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iscrh (Mr.痞子台)
看板L_LifeInfo
標題Re: [建議] 廢除movehouse版
時間Sun Aug 2 02:47:23 2009
※ 引述《odoru (odoru)》之銘言:
: 從上述這句話,就明白AnneShirly不是認真的就事論事,而是好玩的找人閒聊打筆戰。
: 這跟Misako文:『打落水狗...』有異曲同工之妙。
: 是一種品格表徵,也作為道德證據,代表著人品道德嚴謹與否以及其行為可信程度。
異曲同工之妙,妙在哪?
品格表徵?道德證據?您可還真的夠了。
您光用一句話就來判定道德標準,那是否這個標準也可以使用在您身上?
: 任何文章皆會有人看懂、有人看不懂﹔有人嫌太正式、也會有人喜歡輕鬆。
: 沒有能夠讓所有人都滿意的文章。
: 看懂的人,不會特地來說自己看得懂,但都會瞭解其中利害關係。
: 看不懂的就要實際說明自己不懂地方,來向人虛心求教。而非要人改換自己看懂的方式。
抱歉,幫An大翻譯的更白話一點,因為我想您應該真的看不懂。
您的咬文嚼字,不算白話也不算文言文,連基本公文水準也不到。
所以,沒啥人看得懂。
您只會用一堆華麗的詞藻來"堆砌"文字,但是其實內容空洞無比,因此沒人看得懂。
: 有許多小孩甚至成人也不會看文字,沒關係。
您這是再說您自己嗎?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請問,您看得懂嗎?
: Misako違規部分[毀謗]不是指針對假薦文和不肖業者的形容。
: Misako違規部分[防礙祕密]也不是指針對假薦文和不肖業者的形容。
: 自行去看Misako未經作者同意逕自轉錄文章。
: 以上推翻AnneShirly後續個人臆測。
: 他人法律官司隱私,依法不便評論。
: 並且,也與申訴檢舉Misako違反PTT規定無關。
他人法律官司?他人?您還有其他分身嗎?
不然版大告的人是誰?死不出庭的人是誰?我的媽啊!有鬼啊!!
"妨礙秘密",您真懂得?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
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
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
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
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請問,版主是觸犯了那一條?
而且,既然您自己都說了:他人法律隱私依法不便評論。
那您拿這點來當作支持罷免版主的理由之一這不是自打嘴巴?
: AnneShirly所說板主位是珍寶,是對Misako所言。
: 確實可以這麼說,畢竟Misako積極推翻前板主,後主動申當板主,必有珍貴之處。
您看!您又自打嘴巴了。
您上面才說An大在臆測呢!您這不就又在臆測了?
而且,您還在持續跳針呢!看到您一直再說M版主"積極"推翻前版主
老話送您:證據呢?
: 因為最後只有一人,也只能採直接推薦方式。
: 網路上文章大家都看得到。
您又倒因為果了。不是"因為"最後只剩一人,所以採取直接推薦。
各版版主依據站規,都是必須投票通過。
還是說,您老仍然活在幾十年以前?認為還存在"鼓掌通過"?
您也說,文章都看得到。那,請提出來。
否則,若我今天認識裘大,我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他將我提昇成小組長?
: 事實就是Misako推翻前板主,然後自己當板主。
: 現況證明一切,由各人主觀認定。
事實?現況?什麼事實?什麼現況?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您又在跳針臆測了。
不知道您跟版主是有何恩怨。
是因為不小心揭穿您跟某業者相同ip呢?
還是說不小心透露出其實您是其他業者的分身。
更或者,版主阻擋了您的賺錢之路。
當然,以上只是單純臆測。
您一直說版主與業者有利益勾結、官司纏身所以不適任。
甚至提出了用華麗詞藻、閃亮動畫裝飾的所謂"證據"。
但是,總覺得似乎您缺少了些什麼。
是的,真實證據呢?真正可以幫您站得住腳的證據,在哪?
與業者勾結?哪些業者?勾結細節為何?如何勾結?
這些不是您一句話就可以判刑定讞的。
如果您無法拿出相對事實證據,我想,"誹謗"這對您來說應該不陌生吧?
再來,在版主提出說要借轉文章之時。
一般"正常人"若是不同意時,比較會做幾件事情:
直接推文回覆不同意、寫信抗議、丟水球抗議。
您是否有提出抗議?還是說,您的抗議就是直接要人下台?
自己權益當下不維護,事後卻敲起撞天鐘,說得像是有多大委屈。
若是版主真如您所說得罪大惡極
那為何真正支持您的人卻寥寥可數?
甚至還是某些特定人士在支持?
您還是別跳針了吧!
容我再次提醒您: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證據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216.218
1F:→ AnneShirly:別管他了!XD 08/02 11:59
2F:噓 IAMpo1ice:證據在前面 你都不看嗎? (誤) 08/02 12:01
3F:推 nidynidy:啊到底是誰搞不清楚狀況啊~爬完去年整年的文章再來吧你 08/02 17:03
4F:→ ipiscrh:樓上,你嚇到我了... 08/02 22:30
5F:推 nidynidy:哈哈~因為沒有空格了,無法加上揪咪表示親切XDDD 08/03 13:08
6F:→ ipiscrh:樓上~別嚇到老人家~別讓我有心臟病...害我又爬文一次 08/03 13:53
7F:→ odoru:Misako說的不只一句話 看下面文章或ipiscrh自己去找 08/06 05:03
8F:→ odoru:ipiscrh看不懂的多去唸書或多禮貌的去請教人 08/06 05:03
9F:→ odoru:證據都在上面文章都有! Misako被告 別人官司 與我無關 08/06 05:04
10F:→ odoru: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還有316條-319條 ipiscrh搞懂再說 08/06 05:04
11F:→ odoru:再去看看Misako有沒洩漏他人資料 08/06 05:04
12F:→ odoru:AnneShirly臆測與BQ6業者有關 但我檢舉的許多是無關 08/06 05:05
13F:→ odoru:一樣! ipiscrh再去弄清楚~ 08/06 05:05
14F:→ odoru:《L_LifeInfo》482 Misako 是直接自行參加 直接薦任 沒投票 08/06 05:05
15F:→ odoru:看看上面提出Misako違反PTT站規的許多證據 還再問找證據? 08/06 05:05
16F:→ odoru:與業者勾結是沒有違反PTT站規 是私下聯絡 才是有違公平! 08/06 05:08
你口口聲聲說了那麼多
你到底懂不懂?
還是說這樣解釋還不夠白話?
還是說你只懂1001的機器語言?要我幫你翻譯?
妨害秘密,請舉理,他何時何地用何種手法
如果沒有,就請你閉嘴
※ 編輯: ipiscrh 來自: 122.122.219.9 (08/07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