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3435357 (謝光臨)
看板L_HappyLivin
標題Re: [討論] 溯及既往是好法嗎?
時間Wed May 11 19:24:45 2011
(1)
" c.若使用者在該看板曾文章暱稱不當,板務得直接按版規處份;"
這是怎麼樣的一個道理?假設暱稱不當的板規是在5/7號才制定,
而5/7號之前並沒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在5/7號之前的並沒有暱
稱不當這件事,也無板規可處理,那麼有什麼道理在5/7號之後就
直接版規處份之前的板友?
板規有漏洞,沒有讓板友知道應該遵守什麼,這是制定者應該要檢討
,也需對過去違規者給予最大的寬恕,不然假設某板現在制定暱稱不
當者劣文+100年水桶,將過去違規者一一處置,請問道理何在?
(2)
"b.使用者發文文章暱稱若不當,板務得以任意合理之形式
通知使用者修改「文章暱稱」,若使用者不予修正,一定
時間後(註)得按版規處分。
(註:至少二十四小時,視各板務決定)"
對於板規制定前的過去違規者,"至少24小時"算什麼保障?
假設某些板務決定期限為24小時,那麼如果我剛好2~3天沒
上PTT,就要劣文+100年水桶?根本就不合理.
對於板規制定後的違規者而言,b還算合理,但對於之前的違規
者,bc加起來根本就是惡法,一開始的遊戲規則中,暱稱不當本
來就沒有違規,憑什麼可以因為板規不周全,而加害過去的違規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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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0.136.74
1F:推 hateOnas:+1 05/11 19:29
2F:推 thismy:射錯論點了,C 是指 曾犯暱稱不當 且被去信通知過了的人~ 05/11 20:07
3F:→ thismy:曾經被板主去信通知的人,第二次再犯就直接處份了`~~ 05/11 20:07
4F:→ thismy:並非指,板規設立之前所違規的所有文直接處份~~~ 05/11 20:08
5F:→ thismy:至於24 小時? 難道你暱稱人身攻擊後,故意不上站,就得讓 05/11 20:08
6F:→ thismy:他人在板上受人身攻擊的傷害,直到你爽上站為止? 05/11 20:09
板規制定前,本來就沒有規定暱稱人身攻擊這件事,
也就是之前發文是合於且遵守板規,那麼之前的暱稱
人身攻擊又有什麼問題?
現在你若覺得不妥,開始制定這條規則,那是你之前的
板規制定不周,是制定者的問題與責任,一開始就沒有
將規則說清楚,以至於某板友做了你認為不適當的行為.
那麼對於之前違規的板友本來就該給出最大的寬恕或保
障,例如免責或當板友上線已閱讀訊息之後期限內改善,怎
麼反而怪板友24小時內不上線?
板主怎麼不怪自己制定不周,而讓某些人或團體受到傷害,
而自領水桶或劣文?
※ 編輯: a3435357 來自: 219.80.136.74 (05/11 20:43)
7F:推 thismy:你以為沒發公告之前,這案件已結案了嗎? 05/11 21:35
8F:推 Pash77:樓上為了快點浸人水桶,怎麼自圓其說都可以 05/13 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