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Q (自立而後立人。)
看板L_BoyMeetsGi
标题Re: [申诉] feminine_sex板主 sexdoll 判决疑虑
时间Sun Dec 4 12:06:27 2011
※ 引述《bob770717 (艾帕尔)》之铭言:
: 申诉人:bob770717
: 被 告:feminine_sex sexdoll
: 请 求:请小组长裁决是否适宜改判决
: 理 由:
: 1.本篇针对公告文此案
: 17981 1511/12 complains R: [甄选] complains
: 作者 complains (小抱怨) 站内 feminine_sex
: 标题 Re: [甄选] complains
: 时间 Sat Nov 12 17:24:19 2011
: 推文
: 推 qn: 黑函 斗臭 法西斯不意外 习惯就好 11/12 18:06
: → qn: 下一个会是谁 11/12 18:07
: 与板友来信沟通後有词汇认知上的疑虑,因此修改判决为口头警告乙次
: 2.当初与被检举者词汇认知上有争议的是检举者,也就是本人(不排除更多人)
: 为何该使用者无须跟检举者以及其他被他攻击到的板友解释?
: 而只要单方面的跟版主解释即可?
: 3.且在该案中本人为检举者的身分已经曝光(本版#1EmJMlka系列申诉文)
: 并没有所谓找不到检举人的问题
: 4.我想更多板友应该都想得到道歉或是与被检举者沟通
: 而不是被检举者单方向的跟版主沟通即可
: 毕竟当初被伤害对象不只是版主个人,而是全板板友
: 5.举个例子,假设我今天对某人人身攻击,最高法院判决已经下来
: 我可以私下跟法官说:我真的很懊悔,我超有悔意的
: 然後法官就把判决书拿来改一改在盖章说我无罪
: 连双方(原告被告)的协调都可以省略?
: 举 证:(文章备份+公告通知+与板主沟通记录 请转录到组务板)
: 附件一-公告判决文,同本版1573篇,#1EshNPQ-
: 附件二-与版主沟通信
: 附件三-版主回信1
: 附件四-版主回信2
: 附件五-本人与此案之申诉文,本版#1EmJMlka系列
1.检举者之意见并非判决之最终意见,判决之最终意见为板务之意见,
板务为判决的评判者与执行者。
故一般情形下,使用者之检举主要是提醒,换个角度来讲,
若使用者没有进行提醒之违规,板务仍应处分。
检举之当事人并非原告身份,再换句话说,
即使没有检举案,这个案子板务也应该主动进行处分。
检举之当事人并无特殊身份,唯板务应善意告知申诉之结果。
2.承上,一般状况下我们以板务之标准为标准。
此据 ¢ 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板主有权判定该板的文章是否适当在板上张贴。
若有不适当者,有权依情节轻重而为下列之处置(注):
a. 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标记,再ctrl + D,可以删除文章且不扣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
使用d砍除,删除文章并扣除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并可选择是否给予劣文
之处分。
b. 水桶处份权: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
限,恶行重大者,得以提报站务依法处理。
3.若使用者想与被检举人沟通,可自行站内信与对方沟通,无须透过板务。
硬性要求被检举人与全板使用者沟通几乎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
在这个状况下,我们以板务之意见为意见,
由板务了解双方使用者之意见并进行判决,
否则若任一判决案都需全板板友附议,处理起来将旷时费日。
且使用者既已受到处分,自然已是对全板造成影响板友负责。
若除您之外的其他使用者亦有意见请向板务表达,
并由板务进行回应、沟通与处理。
4.使用者检举为
提醒板务进行处理,使用者并非「原告」身份,请注意。
5.板务业已告知板务判决之依据与判决结果,已善尽板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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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於板务进行处分时,需要考量相当多要素。
判决後因为使用者意见往返而进行改判(无论是判轻或判重),
并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事情。
以本案而言,板务已确实转达您使用者的回应,
使用者说明其为用词认知上的差距,并自陈将会谨言慎行。
板务既已转达使用者之意见给您,并非不协助进行沟通,
且板务的判决并不需要取得检举者您的同意。
本案使用者亦确实有受到其相对应处分,至於处分适当与否,
考量到板务之判决意见,组方尊重板务裁决。
组务裁定板务判决上无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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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此案之判决标准上确实可能有所争议,
若使用者对於板务之此一裁量标准有所不满,可再循板务罢免程序进行意见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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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7.139.36.200
※ 编辑: TonyQ 来自: 67.139.36.200 (12/04 12:07)
※ 编辑: TonyQ 来自: 67.139.36.200 (12/04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