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iscrh (Mr.痞子台)
看板L_LifeInfo
标题Re: [建议] 废除movehouse版
时间Sun Aug 2 02:47:23 2009
※ 引述《odoru (odoru)》之铭言:
: 从上述这句话,就明白AnneShirly不是认真的就事论事,而是好玩的找人闲聊打笔战。
: 这跟Misako文:『打落水狗...』有异曲同工之妙。
: 是一种品格表徵,也作为道德证据,代表着人品道德严谨与否以及其行为可信程度。
异曲同工之妙,妙在哪?
品格表徵?道德证据?您可还真的够了。
您光用一句话就来判定道德标准,那是否这个标准也可以使用在您身上?
: 任何文章皆会有人看懂、有人看不懂﹔有人嫌太正式、也会有人喜欢轻松。
: 没有能够让所有人都满意的文章。
: 看懂的人,不会特地来说自己看得懂,但都会了解其中利害关系。
: 看不懂的就要实际说明自己不懂地方,来向人虚心求教。而非要人改换自己看懂的方式。
抱歉,帮An大翻译的更白话一点,因为我想您应该真的看不懂。
您的咬文嚼字,不算白话也不算文言文,连基本公文水准也不到。
所以,没啥人看得懂。
您只会用一堆华丽的词藻来"堆砌"文字,但是其实内容空洞无比,因此没人看得懂。
: 有许多小孩甚至成人也不会看文字,没关系。
您这是再说您自己吗?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请问,您看得懂吗?
: Misako违规部分[毁谤]不是指针对假荐文和不肖业者的形容。
: Misako违规部分[防碍秘密]也不是指针对假荐文和不肖业者的形容。
: 自行去看Misako未经作者同意迳自转录文章。
: 以上推翻AnneShirly後续个人臆测。
: 他人法律官司隐私,依法不便评论。
: 并且,也与申诉检举Misako违反PTT规定无关。
他人法律官司?他人?您还有其他分身吗?
不然版大告的人是谁?死不出庭的人是谁?我的妈啊!有鬼啊!!
"妨碍秘密",您真懂得?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条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
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第 315- 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
私部位者。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
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第 315- 2 条 意图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为前条第一项之行为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散布、播
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 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
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断。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315- 3 条 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请问,版主是触犯了那一条?
而且,既然您自己都说了:他人法律隐私依法不便评论。
那您拿这点来当作支持罢免版主的理由之一这不是自打嘴巴?
: AnneShirly所说板主位是珍宝,是对Misako所言。
: 确实可以这麽说,毕竟Misako积极推翻前板主,後主动申当板主,必有珍贵之处。
您看!您又自打嘴巴了。
您上面才说An大在臆测呢!您这不就又在臆测了?
而且,您还在持续跳针呢!看到您一直再说M版主"积极"推翻前版主
老话送您:证据呢?
: 因为最後只有一人,也只能采直接推荐方式。
: 网路上文章大家都看得到。
您又倒因为果了。不是"因为"最後只剩一人,所以采取直接推荐。
各版版主依据站规,都是必须投票通过。
还是说,您老仍然活在几十年以前?认为还存在"鼓掌通过"?
您也说,文章都看得到。那,请提出来。
否则,若我今天认识裘大,我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他将我提昇成小组长?
: 事实就是Misako推翻前板主,然後自己当板主。
: 现况证明一切,由各人主观认定。
事实?现况?什麽事实?什麽现况?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您又在跳针臆测了。
不知道您跟版主是有何恩怨。
是因为不小心揭穿您跟某业者相同ip呢?
还是说不小心透露出其实您是其他业者的分身。
更或者,版主阻挡了您的赚钱之路。
当然,以上只是单纯臆测。
您一直说版主与业者有利益勾结、官司缠身所以不适任。
甚至提出了用华丽词藻、闪亮动画装饰的所谓"证据"。
但是,总觉得似乎您缺少了些什麽。
是的,真实证据呢?真正可以帮您站得住脚的证据,在哪?
与业者勾结?哪些业者?勾结细节为何?如何勾结?
这些不是您一句话就可以判刑定谳的。
如果您无法拿出相对事实证据,我想,"诽谤"这对您来说应该不陌生吧?
再来,在版主提出说要借转文章之时。
一般"正常人"若是不同意时,比较会做几件事情:
直接推文回覆不同意、写信抗议、丢水球抗议。
您是否有提出抗议?还是说,您的抗议就是直接要人下台?
自己权益当下不维护,事後却敲起撞天钟,说得像是有多大委屈。
若是版主真如您所说得罪大恶极
那为何真正支持您的人却寥寥可数?
甚至还是某些特定人士在支持?
您还是别跳针了吧!
容我再次提醒您: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证据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2.216.218
1F:→ AnneShirly:别管他了!XD 08/02 11:59
2F:嘘 IAMpo1ice:证据在前面 你都不看吗? (误) 08/02 12:01
3F:推 nidynidy:啊到底是谁搞不清楚状况啊~爬完去年整年的文章再来吧你 08/02 17:03
4F:→ ipiscrh:楼上,你吓到我了... 08/02 22:30
5F:推 nidynidy:哈哈~因为没有空格了,无法加上揪咪表示亲切XDDD 08/03 13:08
6F:→ ipiscrh:楼上~别吓到老人家~别让我有心脏病...害我又爬文一次 08/03 13:53
7F:→ odoru:Misako说的不只一句话 看下面文章或ipiscrh自己去找 08/06 05:03
8F:→ odoru:ipiscrh看不懂的多去念书或多礼貌的去请教人 08/06 05:03
9F:→ odoru:证据都在上面文章都有! Misako被告 别人官司 与我无关 08/06 05:04
10F:→ odoru: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 还有316条-319条 ipiscrh搞懂再说 08/06 05:04
11F:→ odoru:再去看看Misako有没泄漏他人资料 08/06 05:04
12F:→ odoru:AnneShirly臆测与BQ6业者有关 但我检举的许多是无关 08/06 05:05
13F:→ odoru:一样! ipiscrh再去弄清楚~ 08/06 05:05
14F:→ odoru:《L_LifeInfo》482 Misako 是直接自行参加 直接荐任 没投票 08/06 05:05
15F:→ odoru:看看上面提出Misako违反PTT站规的许多证据 还再问找证据? 08/06 05:05
16F:→ odoru:与业者勾结是没有违反PTT站规 是私下联络 才是有违公平! 08/06 05:08
你口口声声说了那麽多
你到底懂不懂?
还是说这样解释还不够白话?
还是说你只懂1001的机器语言?要我帮你翻译?
妨害秘密,请举理,他何时何地用何种手法
如果没有,就请你闭嘴
※ 编辑: ipiscrh 来自: 122.122.219.9 (08/07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