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vi (殊殊)
看板L_BoyMeetsGi
標題Re: [建議] 本版版規之補充
時間Mon Mar 30 01:10:39 2009
您好:
相信您知道「心證」是謂藉判讀證據,作出決定之過程,
至於,如何公開心證過程?
在判決過程中,我皆註明該判決引用之證據及相關規定,
以表明我以何作為判決基礎。亦皆將推論過程以簡單邏輯
附於判決中。
※ 引述《wam1029 (waiting)》之銘言:
: 謝謝您的回復
: 我的意思明確的說 即是希望您能公開心證
: 舉例來說(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並不犯法吧)
: 某版主 被警告數次 仍未見改善 應可認已不適任版主之職
: 此時組務是否應將其以不適任為由除職? (亦或無限制的持續警告)
此處生活娛樂館組規即有「警告二次應去職」之規定,
本小組亦延用該規定。
: 我想知道版主 的心證中 須至"何種程度"才會認定為不適任版主
: 具體而言 生活組版規是規定 兩次警告即不適任
: 而版主您這兩個判決中 已認定過zfnakj 失職 曠職 合計兩次警告
請詳閱我前面的判決,目前僅有一警告成立。
: 想請問版主 您對不適任的"具體"認定標準為何 謝謝:)
關於何以未有「具體」並「明訂內容」之標準,請見前一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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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3.81
1F:推 wam1029:僅有一個警告? meowmarch那篇的推文中 您證實失職已算是 03/30 01:13
2F:→ wam1029:公開警告 再家上RABBITTOOGFAT的 是不是兩個? 03/30 01:14
3F:→ wam1029:你在推文中自己不是親口證實 "非"口頭勸戒 而屬公開警告 03/30 01:16
4F:→ xxvi:警告並非「警告意味發言」,而是指於判決文中判決「記警告_ 03/30 01:16
5F:→ xxvi:次」。 03/30 01:16
6F:→ xxvi:以上屬性質與實質懲處。 03/30 01:16
7F:→ xxvi:以上屬性質與實質懲處之別。(漏字) 03/30 01:17
8F:→ wam1029:你在說什麼我真的完全看不懂??? 法官有闡明義務 謝謝 03/30 01:17
※ wam1029:轉錄至看板 Test 03/30 01:18
9F:→ xxvi:「兩警告則應去職」所指的是於判決文中記述「記某板主警告X 03/30 01:18
10F:→ xxvi:次」且次數X已累計至2次以上。 03/30 01:19
11F:→ wam1029:你果然適合去念法律系 本人112法律畢業 你真的有法律人 03/30 01:19
12F:→ xxvi:我在該文的推文是表示,該篇判決是警告其行為有不當之處,要 03/30 01:20
13F:→ xxvi:求改善。 03/30 01:20
14F:推 rabbittoofat:一個是口頭警告.一個是登記有案的"警告" 不一樣 03/30 01:20
15F:→ wam1029:的潛力 ... 你這篇推文會留下證據的 讓大家檢視你的 03/30 01:20
16F:→ wam1029:執法風格 03/30 01:21
17F:推 exlocast:wam又開始腦羞囉(大笑 03/30 01:21
18F:→ wam1029:我到此為止了 我不會再發言了 大家可以看得很清楚誰在硬凹 03/30 01:22
19F:推 kikijuice:如果112法律系的 跳針跳成這樣 我想 這真的沒什麼話好說 03/30 01:24
20F:推 bbbing:規則講明了就好鑽漏洞,所以找個好的組長交給他心證比較好 03/30 22:35
21F:→ bbbing:尤其是對自稱學法律的鑽漏洞專家 03/30 22:35
22F:推 asdfjkl0921:組長判了又不滿意 真的很會跳針 03/30 22:42
23F:推 everland:算了吧,畢業那麼多年都沒考過國考壓力難免大..\(╯╰)/ 03/31 02:41
24F:→ everland:跳個針也許是可以發洩xdddd 03/31 02:41
25F:推 hrs113355:wam不要丟112的臉好ㄇ 03/31 10:30
26F:推 rabbittoofat:樓上注音文 03/31 10:57
27F:推 bbbing:丟112的臉好萌(咦 03/31 12:14
28F:→ flyliya:兩個警告不一樣 一個是口頭 一個是於法有據的警告 04/01 16:01
29F:→ flyliya:所以合計一次~ 04/01 16:01