是矛盾,因為 : 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自當包括發文者也可以提出,發文者權利根本不受影響。 : 板主此限的"檢舉門檻"實為無據,不僅影響板友基本權利,更顯管板之可能怠墮情事。 : (因為只限發文者才能檢舉,自然少了許多本該處理之糾紛)。 : 另外再根據社會現行法律,告訴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根據現行法律的話,誤判冤獄要賠償,PTT哪條有了誤判水桶要賠償的規定? 亦即你全然的依據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之理,並不全然適用於本站。請你上 法庭跟法官說。 該規則我說過,本來就是為保護發文者而設立。自理當發文者為當事人。 口氣惡劣,使人反感,本來就是推噓文間模糊地帶規定,若過往版主判定 此人口氣惡劣,新接任版主認為則否,那才是判決上最大的傷害。 本規則是建立在本版版友因"新聞","心得","感想"而常有失去理智行為, 發文者無心,卻回推噓文者有意。因此才有此規則設立。 發文者權利當然會受影響,因為本條規則版主可以自行刪除,版友則無板規可循, 口氣惡劣意圖針對他人,在推噓文內的適法上本身就有很大問題。 您倒是舉例看看 何謂口氣惡劣?使人反感? 某A: 東門站通車怎不好,說不好的人才有問題。 所以,某A這樣讓多少人反感了? 所以只要使人反感就可以讓版主"裁量權水桶?" 那這高高在上版主我還不敢升任。 你提出的檢舉人權益之說,是建立在這條板規確實有合宜的適法性。 承上述,我不認為某A該入水桶,但也許其他版上或版主,某A就入水桶。 請問,如果依法行政他說有問題沒事,你卻有事,此法如以服人?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 告訴乃論: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 : 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 非告訴乃論: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 : 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 : 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 : 條之瀆職罪。 : 板規檢舉同理自當以1,板主逕自知悉辦理 2,需經有人檢舉受理辦理 : 其中檢舉告訴人在法律規定自當以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 : 換言之非發文者之當事者自當具有告訴之權利。 : 反倒是"發文者"的角色既非當事者,也非板主是具有提公訴之權的人, : 只限發文者才能提出檢舉完全不合社會法律邏輯。 : ========================================================================== : 1,站規規定是"通性原則" : 該板規訂文章內容或推噓文不得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 : 同樣該受站規第二編(違規行為)第一章(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第六條 : (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之限制。 : 該板主自當不能以"內容完全不一樣"規避站規之限制。 : 因為板規與站規的內容在文字字眼當然難以完全一樣,但內容都是針對 : 板友之間的"討論方式"限制。換言之該板規縱然文字字眼與站規所訂不相同 : ,但初衷皆是在規範討論方式,板規自當受限站規。 : 2,站規在檢舉人的分類也只分3類: : (1)權利人本身 : (2)受權利人授權之人 : (3)任何使用者 :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本3類請建立在第六條所定的違規中。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既然你申訴的內容如上,再次說明的時候為何又不敢貼了? 就算是"通性"原則,還是要依板規行事,站規,板規沒提及就不罰。 本PTT本來就各版有各版的規定,既然你提不出我違反站規的事實, 利用法律條文來辯駁只能說差矣。我反問,各版之間的規定不一樣, 這樣可以說明法律的適用性? 法律因住在台北人犯法而治罪, 住在桃園就無罪釋放? 你要不要向法官檢舉"PTT的各版版規沒有統一" 而有失公允? 最後,既然制定版規是版主的權利,該規則僅能由發文者提出檢舉, 就是本版的特殊規定。 該有的謾罵,髒話,毀謗,侮辱,請依照 其他版規來申訴。 第六款 文章內不得出現針對版友人身攻擊之文字,或未經許可擅自公布 │ │ 使用者私人身分,個人獨照,證件/手機號碼等。註5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不雅用字(例如髒話)。註3 唯反感,令人不悅,口氣惡劣一詞,您依然可以檢舉,但請用, 第六款或第四款。所以並無影響權利人申訴的事實。 您把焦點集中在,只要是使用者依法律就有權申訴"所有條款",似乎是有點太過了。 不如你先找出我們制定的第五款內,哪條違反了站規或是組規? 請提出說明,謝謝。 -- 開往 玉里 經由 台東 普快 一日鐵道迷, 05:48 3 月台 終身鐵道迷。 本列車沿途停靠:山里,鹿野,下班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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