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mgvu (2AM? 2PM?)
看板L_LifeInfo
標題Re: [申訴] 捷運板板規
時間Sun Sep 30 11:54:04 2012
重點很簡單,如果"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這個板規是不允許板友
討論之間發生。
自當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因為板主到最後仍然有"裁量權"。
這只是最低限度保障板友的基本檢舉權利。另外該板主解釋保護發文者更是矛盾,因為
任何人皆可提出檢舉自當包括發文者也可以提出,發文者權利根本不受影響。
板主此限的"檢舉門檻"實為無據,不僅影響板友基本權利,更顯管板之可能怠墮情事。
(因為只限發文者才能檢舉,自然少了許多本該處理之糾紛)。
另外再根據社會現行法律,告訴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告訴乃論:非經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合法提出告訴,
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不能判罪
非告訴乃論: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
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
條之瀆職罪。
板規檢舉同理自當以1,板主逕自知悉辦理 2,需經有人檢舉受理辦理
其中檢舉告訴人在法律規定自當以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
換言之非發文者之當事者自當具有告訴之權利。
反倒是"發文者"的角色既非當事者,也非板主是具有提公訴之權的人,
只限發文者才能提出檢舉完全不合社會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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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規規定是"通性原則"
該板規訂文章內容或推噓文不得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
同樣該受站規第二編(違規行為)第一章(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第六條
(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之限制二、其他違規行為:(一)利用水球
、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該板主自當不能以
"內容完全不一樣"規避站規之限制。
因為內容字眼當然難以完全一樣,但都是針對板友的
"發言討論方式"限制。
換言之立法意旨都在規範限制發言討論方式,板規自當據此受限站規。
2,站規在檢舉人的分類也只分3類:
(1)權利人本身
(2)受權利人授權之人
(3)任何使用者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 編輯: vmgvu 來自: 1.162.235.179 (09/30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