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tishgirl (不是叫lara的英國女孩)
看板L_LifeInfo
標題Re: [申訴] movehouse版主 Misako 失職 瀆職
時間Sat Jul 18 17:05:51 2009
※ 引述《odoru (odoru)》之銘言:
:
: 節錄引述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7000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真的是笑死我
你是說 版主是廣義公務員?
要不要去申請大法官釋憲?
多少班版版主亂搞 她們下來了嗎 ? 多少班版版主未成年 她們可以當嗎?
你要不要順便告PTT雇用童工?
或者你要去sysop 看看 當初也有人拿法律 也說要釋憲 結果勒 ?
自己找 我攬的找了
不管怎樣 拿法院判決書再來叫站長拔版主吧 你現在做的完全是.....沒用
:
: → odoru:《LifeNewboard》<刪除板主>細節不同 因組長徵求中 07/18 12:31
: → odoru:《NewBoard》廢板主辦法 連署15人 即可廢版主 07/18 12:31
: → odoru:請至【 分組討論區 】1-5-2《NewBoard》版4525 直接按y投票 07/18 12:34
上面這三句就知道你根本對這個群組不懂 跟那個寄信給我的人依樣
完全錯誤 不知道你跟他到底有沒有關係
組長徵求中就可以拿newboard的規定來廢生活群組的版主嗎?
監察院長四年都沒有人 那你是不是要拿司法院的規定來處分監察院主秘???
不管小組長有沒有人 請照這群組的規定走
罷免連署人 請註冊一年以上 上站500次 文章200篇
罷免之前 在組務有申訴紀錄 連署理由言之有物
不要拿什麼三個月沒編修的鬼理由來開罷免
newboard也是站長管的 這個版也是站長管的
什麼都不懂就想要拉人下來 出庭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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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0.168
1F:推 odoru:請見《L_LifeInfo》672原文:[要回說版主不是公職,不受法約 07/18 21:20
2F:→ odoru:,是弄文取巧。]引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為說明 07/18 21:20
3F:→ odoru:當權者、為官者、居上位者,不可因職務之便,作出有利益衝突 07/18 21:21
4F:→ odoru:的行為,應自行避免,不論公營、民營、私營皆當如此。 07/18 21:21
5F:→ odoru:批踢踢法規集《PttLaw》z1-4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07/18 21:21
6F:→ odoru: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07/18 21:21
7F:→ odoru: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 07/18 21:22
8F:→ odoru: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其他違規行為及小 07/18 21:22
9F:→ odoru: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07/18 21:22
10F:→ odoru:第九條(無管理者時之認定權人) 07/18 21:23
11F:→ odoru:關於前項之認定,無人擔任板主之看板,由小組長認定之。無人 07/18 21:23
12F:→ odoru:擔任小組長之群組,由本站認定之。 07/18 21:23
13F:→ odoru: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07/18 21:23
14F:→ odoru:一、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看板 07/18 21:24
15F:→ odoru:向小組長提出。無所屬群組之看板至本站「法庭板」(PttLaw, 07/18 21:24
16F:→ odoru:,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及Ptt3Law)提出。 07/18 21:25
17F:→ odoru:《NewBoard》z7 1.連署人15人 2.發起人必須註冊達半年 07/18 21:28
18F:→ odoru:以上,且文章數/上站數皆超過100 3.連署人必須註冊成功時間 07/18 21:28
19F:→ odoru:超過半年 4.連署人必須簡單說明為何參予連署 5.嚴禁new新的 07/18 21:29
20F:→ odoru:id上來連署,若被查到砍掉此id 6.連署時間定位兩個禮拜,超 07/18 21:29
21F:→ odoru:過不受理 07/18 21:29
22F:→ odoru:連署為申請得解除該板主罷免認定,罷免確認最終由站方認定。 07/18 21:30
23F:→ odoru:感謝提醒申告Misako確有許久沒編修,又是明顯失職行為 07/18 21:31
24F:→ odoru:《PttLaw》z1-3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3) 07/18 21:31
25F:→ odoru:板主有責任將該版之優秀文章,以標記文章、或文摘等方 07/18 21:31
26F:→ odoru:式加以整理。 07/18 21:32
27F:→ odoru:搬家版比較現板主Misako與前板主Tison0829作為,即知 07/18 21:32
28F:→ odoru:差異極大,現時點[07/18/09]所存,幾乎是前板主整理。 07/18 21:33
29F:→ odoru:以上非單只出字發言,皆有法理引述出處,條理分明、有憑有據 07/18 21:34
30F:→ odoru:,合法理分析,亦不因站方缺人疏忽違規處理,合能具體執行。 07/18 21:36
31F:推 odoru:一行懶人包: 07/18 21:39
32F:→ odoru:版主違規-提出申訴-無所屬認定處理-又版主違規-只好發起連署 07/18 21:40
33F:→ odoru:會有多次違規到要被連署罷免的板主,不會是空穴來風。 07/18 21:43
34F:→ odoru:以法規人手不足處理漏洞,堅不下台、戀棧權位,莫有非疑處。 07/18 21:48
35F:→ odoru:板主多次違規明顯失職,證據確在,有德者自請下台才為佳話。 07/18 21:51
36F:→ odoru:搬家版人本就不多,更多臨時使用者,要達多登站多發文條件, 07/18 21:59
37F:→ odoru:實屬困難之行,但居位者不應藉此法規程序瑕疵,又在職違規, 07/18 22:01
38F:→ odoru:蓄謀圖利,此種「州官放火」行徑,無論任何國家、社會、種族 07/18 22:04
39F:→ odoru:、文化、階層的人民都不會允許,霸權即便弄法得逞佔位,歷史 07/18 22:09
40F:→ odoru:也會留存紀錄。法規有輸有贏,道德有守才是實在為人道理。 07/18 22:12
41F:推 nidynidy:有時間寫這麼多廢話,幹嘛不出庭說清楚講明白 07/18 23:41
42F:推 odoru:樓上此言差矣,有憑有據,何來廢話,PTT相關站務當這然回覆! 07/18 23:47
43F:→ Misako:Britishgirl, 你現在終於發現odoru跳針跳很大了吧 XD 07/19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