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eTop (純一)
看板L_BoyMeetsGi
標題[申訴] gay版 版主pbwang1203 判決申訴
時間Thu Jan 7 16:56:46 2016
看過置底的 "[公告] 申訴前當事人必閱須知 & 申訴流程圖" 了嗎? (yes/no)?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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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PureTop
被 告:gay / pbwang1203
請 求:撤銷原處分並由版主重po原文章並道歉
理 由:
一開始,版主以版規洩漏個資來判水桶,但有鑑於當事人已公開其個人資料,也可於公開
的網路取得Hornet交友軟體資料,改判違反板規五.誹謗: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注意私德需與公共利益無關才不在此線)
首先,此條版規是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款而來。在法律上,只要是該當刑法條文的行為
,就不屬於私德的領域。關於Hi fun,於普遍大眾的定義,就是違法用藥。
其二,公共利益指不特定的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利益。對於同志族群來說,某部分的人非常
重視是否有用藥、吸毒及約炮習慣。而接露此資訊,得給予此族群公共利益。(詳見公告
下方推虛文,有許多人表示得到利益。)
其三,本人以猜測之言,反諷r1y8a3n的約會對象,敘述完全來自其交友軟體上的文字。
該文中指稱的不hi、不fun、不horny、不帥、不是top,也不是大叔,並非為r1y8a3n,而
為r1y8a3n的約會對象,但此人並不存在。
就以上三點,完全無法構成誹謗之要件。我個人認為版主只是針對這種文章看不順眼,想
盡辦法水桶,一開始用個資法判定,遭版友噓文覺得不是,才又改判誹謗,並在公告文章
宣稱自己不是念法律的,難道可以因為這樣不願意弄懂法律,就隨意判決嗎?我也不是念
法律的難道就不用遵守版規嗎?
版主對於申訴信件不予以直接回覆,也令人覺得不適任。
舉 證:(文章備份+公告通知+與板主溝通記錄 請轉錄到組務板)
公告:
#1MWrF8cm (gay)
公告中被馬賽克的圖片為此;
http://imgur.com/a/gxf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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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3.6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BoyMeetsGi/M.1452157009.A.B51.html
1F:推 uka123ily : 其實hornet的使用者條款有說不得擅自利用個人資料 01/08 00:56
2F:→ uka123ily : 所以不算是公開資料喔XD 01/08 00:56
我是Hornet的測試者,正式版本的Hornet現在可以分享連結,而且此人的連結是公開的
3F:推 uka123ily : 「可以分享」不是規範性的法律概念上的正當行為 01/08 14:29
請參閱文章代碼(AID):
#1LDGy4zy (LAW)
4F:推 uka123ily : 此外一個人是否有用藥習慣的討論難謂其為公共利益。 01/08 14:39
5F:→ uka123ily : 難以主張其個人資料屬性直接牽涉他人之利益與不利益 01/08 14:39
對於討論違法的用藥行為亦如是?
6F:推 uka123ily : 討論違法用藥會牽拖到他人資訊嗎? 01/09 00:16
7F:推 uka123ily : 為何我們需要討論一個人的用藥? 01/09 07:45
8F:推 pbwang1203 : 無法認同你的申訴,理由跟uka大差不多 01/11 03:24
為什麼不能討論一個人做出的違法行為?
9F:推 uka123ily : 因為隱私 01/12 08:26
10F:推 dioradio : 因為你不是警察 不是檢察官 不是法官 01/12 15:40
公開違法的事就跟隱私無關了,你會說一個人現行犯偷竊是隱私嗎?
我不是法官所以文章開頭有寫明猜測二字,難道不能提供版友自行判斷?
11F:推 uka123ily : 對呀,即便是犯罪及前科資料也是隱私耶。 01/13 23:42
12F:→ uka123ily : 猜測難道就不是窺探一個人的隱私? 01/13 23:4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規定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對於當事人的其他資料包括名稱、照片皆為已公開之資訊
當事人自己公開了,到底要無限輪迴幾次?
13F:推 pbwang1203 : 水桶期限應該快過了 01/14 22:22
版主就只在意水桶而不在意我評論的權利?這件事的對錯才是重點吧。
很多版友寫信來感謝我的資訊接露,我只是基於規定,無法轉錄與版上而已。
14F:推 uka123ily : 你確定那是公開資料? 01/14 23:40
公不公開也不是你說的算,當事人在水桶公告文底下也自行承認。
檢舉者也非當事人,請詳閱本文附件好嗎?
※ 編輯: PureTop (140.112.77.27), 01/15/2016 00:08:02
15F:推 pbwang1203 : 你又知道當事人沒有檢舉了? 01/15 16:52
16F:推 uka123ily : 交友軟體個人資訊是公開檔案? 前面不是這樣說耶 01/15 23:36
17F:→ uka123ily : 你是不是應該回去看使用者條款? 01/15 23:37
18F:→ uka123ily : 更何況交友軟體是會員制,你更難主張是公開資料。 01/15 23:37
19F:推 jaannddyy : 錯字一堆... 01/25 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