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ttertw (otter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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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訴] MACAU版主對本人作出警告不合理
時間Mon Mar 13 18:47:09 2006
因為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感謝pakkei版主對本人提出 警告 的原因
[ 申訴人 ] ottertw
[ 事由 ] MACAU版的1053討論串
● 1053 10 3/09 hanklam □ [問題] 澳門學生申請台灣碩士的問題 ^^a
版主因為以下的推文對本人發出警告
1F:推 kittty:直接用考的,沒僑大這回事了 03/09 19:34
2F:推 XiJun:如果你男朋友在澳門,可以去問問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03/09 21:05
3F:→ XiJun:或者澳門考區 03/09 21:06
4F:推 ffaaa:澳門沒有考區.加上台北百分百考生有補一年習.競爭不少~ 03/09 21:17
5F:推 XiJun:我所說的澳門考區不是指研究所的考區,是指學士的 03/09 21:30
6F:→ XiJun:我猜他們應該知道 03/09 21:31
7F:→ hanklam:GOT IT! 謝謝大家提供的訊息~ :) 03/09 23:18
8F:推 ottertw:問考區有用嗎.? 現在是master. 同學.. 03/10 02:34
9F:→ ottertw:非台灣的大學畢業通常是採取申請的方式. 有關資料看學校吧 03/10 02:36
10F:→ XiJun:問考區是初步的資訊,我相信他們會熟悉台灣的大學以及研究所 03/10 09:36
11F:→ XiJun:當然到最後還是要看學校的要求。 03/10 09:37
12F:→ ottertw:問考區拿甚麼資訊.? 問生活還是甚麼學校好嗎? 03/10 14:35
13F:→ ottertw:還是問有沒有對港澳生的master入學試.? 好笑 03/10 14:36
引用自pakkei對警告的原因:
"我確實是根據原板之澳門板板規第4條:
4. 請勿使用攻擊性言語、猥褻字句、挑釁語氣發表文章。
對ottertw使用者作出警告。
ottertw使用者一直強調之意見,並不是幫助當時有疑問之板友解惑,
實是針對另一板友所作之言辭。
而ottertw使用者當時行為之本質上確實攻擊另一板友,
本人亦認定推文乃發表文章之另一方式,故引用該板規對其作出警告。"
[ 申訴原因 ]
不服版主以主觀的形式判斷本人的言詞為挑釁、攻擊性的言語
[ 詳述 ]
在此我想先引述一個案例
引用自 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626號之無罪判決
內容恕不詳述
簡述:
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於網絡上以散布文字之方式,
連續張貼意見等足以毀損對方名譽之留言。
無罪之判決: (原文判決引自該資料)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
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條之罪,亦有司法院院
解字第三八○六號解釋可參。
[ 本人之辯駁為 ]
以前文引例,
本人在推文中既然沒有指明告訴人 (自認為是被攻擊、被挑釁之人)
本人認為在客觀上,版主不能認為本人的意見就是指告訴人
針對我的推文
"問考區有用嗎.? 現在是master. 同學.."
"非台灣的大學畢業通常是採取申請的方式. 有關資料看學校吧"
"問考區拿甚麼資訊.? 問生活還是甚麼學校好嗎?"
"還是問有沒有對港澳生的master入學試.? 好笑"
我沒有說明
["誰" 來問考區有用,"誰"來問考區拿甚麼資訊,"誰"問有沒有master入學試]
難道我不能表明["我"問考區有用嗎?] ["我"來問考區拿甚麼資訊嗎?]
而"好笑二字"難道不能說明["我"自己去問考區有沒有master的入學試]
我自己覺得自己"可笑",這個解釋不合法嗎?
而"同學"二字,本人認為因為具有同樣特徵者所在多有.無法據以認定就是在指告訴人
因些並不足以說明我觸犯版規,更遑論本人對其它使用者作出攻擊、挑釁。
另外
pakkei版主所說的
ottertw使用者一直強調之意見,並不是幫助當時有疑問之板友解惑,
實是針對另一板友所作之言辭。
這實在是很主觀的判斷,可能版主忽略了本人推文的意見
可是本人的目的一直都是想幫助使用者,為免走錯
才一直強調
"問考區是沒有用的,非台灣的大學畢業通常是採取申請的方式. 有關資料看學校吧"
這個見解
綜合以上,我對版主的決定深表不同意。
並希望能撤回對本人的警告及以[公告]方式清晰明白的說明。
本人因版主對本人判定作出人身攻擊、挑釁而使本人受到精神傷害、名譽受損
表示遺憾,並保留追究的權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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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16.135
※ 編輯: ottertw 來自: 140.115.216.135 (03/13 18:49)
※ 編輯: ottertw 來自: 140.115.216.135 (03/13 18:59)
※ 編輯: ottertw 來自: 140.115.216.135 (03/13 19:10)
14F:→ ottertw:很抱歉太浪費版面. 假如有需要本人會將兩篇文章合併. 謝謝 03/13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