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tishgirl (不是叫lara的英国女孩)
看板L_LifeInfo
标题Re: [申诉] movehouse版主 Misako 失职 渎职
时间Sat Jul 18 17:05:51 2009
※ 引述《odoru (odoru)》之铭言:
:
: 节录引述自『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70008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真的是笑死我
你是说 版主是广义公务员?
要不要去申请大法官释宪?
多少班版版主乱搞 她们下来了吗 ? 多少班版版主未成年 她们可以当吗?
你要不要顺便告PTT雇用童工?
或者你要去sysop 看看 当初也有人拿法律 也说要释宪 结果勒 ?
自己找 我揽的找了
不管怎样 拿法院判决书再来叫站长拔版主吧 你现在做的完全是.....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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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doru:《LifeNewboard》<删除板主>细节不同 因组长徵求中 07/18 12:31
: → odoru:《NewBoard》废板主办法 连署15人 即可废版主 07/18 12:31
: → odoru:请至【 分组讨论区 】1-5-2《NewBoard》版4525 直接按y投票 07/18 12:34
上面这三句就知道你根本对这个群组不懂 跟那个寄信给我的人依样
完全错误 不知道你跟他到底有没有关系
组长徵求中就可以拿newboard的规定来废生活群组的版主吗?
监察院长四年都没有人 那你是不是要拿司法院的规定来处分监察院主秘???
不管小组长有没有人 请照这群组的规定走
罢免连署人 请注册一年以上 上站500次 文章200篇
罢免之前 在组务有申诉纪录 连署理由言之有物
不要拿什麽三个月没编修的鬼理由来开罢免
newboard也是站长管的 这个版也是站长管的
什麽都不懂就想要拉人下来 出庭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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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0.168
1F:推 odoru:请见《L_LifeInfo》672原文:[要回说版主不是公职,不受法约 07/18 21:20
2F:→ odoru:,是弄文取巧。]引述『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是为说明 07/18 21:20
3F:→ odoru:当权者、为官者、居上位者,不可因职务之便,作出有利益冲突 07/18 21:21
4F:→ odoru:的行为,应自行避免,不论公营、民营、私营皆当如此。 07/18 21:21
5F:→ odoru:批踢踢法规集《PttLaw》z1-4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07/18 21:21
6F:→ odoru:第二章 违规行为之处理 第八条(违规行为之认定权人) 07/18 21:21
7F:→ odoru:看板违规行为,由版主认定事实之有无。其中关於板主管理板面 07/18 21:22
8F:→ odoru:不当及违反群组规范行为,由小组长认定之。其他违规行为及小 07/18 21:22
9F:→ odoru:组长管理群组不当,由本站认定事实之有无。 07/18 21:22
10F:→ odoru:第九条(无管理者时之认定权人) 07/18 21:23
11F:→ odoru:关於前项之认定,无人担任板主之看板,由小组长认定之。无人 07/18 21:23
12F:→ odoru:担任小组长之群组,由本站认定之。 07/18 21:23
13F:→ odoru:依本规则第十二条提出申诉者,依下列各项规定提出: 07/18 21:23
14F:→ odoru:一、对板主所为之认定或处分不服者,至该板所属群组事务看板 07/18 21:24
15F:→ odoru:向小组长提出。无所属群组之看板至本站「法庭板」(PttLaw, 07/18 21:24
16F:→ odoru:,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参分别为Ptt2Law及Ptt3Law)提出。 07/18 21:25
17F:→ odoru:《NewBoard》z7 1.连署人15人 2.发起人必须注册达半年 07/18 21:28
18F:→ odoru:以上,且文章数/上站数皆超过100 3.连署人必须注册成功时间 07/18 21:28
19F:→ odoru:超过半年 4.连署人必须简单说明为何参予连署 5.严禁new新的 07/18 21:29
20F:→ odoru:id上来连署,若被查到砍掉此id 6.连署时间定位两个礼拜,超 07/18 21:29
21F:→ odoru:过不受理 07/18 21:29
22F:→ odoru:连署为申请得解除该板主罢免认定,罢免确认最终由站方认定。 07/18 21:30
23F:→ odoru:感谢提醒申告Misako确有许久没编修,又是明显失职行为 07/18 21:31
24F:→ odoru:《PttLaw》z1-3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一、责任(3) 07/18 21:31
25F:→ odoru:板主有责任将该版之优秀文章,以标记文章、或文摘等方 07/18 21:31
26F:→ odoru:式加以整理。 07/18 21:32
27F:→ odoru:搬家版比较现板主Misako与前板主Tison0829作为,即知 07/18 21:32
28F:→ odoru:差异极大,现时点[07/18/09]所存,几乎是前板主整理。 07/18 21:33
29F:→ odoru:以上非单只出字发言,皆有法理引述出处,条理分明、有凭有据 07/18 21:34
30F:→ odoru:,合法理分析,亦不因站方缺人疏忽违规处理,合能具体执行。 07/18 21:36
31F:推 odoru:一行懒人包: 07/18 21:39
32F:→ odoru:版主违规-提出申诉-无所属认定处理-又版主违规-只好发起连署 07/18 21:40
33F:→ odoru:会有多次违规到要被连署罢免的板主,不会是空穴来风。 07/18 21:43
34F:→ odoru:以法规人手不足处理漏洞,坚不下台、恋栈权位,莫有非疑处。 07/18 21:48
35F:→ odoru:板主多次违规明显失职,证据确在,有德者自请下台才为佳话。 07/18 21:51
36F:→ odoru:搬家版人本就不多,更多临时使用者,要达多登站多发文条件, 07/18 21:59
37F:→ odoru:实属困难之行,但居位者不应藉此法规程序瑕疵,又在职违规, 07/18 22:01
38F:→ odoru:蓄谋图利,此种「州官放火」行径,无论任何国家、社会、种族 07/18 22:04
39F:→ odoru:、文化、阶层的人民都不会允许,霸权即便弄法得逞占位,历史 07/18 22:09
40F:→ odoru:也会留存纪录。法规有输有赢,道德有守才是实在为人道理。 07/18 22:12
41F:推 nidynidy:有时间写这麽多废话,干嘛不出庭说清楚讲明白 07/18 23:41
42F:推 odoru:楼上此言差矣,有凭有据,何来废话,PTT相关站务当这然回覆! 07/18 23:47
43F:→ Misako:Britishgirl, 你现在终於发现odoru跳针跳很大了吧 XD 07/19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