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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_FoodAndDri CVS板文章: ┌─────────────────────────────────────┐ │ 文章代碼(AID): #1J7gX0qu (CVS) [ptt.cc] [新聞] 超商拿鐵 鮮乳竟過期2周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CVS/M.1394518080.A.D3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0 Ptt幣 │ └─────────────────────────────────────┘ → sooson:這店員是跟店長有仇 還是天生兩光? 正常來講都是倒進 03/11 18:54 → sooson:瓶子裡阿 03/11 18:54 推 barttien:樓上正解,正常程序都馬要倒進還沒到期的瓶子 03/11 18:56 → barttien:真的要歪就要歪得不露痕跡,偷吃記得擦嘴 03/11 18:57 ※處理不當之處: ◎以上兩位板友之推文,顯然已經有引導他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言論 引導之舉動,雖未觸犯板規但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但板主僅在下方推文並未予以警告之處分 查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 理。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 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一、責任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2) 板主有責任引導版面風氣及討論。 ========== ※溝通未果證據: 作者 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 看板: 標題 [通告] 看板內容 時間 Wed Mar 12 00:37:49 2014 ───────────────────────────────────────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misa0519 chasinglight --------------------------------------------------------------------------- 作者 horusli (horusli) 看板 CVS 標題 [新聞] 超商拿鐵 鮮乳竟過期2周 時間 Tue Mar 11 14:07:57 2014 ───────────────────────────────────────
1F:→ sooson:這店員是跟店長有仇 還是天生兩光? 正常來講都是倒進 03/11 18:54
2F:→ sooson:瓶子裡阿03/11 18:54
3F:推 barttien:樓上正解,正常程序都馬要倒進還沒到期的瓶子 03/11 18:56
4F:→ barttien:真的要歪就要歪得不露痕跡,偷吃記得擦嘴 03/11 18:57
請問一下這種推文應該存在貴看板上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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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60.166 作者 misa0519 (葛阿楚) 看板 Chiayi 標題 Re: [通告] 看板內容 時間 Wed Mar 12 01:07:13 2014 ─────────────────────────────────────── 目前僅能提出勸告 若這兩位繼續深入討論則會予以處分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edctw chasinglight --------------------------------------------------------------------------- ※ 引述《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之銘言: :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 misa0519 chasinglight : --------------------------------------------------------------------------- : 作者 horusli (horusli) 看板 CVS : 標題 [新聞] 超商拿鐵 鮮乳竟過期2周 : 時間 Tue Mar 11 14:07:57 2014 : ─────────────────────────────────────── : → sooson:這店員是跟店長有仇 還是天生兩光? 正常來講都是倒進 03/11 18:54 : → sooson:瓶子裡阿 03/11 18:54 : 推 barttien:樓上正解,正常程序都馬要倒進還沒到期的瓶子 03/11 18:56 : → barttien:真的要歪就要歪得不露痕跡,偷吃記得擦嘴 03/11 18:57 : 請問一下這種推文應該存在貴看板上面嗎? -- 因為我心裡有獅子, 所以如果你不是正妹,請不要跟我交朋友。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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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5.89.231 作者 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 看板: 標題 Re: [通告] 看板內容 時間 Wed Mar 12 01:17:20 2014 ───────────────────────────────────────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misa0519 chasinglight --------------------------------------------------------------------------- ※ 引述《misa0519 (葛阿楚)》之銘言: : 目前僅能提出勸告 若這兩位繼續深入討論則會予以處分 真的嗎?