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bean (搶孤到南投不用到頭城)
看板L_HappyLivin
標題[申訴] 飄版版主blueskydoor判決有問題
時間Thu May 9 11:15:25 2013
承前篇。
組務回覆
#1HVvCUDJ
但是本人仍覺得與MARVEL版版主溝通無效,
他仍舊跳針&聚焦於後半句「可恨之處」是人身攻擊,我覺得是版主斷章取義&強辭奪理
另轉貼自本人的信箱與blueskydoor溝通的信件,
以昭信本人所述內容,惟抱歉佔用版面
--------------------以下為再次信件溝通內容以及本次申訴重點----------------
作者 blueskydoor (依依.小紅帽)
標題 Re: 不服水桶公告會向組務檢舉
時間 Wed May 1 16:34: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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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推文
"
開始同情 wsjmz 不過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這句明確指稱對方當下處境
"開始同情 wsjmz 不過可憐之人
必有可恨之處"
此段在批評對方過去
我不清楚檢舉者有什麼過去
但這段話明顯不妥當 故判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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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推文就是這麼一句前後文意,文意代表意思是要整體來看,
也考慮到一般人的社會對這句話的認知。
Marvel版主將句子拆開來後半自行針對解釋(他用黃色標示)再說我人身攻擊,
那就是版主的問題,不是我的問題。
況且"必有可恨之處"的當事人,到底覺得哪裡被"可恨"了,請她舉證。
而不是我講了個俗諺,她就覺得自己很"可恨",就說我對她人身攻擊?
另外請問Marvel版主 到底是誰「明顯不妥當」 請證明。謝謝。
--
以下為前篇內容
文章代碼(AID):
#1HVZBXqz (marvel) [ptt.cc] [公告] 水桶公告
因我推文
推 ahbean:開始同情 wsjmz 不過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被marvel版版主根據板規
2.2 人身攻擊
我詢問版主哪裡人身攻擊:
※ 引述《ahbean (搶孤到南投不用到頭城)》之銘言:
: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 請解釋哪裡人身攻擊?
板主回覆:
作者 blueskydoor (依依.小紅帽)
標題 Re: 不服水桶公告會向組務檢舉
時間 Tue Apr 30 16:37:1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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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在推文中
您明確指明同情w板友
然後照話中意思
明言其為可憐之人
可恨則說明如今的可憐是過去的一些事情累積
而w板友針對這句話感受被攻擊 進而檢舉
故做出此判決
但是我還是無法信服,又再次去信
※ 引述《ahbean (搶孤到南投不用到頭城)》之銘言:
: 請問我攻擊她什麼?
: 所以他"感覺"我攻擊她,
: 你就可以依她的感覺做出判決?
版主認為我攻擊的點如下:
作者 blueskydoor (依依.小紅帽)
標題 Re: 不服水桶公告會向組務檢舉
時間 Tue Apr 30 16:53:5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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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此句話中明言其為可憐之人
且說其過去有可恨之處
有明顯批評對方之過去且斷言當下的處境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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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marvel版版主無法令人信服之處:
個人認為「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出自於魯迅的文句,
現在已經變成一種俗諺,無具有人身攻擊之意。
也非版主所引申為「有明顯批評對方之過去且斷言當下的處境等」
故不服判決,請組務明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9.244.194
※ 編輯: ahbean 來自: 203.69.244.194 (05/09 11:17)
※ 編輯: ahbean 來自: 60.250.71.202 (05/09 14:39)
1F:推 xdfunnyboy:推 難道說一個人可憐 或可恨就是人身攻擊嗎?那我說一個 05/09 22:22
2F:→ xdfunnyboy:人好可怕...是不是也要桶我? 05/09 22:22
3F:推 xdfunnyboy:請問是要等版主選舉完才做出判決是嗎? 05/12 10:24
4F:推 xdfunnyboy:不順便解釋一下版主留守的意思嗎? 05/12 11:10
5F:推 jobli:不能修改版規和重大改變 05/12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