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看板L_BoyMeetsGi
標題Re: [申訴] feminine_sex板主 sexdoll 判決疑慮
時間Sun Dec 4 12:06:27 2011
※ 引述《bob770717 (艾帕爾)》之銘言:
: 申訴人:bob770717
: 被 告:feminine_sex sexdoll
: 請 求:請小組長裁決是否適宜改判決
: 理 由:
: 1.本篇針對公告文此案
: 17981 1511/12 complains R: [甄選] complains
: 作者 complains (小抱怨) 站內 feminine_sex
: 標題 Re: [甄選] complains
: 時間 Sat Nov 12 17:24:19 2011
: 推文
: 推 qn: 黑函 鬥臭 法西斯不意外 習慣就好 11/12 18:06
: → qn: 下一個會是誰 11/12 18:07
: 與板友來信溝通後有詞彙認知上的疑慮,因此修改判決為口頭警告乙次
: 2.當初與被檢舉者詞彙認知上有爭議的是檢舉者,也就是本人(不排除更多人)
: 為何該使用者無須跟檢舉者以及其他被他攻擊到的板友解釋?
: 而只要單方面的跟版主解釋即可?
: 3.且在該案中本人為檢舉者的身分已經曝光(本版#1EmJMlka系列申訴文)
: 並沒有所謂找不到檢舉人的問題
: 4.我想更多板友應該都想得到道歉或是與被檢舉者溝通
: 而不是被檢舉者單方向的跟版主溝通即可
: 畢竟當初被傷害對象不只是版主個人,而是全板板友
: 5.舉個例子,假設我今天對某人人身攻擊,最高法院判決已經下來
: 我可以私下跟法官說:我真的很懊悔,我超有悔意的
: 然後法官就把判決書拿來改一改在蓋章說我無罪
: 連雙方(原告被告)的協調都可以省略?
: 舉 證:(文章備份+公告通知+與板主溝通記錄 請轉錄到組務板)
: 附件一-公告判決文,同本版1573篇,#1EshNPQ-
: 附件二-與版主溝通信
: 附件三-版主回信1
: 附件四-版主回信2
: 附件五-本人與此案之申訴文,本版#1EmJMlka系列
1.檢舉者之意見並非判決之最終意見,判決之最終意見為板務之意見,
板務為判決的評判者與執行者。
故一般情形下,使用者之檢舉主要是提醒,換個角度來講,
若使用者沒有進行提醒之違規,板務仍應處分。
檢舉之當事人並非原告身份,再換句話說,
即使沒有檢舉案,這個案子板務也應該主動進行處分。
檢舉之當事人並無特殊身份,唯板務應善意告知申訴之結果。
2.承上,一般狀況下我們以板務之標準為標準。
此據 ¢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3.若使用者想與被檢舉人溝通,可自行站內信與對方溝通,無須透過板務。
硬性要求被檢舉人與全板使用者溝通幾乎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
在這個狀況下,我們以板務之意見為意見,
由板務了解雙方使用者之意見並進行判決,
否則若任一判決案都需全板板友附議,處理起來將曠時費日。
且使用者既已受到處分,自然已是對全板造成影響板友負責。
若除您之外的其他使用者亦有意見請向板務表達,
並由板務進行回應、溝通與處理。
4.使用者檢舉為
提醒板務進行處理,使用者並非「原告」身份,請注意。
5.板務業已告知板務判決之依據與判決結果,已善盡板務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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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於板務進行處分時,需要考量相當多要素。
判決後因為使用者意見往返而進行改判(無論是判輕或判重),
並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事情。
以本案而言,板務已確實轉達您使用者的回應,
使用者說明其為用詞認知上的差距,並自陳將會謹言慎行。
板務既已轉達使用者之意見給您,並非不協助進行溝通,
且板務的判決並不需要取得檢舉者您的同意。
本案使用者亦確實有受到其相對應處分,至於處分適當與否,
考量到板務之判決意見,組方尊重板務裁決。
組務裁定板務判決上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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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此案之判決標準上確實可能有所爭議,
若使用者對於板務之此一裁量標準有所不滿,可再循板務罷免程序進行意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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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Q 來自: 67.139.36.200 (12/04 12:07)
※ 編輯: TonyQ 來自: 67.139.36.200 (12/04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