把過期鮮乳拿來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 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刑法》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已經觸犯法律的文章,還不能處理? 對店員護航嗎? :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 edctw chasinglight : --------------------------------------------------------------------------- : ※ 引述《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之銘言: : : --------------------------------------------------------------------------- : : 作者 horusli (horusli) 看板 CVS : : 標題 [新聞] 超商拿鐵 鮮乳竟過期2周 : : 時間 Tue Mar 11 14:07:57 2014 : : ───────────────────────────────────── ── : : → sooson:這店員是跟店長有仇 還是天生兩光? 正常來講都是倒進 03/11 1 8:54 : : → sooson:瓶子裡阿 03/11 1 8:54 : : 推 barttien:樓上正解,正常程序都馬要倒進還沒到期的瓶子 03/11 1 8:56 : : → barttien:真的要歪就要歪得不露痕跡,偷吃記得擦嘴 03/11 1 8:57 : : 請問一下這種推文應該存在貴看板上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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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60.166 作者 edctw (體重管理Line edctpe問我) 標題 時間 Wed Mar 12 01:26:30 2014 ─────────────────────────────────────── (3) 禁引起板上爭端之文章或行為  例:酸文、謾罵、引戰文、未經許可轉載 請問酸文要警告, 讓人吃下肚的東西拉肚子這樣還不用警告? 有符合比例原則? 這不叫引起爭端那怎樣才叫引起爭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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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60.166 作者 misa0519 (葛阿楚) 看板 Boy-Girl 標題 Re: [通告] 看板內容 時間 Wed Mar 12 01:27:02 2014 ─────────────────────────────────────── 目前兩位板友並未宣導可以賣過期牛奶 尚無誤導板友之嫌,違反法規部分也只能由衛生單位處分 目前尚無板規可約束,除非板友以只要掉包就可以賣的言論宣導這種偷吃步 才能以違反板規一的部分逕行處分。 早期某位板友也是係因多次宣導不當作法而遭處分, 但也必須斟酌板友在這樣的言論究竟是嘴砲還是確有其事。 超商板僅是一個討論互動的空間,除了在文章討論範圍不可有攻擊 或者刻意挑起爭紛的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看板行為,其餘行為板工無法約束。 職業道德並非板工可約束,請見諒。 就像板上有人曾反映店鋪薪資異常 板友與超商板能做的也僅是提供管道供苦主申訴 現實與網路畢竟還是隔了一條線。 板工所能做的僅是維持整體秩序與維持板友使用看板的便利與權力。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edctw chasinglight --------------------------------------------------------------------------- ※ 引述《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之銘言: : ※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 misa0519 chasinglight : --------------------------------------------------------------------------- : ※ 引述《misa0519 (葛阿楚)》之銘言: : : 目前僅能提出勸告 若這兩位繼續深入討論則會予以處分 : 真的嗎?把過期鮮乳拿來賣: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八、逾有效日期。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 : 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 《刑法》 : 第 29 條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已經觸犯法律的文章,還不能處理? 對店員護航嗎? : : --------------------------------------------------------------------------- -- 因為我心裡有獅子, 所以如果你不是正妹,請不要跟我交朋友。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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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5.89.231 作者 misa0519 (葛阿楚) 標題 Re: 時間 Wed Mar 12 01:33:23 2014 ─────────────────────────────────────── 今天兩位板友的行為僅是討論違規做法。 並未對於文章中事主與店家做出評論或者幸災樂禍的言論。 針對缺乏職業道德部分,板工無權約束。 如果他們是說他們這做給客人喝也沒是云云, 也是總公司會找上他們,我們就留證據給總公司找就好。 若兩位板友宣導這樣的行為可行 板工才能予以處分。 引起爭端的部分係指刻意謾罵比如說批評投訴的客人 (以這篇新聞來說店家有可批判之處則不在此限。) 或者是與回文中特定板友的言論提出超過合理範圍的批評 板工才能以板規三的條例逕行處分。 您很有正義感 但針對板工與板規無法規範之處 請見諒。 ※ 引述《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之銘言: : (3) 禁引起板上爭端之文章或行為  例:酸文、謾罵、引戰文、未經許可轉載 : 請問酸文要警告, : 讓人吃下肚的東西拉肚子這樣還不用警告? : 有符合比例原則? : 這不叫引起爭端那怎樣才叫引起爭端? -- 因為我心裡有獅子, 所以如果你不是正妹,請不要跟我交朋友。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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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5.89.231 作者 edctw (體重管理Line edctpe問我) 標題 Re: 時間 Wed Mar 12 01:43:05 2014 ─────────────────────────────────────── ※ 引述《misa0519 (葛阿楚)》之銘言: : 今天兩位板友的行為僅是討論違規做法。 : 並未對於文章中事主與店家做出評論或者幸災樂禍的言論。 : 針對缺乏職業道德部分,板工無權約束。 板主有義務引導看板之言論 : 如果他們是說他們這做給客人喝也沒是云云, : 也是總公司會找上他們,我們就留證據給總公司找就好。 : 若兩位板友宣導這樣的行為可行 : 板工才能予以處分。 兩位板友現在不是在說這樣可行,那怎樣才是不可行? : 引起爭端的部分係指刻意謾罵比如說批評投訴的客人 : (以這篇新聞來說店家有可批判之處則不在此限。) : 或者是與回文中特定板友的言論提出超過合理範圍的批評 : 板工才能以板規三的條例逕行處分。 Railway 7.1.2 [板規 7] 允許討論違法行為,但嚴禁出現教唆言論 MRT │ 第三款 板規未盡事項,板主得參照站規與中華民國法律,依比例原則進行裁 │ │ 定。 │ │ 第四款 本板規部分條文若有與站規、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 │ 衝突者,應以法令或各規範辦理。 │ 別人都可以管,就CVS不能管? 請問今天店內有人在打架沒有人報警,店家會不會有事? 請問今天有人教唆店內可以把過期鮮奶拿來使用,看板未管理,這不會有事情? 那請問店員被挾怨報復又與你何干?幹嘛在板規還要叮嚀店員? 護航要護到這樣沒有良知,那以後外面東西還可以吃嗎? 49.218.104.53 : 您很有正義感 但針對板工與板規無法規範之處 請見諒。 : ※ 引述《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之銘言: : : (3) 禁引起板上爭端之文章或行為  例:酸文、謾罵、引戰文、未經許可轉載 : : 請問酸文要警告, : : 讓人吃下肚的東西拉肚子這樣還不用警告? : : 有符合比例原則? : : 這不叫引起爭端那怎樣才叫引起爭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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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1.60.166 作者 misa0519 (葛阿楚) 標題 Re: 時間 Wed Mar 12 01:56:50 2014 ─────────────────────────────────────── ※ 引述《edctw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之銘言: : ※ 引述《misa0519 (葛阿楚)》之銘言: : : 今天兩位板友的行為僅是討論違規做法。 : : 並未對於文章中事主與店家做出評論或者幸災樂禍的言論。 : : 針對缺乏職業道德部分,板工無權約束。 : 板主有義務引導看板之言論 : : 如果他們是說他們這做給客人喝也沒是云云, : : 也是總公司會找上他們,我們就留證據給總公司找就好。 : : 若兩位板友宣導這樣的行為可行 : : 板工才能予以處分。 : 兩位板友現在不是在說這樣可行,那怎樣才是不可行? : : 引起爭端的部分係指刻意謾罵比如說批評投訴的客人 : : (以這篇新聞來說店家有可批判之處則不在此限。) : : 或者是與回文中特定板友的言論提出超過合理範圍的批評 : : 板工才能以板規三的條例逕行處分。 : Railway : 7.1.2 [板規 7] 允許討論違法行為,但嚴禁出現教唆言論 : MRT 兩位板友並未教唆其他超商從業板友使用這樣的方法。 再者並未有其他板友附和。 : │ 第三款 板規未盡事項,板主得參照站規與中華民國法律,依比例原則進行裁 │ : │ 定。 │ : │ 第四款 本板規部分條文若有與站規、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 : │ 衝突者,應以法令或各規範辦理。 │ : 別人都可以管,就CVS不能管? : 請問今天店內有人在打架沒有人報警,店家會不會有事? 我不知道您提這樣的例子是有何用意, 但實例上,若打架有人受傷,除非打人或被打的是店內人員 (通常店員挨打公司倒是會叫你吞下去比較多 店員打人部分就看店員自己後台硬不硬,公司會說是個人行為) 一般來說個人行為引發的問題,除非致死或重傷否則一般來說店家沒有責任。 但若是顧客在店內發生意外事故(如疾病發作) 店家置之不理,店家基本上需要負責。 : 請問今天有人教唆店內可以把過期鮮奶拿來使用,看板未管理,這不會有事情? 從業板友私下在工作時的行為 板工無法約束 但若板友在板上提倡這樣的行為 一般都是刪文處分 推文屢勸不聽逕行警告 再來加重處分 : 那請問店員被挾怨報復又與你何干?幹嘛在板規還要叮嚀店員? 並未有這方面的疑慮 是您多心了 : 護航要護到這樣沒有良知,那以後外面東西還可以吃嗎? 您要認定是我護航缺乏板工的良知 請向板務提出申訴 在者您自己提的例子中 鐵路板也說討論不在此限 在這邊我已經再三表達立場 若您無法理解接受 可直接向小組長提出申訴 由第三方管理者逕行判定 往後再有來信不會再予以回覆。 -- 因為我心裡有獅子, 所以如果你不是正妹,請不要跟我交朋友。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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